1、哪些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域名權
域名權和商標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1、域名注冊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之後,商標注冊人才對該域名具有標識性部分申請注冊商標並取得商標權,此時,商標專用權是不能延及到該域名的,因為域名是全球性的,無所謂地域性,商標則有嚴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冊在先,受法律保護。
2、注冊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域名與商標一樣,都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只是域名識別性的基礎是網路空間。
3、惡意搶注域名。是指網路用戶明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域名的識別成分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相同,仍然予以注冊的行為。
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只搶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過轉讓來牟利;
二是搶注域名後使用它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如妨礙他人以屬於自己的商號、商標等進行注冊和開展網上活動。
認定惡意搶注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
其一,域名與請求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其二是域名擁有人對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其三,域名是被惡意注冊和使用的。
4、同一域名的標識部分存在多個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權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域名糾紛有哪些表現形式
(一)域名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版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權解決.CN/中文域名爭議。
作為美國互聯網路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之一的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依據互聯網路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解決諸如.COM、.ORG、.NET等通用頂級域名爭議。
(二)通用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通用網址爭議。
(三)無線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無線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無線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無線網址爭議。
(四)簡訊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授權的簡訊網址爭議機構,依據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簡訊網址聯合信息中心《簡訊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由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簡訊網址聯合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簡訊網址爭議。
3、網路域名與姓名權等權利沖突時應該怎麼辦
目前我國調整兩者之間沖突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域名司法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其中,按照域名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在認定域名注冊、使用是否存在侵權或不正當行為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原告(註:即本文中的權利主體,下同)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註:即本文中的使用人,下同)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基於上述規定,在網站域名與姓名權(或商號權、商標權等)產生沖突時,案件的焦點,或者說侵權的認定無外乎取決於以下幾點的認定:
1)權利主體主張民事權益是否合法有效;
2)網站注冊人、使用人(以下合稱「使用人」)是否對網站域名享有相關權益,或者有其他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
3)使用人是否存在惡意搶注網站域名的行為;
4)公眾是否會對網站域名與某特定主體或該主體產品之間的聯系產生混淆。
4、個人域名以公司的名義備案,域名所有權歸誰?
分兩種情況:
1、若是以個人名義申請的話,無論怎麼備案這個域名都是屬於你的,域名擁有全球唯一性,只要你注冊成功後就會有域名證書的,書上顯示的個人。
2、以公司名義備案的話,到時備案信息會顯示是公司,但域名所有人還是個人,這個互不影響。
(4)域名權權利屬性之爭擴展資料:
域名的發展歷史
1985年1月1日(不排除注冊日期被重置的可能),域名史上第一個域名nor.net被注冊。1985年3月15日,Symbolics公司注冊了歷史上第一個.com域名。當時域名注冊剛剛興起,申請者寥寥無幾。
1993年Internet上出現WWW協議,域名開始受到關注。
1993年Network Solutions(NSI)公司與美國政府簽下5年合同,獨家代理.COM、.ORG、.NET三個國際頂級域名注冊權。當時的域名總共才7000左右。
1994年開始NSI向每個域名收取100美元注冊費,兩年後每年收取50美元的管理費。
1998年初,NSI已注冊域名120多萬個,其中90%使用「.COM」後綴,進帳6000多萬美元。有人推算,到1999年中期,該公司僅域名注冊費一項就將年創收2億美元。
1997年7月1日,作為美國政府"全球電子商務體系"管理政策的一部分,柯林頓總統委託美國商務部對域名系統實施民間化和引入競爭機制,並促進國際的參與。
7月2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面向公眾徵集方案和評價的邀請,對美國政府在域名管理中的角色、域名系統的總體結構、新頂級域名的增加、對注冊機構的政策和商標事務的問題徵集各方意見。
1998年1月30日,美國商務部通過其網站正式公布了《域名技術管理改進草案(討論稿)》。這項由柯林頓總統的Internet政策顧問麥格日那主持完成的「綠皮書」申明了美國政府將「謹慎和和緩」地將Internet域名的管理權由美國政府移交給民間機構。
綠皮書總結了在域名問題上的四項基本原則,即移交過程的穩定性、域名系統的競爭性、「徹底的」協作性和民間性,以及反映所有國際用戶需求的代表性。
在這些原則下,綠皮書提出組建一個民營的非盈利性企業接管域名的管理權,並在1998年9月30日前將美國政府的域名管理職能交給這個聯合企業,並最遲在2000年9月30日前順利完成所有管理角色的移交。
1998年6月柯林頓政府發表一份白皮書,建議由非盈利機構接管政府的域名管理職能。這份報告沒有說明該機構的資金來源,但規定了一些指導原則,並建議組建一個非盈利集團機構。
1998年9月30日美國政府終止了它與目前的域名提供商NSI之間的合同。雙方的一項現有協議將延期兩年至2000年9月30日。
根據該協議,NSI將與其他公司一道承接Internet頂級域名的登記工作。NSI和美國商務部國家電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將於1999年3月31開始分階段啟動共享登記系統,至1999年6月1日完全實施。
1998年10月組建ICANN,一個非盈利的Internet管理組織。它與美國政府簽訂協議,接管了原先IANA的職責,負責監視與Internet域名和地址有關的政策和協議,而政府則採取不幹預政策。
2018年7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百度在線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成為「.BAIDU」頂級域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BAIDU」頂級域伺服器。
5、簡述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及其解決發法。
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法律途徑,主要是指通過有關行政與司法部門依照職權或者依照權利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的申請,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權利的沖突的途徑。
目前,依照我國商標立法的情況來看,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在法律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商標局依照職權主動駁回他人申請的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申請;
2、權利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對在初審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3、權利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評委申請撤消,等。
當然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法律途徑當中,訴訟方式是最根本的解決途徑。這是因為通過上述三種方式的裁決,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的裁決或者判決為程序的終結。
商標權與域名權沖突的抗辯事由和法律依據
1)抗辯事由
在判斷商標權與域名權是否構成沖突時,主要考慮商標或者域名是否具有獨創性、商標或者域名是否馳名、商標使用的范圍與域名的網站經營范圍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等因素。
2)法律依據
目前,在解決商標權與域名權的沖突方面,可以參考以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實施細則》、最高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
6、域名權和商標權的沖突是什麼? 表現形式又是什麼?
域名權和商標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1、域名注冊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之後,商標注冊人才對該域名具有標識性部分申請注冊商標並取得商標權,此時,商標專用權是不能延及到該域名的,因為域名是全球性的,無所謂地域性,商標則有嚴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冊在先,受法律保護。
2、注冊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域名與商標一樣,都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只是域名識別性的基礎是網路空間。
3、惡意搶注域名。是指網路用戶明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域名的識別成分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相同,仍然予以注冊的行為。
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只搶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過轉讓來牟利;
二是搶注域名後使用它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如妨礙他人以屬於自己的商號、商標等進行注冊和開展網上活動。
認定惡意搶注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
其一,域名與請求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其二是域名擁有人對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其三,域名是被惡意注冊和使用的。
4、同一域名的標識部分存在多個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權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7、域名糾紛主要有哪些類型,如何解決域名糾紛?
一、域名爭議的糾紛方式
1、域名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解決CN/中文域名爭議。
作為美國互聯網路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之一的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依據互聯網路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解決諸如.COM、.ORG、.NET等通用頂級域名爭議。
2、通用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通用網址爭議。
3、無線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無線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無線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無線網址爭議。
4、簡訊網址搶注
作為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授權的簡訊網址爭議機構,依據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簡訊網址聯合信息中心《簡訊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由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簡訊網址聯合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簡訊網址爭議。
二、域名爭議的解決辦法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按照程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並由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及程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做出裁決。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1、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3、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2、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3、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4、其他惡意的情形。
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1、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2、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投訴人針對同一被投訴人的多個域名提出爭議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可以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將多個爭議合並為一個爭議案件,由同一個專家組處理。是否合並處理,由專家組決定。
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認為專家組成員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要求專家迴避的請求,但應當說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舉證。是否迴避,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除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根據爭議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供與域名注冊及使用有關的信息外,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參與爭議解決程序。
專家組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及爭議涉及的事實,對爭議進行裁決。專家組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裁決注銷已經注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注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決駁回投訴。
8、哪些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域名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為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4)注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52條;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5條。
9、域名權的特徵
您好!
域名權是域名所有者針對域名享有的各種權利,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權利人對之享有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域名也稱為網址,是連接到互聯網上計算機的數字化地址,代表著入網申請者的身份,是互聯網中用於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現代活動日益依賴於互聯網,爭奪網上的空間市場已經成為具有現代意識的實業家的商戰戰略。域名作為一種在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名稱,在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的今天,成為代表一個單位形象的標志,對域名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的研究。
特徵如下:
1、域名是一種識別性標記
2、域名知識產權屬性
盡管中國學者在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性上一直存有爭論,但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論述中,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從一開始就被確定為知識產權的特性,而域名正是具有這三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