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網路域名的惡意侵權?
惡意侵權,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仍然回去為之。答下列4種行為之一是構成網路域名的惡意侵權:
(1)為商業目的將原告的馳名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要把他人的馳名標注冊在自己名下,為自己的商業利益服務,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注冊、使用域名與原告的注冊標相近似的域名,是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的網站相混淆,誤導消費者,侵權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
(3)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法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此種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牟取非法收益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容的。
(4)域名注冊的目的是囤積域名以有意阻止他人注冊相關域名。網站域名是一種資源,而且是稀有的資源,且有惟一的特徵,行為人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
2、域名之間相似是否侵權呢?
按照《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在滿足下列各項條件時,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就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當一方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時,即有可能對另一方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或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責任。
3、域名相似是否侵權呢?
一、如何認定相似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
域名相似會造成公眾誤認,要是注冊、使用域名不當的話,那就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按照規定,認定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備下面的要件:
1、你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說與你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並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沒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比如說就是想借你比較知名的域名,獲取利益什麼的。
實踐中,一般建議你公司先給對方發送律師函,爭取較低成本的協商解決該問題。因此,最好就是由公司內部法律事務人員或外聘律師執筆完成,發送到對方正確地址,不過你要記得留存發送單據,如快遞的簽單,這些是可以作為你今後可能參加訴訟時的證據。
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好了,內容比較多,希望能夠幫到你!!!!
4、注冊商標已經被他人注冊成域名是侵權行為嗎?
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因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等三種行為屬於損害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這一司法解釋將爭議較多的互聯網域名注冊侵權首次列入范圍。
5、注冊商標已經被他人注冊成域名是侵權行為嗎?
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因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等三種行為屬於損害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這一司法解釋將爭議較多的互聯網域名注冊侵權首次列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