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開招標必須要公布評分細則的法律法規? 2.投標人資格條件,不能作為評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回,現予公布,自答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2、怎麼理解招投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很多 東西 都有國家標准 或地方法規
但是 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 國家標准 和法規 就不能用來作為評審的依據
就是說只要招標文件裡面沒有 就是國標的東西 也沒用
3、政府采購法評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搖號箱內粘乒乓球!罰款2萬、一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此次工程采購項目發布競爭性談判資格預審公告,以從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中現場隨機抽取供應商進入競爭性談判環節。
而政府采購作為一項本意為加強廉政建設的公共財政制度,此次在資格預審抽簽環節中被爆出的采購代理機構作弊行為也昭示:部分環節的低透明性容易為暗箱操作和腐敗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存在較大的廉潔風險。
1、隨機抽取在資格預審中公平嗎?
在政府采購領域,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最初僅用在邀請招標方式中選擇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來慢慢擴展至其他政府采購方式的資格預審。此次「搖號乒乓球上緊貼雙面膠」事件,便發生在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中。
在競爭性談判中,《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既允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布公告邀請供應商參與資格預審,也支持采購方直接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供應商。但由於省級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往往分類籠統,隨機抽取僅能滿足通用采購項目的資格條件要求。因此,實踐中出現了將發布公告與隨機抽取相結合的做法:在發布競爭性談判資格預審公告後,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隨機抽取進入談判環節。
而隨機抽取作為意在探索解決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權力尋租、拿標受賄等問題的創新方式,唯有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機會均等,方能實現自身的科學性。正如四川省財政廳於6月發布的《關於規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執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所強調,為保證資格預審制度下現場隨機抽取方式的公平公正,一方面宜採取普遍公認的隨機抽取方式,不宜採取信封抽取、編號隨機抽簽等容易舞弊的抽取方式;另一方面宜實行電子化、自動化的隨機抽取,不宜人工抽取。
事實上,已有地區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隨機方式作出了更嚴苛的規定。如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明確:禁止採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而是否要推廣取締隨機抽取,還有待實踐檢驗。
2、工程建設類政府采購,何以成為廉潔風險重災區?
在政府采購領域,工程建設類政府采購可謂腐敗高發地。以「搖號乒乓球上緊貼雙面膠」事件為例,工程建設類政府采購存在以下典型薄弱環節:
從采購方式看,政府采購方式包括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兩類。相對於非招標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方式,招標采購中的公開招標方式具有更大程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通常被認為是政府采購防治腐敗的有效采購方式。在工程建設類政府采購中,宜多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從信息公開看,此次事件中代理機構要求到場的公司交完資料及簽到後必須馬上離場,這為暗箱操作留出了空間。而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所規定,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於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從代理機構看,代理機構並不是完全獨立的第三方,其與供應商甚至是采購人相互勾結、作為某一方利益代言人非法操作的現象時常存在。在工程建設類政府采購中,一方面應充分發揮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作用,另一方面應強化對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事前把關、事中監管與事後懲處。
3、政府采購廉潔風險防控初探
政府采購反腐敗不僅在於事後懲處,更在於平衡好三方主體的責任、權力、利益,建立起防腐敗長效機制。
首先,應通過完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健全廉潔風險管理體系。如圍繞信息公開,財政部先後頒布的《關於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都有利於加快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建設。
其次,應通過健全內外聯動機制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一方面應強化來自監察和審計部門以及公眾的外部監督,另一方面應優化內部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另外,應積極應用經濟手段實現廉潔風險管理。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便為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提供了經濟制約。
不難發現,奉行「形式公平」的隨機抽取法仍給廉潔風險留下了空間。在工程投資不大、工期較短、工程內容比較單一、有詳細的施工設計圖紙、工程量能夠准確計算的政府采購項目中,隨機抽取法所帶來的風險與收益還算平衡。在此范疇之外,各地還是應該積極創新,為政府采購創造更加公平的形式與環境。
4、idc排名是否可作為招投標評分依據
可作參考,排第一的還是有他的理由的
排後面的也不一定不好
5、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能作為項目業主參於招投標嗎,請給出文件依據
個人復覺得參與招投標活動制不能機械認為就是參與投標,如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招標人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介入監督,都算是參與到招投標活動中去。而這後面兩者,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的關於各部門在招投標的分工中,都已經明確可以了。
6、招投標管理條例中是否規定公告有不能指定品牌?
是的。指定品牌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6)idc排名不能作為招投標依據擴展資料:
面對「業主」的不合理要求,投標人保障自身的權利方法:
(一)提出異議。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因此,招標公告指定品牌,投標人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由於招標代理公司是招標人的代理人,投標人也可以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
(二)提出投訴。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7、企業自願招標項目,可否不按照《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從我個人理抄解來說,你說的項目雖襲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但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這一依據,所以即使不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但以招標作為發包方式的原則上也應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標活動。
法律規定招標人可以設置標底,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因此個人覺得標底不能代替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所以你如果為了控制投資,可選擇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凡超過控制價的其投標將被否決。而不能以標底的上限為招標控制價,以此作為否決投標報價有效性的依據。
個人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