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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在先商標在後

發布時間:2021-01-25 00:42:53

1、注冊域名後發現已有注冊商標,這個域名侵犯商標權嗎?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是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廣義上說,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技術內容都屬於現有技術,但申請日當天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包括在現有技術范圍內。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並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符合上述含義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例如專利文獻、科技雜志、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產品樣本、產品目錄、廣告宣傳冊等, 也可以是用電、光、磁、照相等方法製成的視聽資料,例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錄像帶、磁帶、唱片、光碟等,還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資料,例如存在於互聯網或其他在線資料庫中的資料等。

2、商標與域名的區別

道的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商標和域名都具有標識性和排他性,並且都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標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商標是用來標識商品或服務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是用來標識計算機用戶的,計算機用戶不是商品。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兩者標識性的基礎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商標的標識性源於其顯著性,當不同法律主體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不同時,二個或二個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標可以同時獲得注冊。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域名的標識性是由它的唯一性保障的。不論法律主體從事的業務屬何種類,也不論是否分別處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都不能注冊相同的域名。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兩者排他性的基礎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已注冊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在申請注冊的地域范圍之外,或是超出注冊的有效期,其排他性滅失。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已注冊域名只要按時繳納維護費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無限期的與所有已注冊或將注冊的域名相排斥,既無地域性也無時效性。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兩者取得的原則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商標取得的原則因國家而異,有的國家採取注冊在先原則,有的國家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有的國家採取混合原則。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域名採取注冊在先原則,不先注冊就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

(五)兩者的分類原則和基礎不同
商標注冊機構在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其按照相應的分類標准,明確記載申請注冊的商標所要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
除因申請人的本身法律屬性而在選擇頂級域名或二級域名時受到限制外,域名注冊申請人無須申明其經營活動的內容,更不需要明確記載商品或服務種類。

(六)兩者獲得途徑不同
商標注冊是由各國或地區的專門機構各自依據本國或地區法律獨立進行。商標注冊的審查僅以國家或地區為限,存在著處於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擁有相同商標的可能性。
域名注冊由處於不同國家的注冊機構各自獨立進行。只有當有關域名尚無人注冊時,該域名才能被注冊,因而每一個已注冊域名在全球范圍內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存在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情形。

3、在先商標專用權適用於域名嗎?

你好,這是無理要求,騙人的,不用理他們。你們趕緊使用商標,保留使用證據材料,專謹防對屬方提撤銷三年不使用,到時候把你的商標撤銷掉。

商標申請關鍵在於全面的檢索、專業的風險評估。我們官網也可以提供商標查詢,您可以自行檢索。

商標申請流程:商標注冊一般分為個人和公司申請兩種。個人申請所需文件: (1)身份證復印件(需簽名);(2)個體戶執照復印件 ;(3)商標注冊申請書;(4)委託代理機構的需要提供委託書。公司申請所需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蓋章) 2、商標注冊申請書;3、委託代理機構的需要提供委託書。流程總的來說大概需要14個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書(1個月左右), 實質審查(9個月) ,公告(3個月), 發證(1個月左右) 。(所需文件可從我們官網下載)

商標起名、商標設計、商標檢索、商標申請、商標變更、商標轉讓、商標續展、商標異議、商標無效、侵權訴訟等,您還可以詢問我們:

4、關於先域名和後商標之間的沖突問題

其實不用等到整個商標注冊完成後才拿域名的。
商標注冊的程序經年,當你的商版標注冊被受理後,就去權拿域名吧,因為域名的申請那麼快,那麼便宜,不用為這少數目冒險,因為經過商標預審的都有90%以上的把握了(所謂經年的程序只是刊登出來等有沒有人反對而已)。你總不能等上那麼久才開業吧!!
因為很多公司是靠搶注來吃飯的!這些官司基本上沒得打的,有些跨國企業的中國域名被搶了,雖然財鴻勢大,但最後都是花錢買回來!

5、A域名先注冊完成, 在a商標注冊完成之前, 但是在a商標注冊開始注冊之後,會不會被域名仲裁 誰侵權誰?

根本就是兩個毫不相干抄的東西,你為什麼混在一起呢,
首先A域名先注冊,而且也是先做相同的經營范圍,就不屬於侵權的。
除非是說你後面注冊的,而且你又去做那個商標相同的經營的東西,那個才會有侵權的說法吧。
也不懂,不是專業的

6、域名先注冊,商標2年後才注冊。記得商標在域名注冊時間之後,請教問題。

你好,域名是域名,商標是商標,二者沒有必然聯系,當然域名拼音可以跟商標名稱一樣內,例如容老乾媽域名和老乾媽商標。域名和商標是兩個獨立的領域。問題1,不侵權;問題2,沒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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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流程:商標注冊一般分為個人和公司申請兩種。個人申請所需文件: (1)身份證復印件(需簽名);(2)個體戶執照復印件 ;(3)商標注冊申請書;(4)委託代理機構的需要提供委託書。公司申請所需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蓋章) 2、商標注冊申請書;3、委託代理機構的需要提供委託書。流程總的來說大概需要14個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書(1個月左右), 實質審查(9個月) ,公告(3個月), 發證(1個月左右) 。(所需文件可從我們官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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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標與域名沖突時要怎麼辦?

1、 結合國際法規,域名與商標不能存在二者之間擴展的外延性。商標的相關權力應由商標權人佔有和使用,域名的相關權力則由域名注冊人佔有和使用。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則。兩種標識所標志的主題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將適用於一種標識的制度適用於另一標識。不能因為你是商標權人,就一定應當把你的權利擴延到域名權利,反之亦然。筆者認為,對於域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我國也是如此;而對於商標,則不能因為網路的興起,就全盤推翻現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整體管理機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 區分界定「惡意」與「非惡意」的界限,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前所述,區分「惡意」與「非惡意」應謹慎對之,綜合考慮商標注冊人和域名注冊人正當權益。妥善把握「在後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和「在後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中的實質,才能得當處理沖突。同時筆者認為,一個域名和一個商標相同,只要先注冊人按程序申請,並且是在「非惡意」的情形下注冊和使用該域名或商標,就不應當屬於侵權。因為他遵循了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下最基本的原則——既誠實信用原則,現階段對於域名注冊雖然沒有在法條中列明此原則,筆者個人認為,也必然會成為網路空間的基本原則之一。那麼域名注冊人、商標注冊人若惡意注冊或使用,必然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必然會構成侵權。3、 建立民事責任承擔原則。就此,我們從「在後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角度來談責任承擔問題。如果域名注冊人使用該網站進行損害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某網路的中文域名與某產品的商標名稱相同,其雖經合法注冊,但其從事宣傳、介紹、銷售與在先擁有商標權人的同類產品的活動。這種行為足以使公眾造成一定的混亂,誤認為該網站上的商品與商標的權利人有一定的聯系。或者其他有惡意損害該商標形象的行為等。所以類似這種情況的出現,即使商標並非「馳名」,其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一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禁止用戶的不正當的商業使用。反之對於「在後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的情形亦然如此。4、 例外原則在傳統的商標制度中,有一項特殊的制度,就是馳名制度,其比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對馳名商標,要求該商標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導致「誤認為」的商品或服務上。鑒於此種情況,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領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蘭的「宜家」與北京國網公司域名糾紛案中,荷蘭的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擁有的「宜家」品牌,不僅在國際上聲譽非常高,而且將」ikea」這一品牌在中國也注冊了商標。最後法官除了使用國內現有法律外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首次引用了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撤銷該域名④。從而可見馳名商標的優越性。

8、域名和商標發生沖突怎麼處理?

由於目前國際域名在全世界是統一注冊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圍內,如果一個域名被注冊,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在注冊相同的域名了。1996年,國內出現了大量的企業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為域名的「熱潮」。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決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問題,也在「摸著石頭過河」,不斷積累經驗,欲同世界各國合作,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

1、 結合國際法規,域名與商標不能存在二者之間擴展的外延性。

商標的相關權力應由商標權人佔有和使用,域名的相關權力則由域名注冊人佔有和使用。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則。兩種標識所標志的主題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將適用於一種標識的制度適用於另一標識。不能因為你是商標權人,就一定應當把你的權利擴延到域名權利,反之亦然。筆者認為,對於域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我國也是如此;而對於商標,則不能因為網路的興起,就全盤推翻現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整體管理機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區分界定「惡意」與「非惡意」的界限,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如前所述,區分「惡意」與「非惡意」應謹慎對之,綜合考慮商標注冊人和域名注冊人正當權益。妥善把握「在後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和「在後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中的實質,才能得當處理沖突。同時筆者認為,一個域名和一個商標相同,只要先注冊人按程序申請,並且是在「非惡意」的情形下注冊和使用該域名或商標,就不應當屬於侵權。因為他遵循了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下最基本的原則——既誠實信用原則,現階段對於域名注冊雖然沒有在法條中列明此原則,筆者個人認為,也必然會成為網路空間的基本原則之一。那麼域名注冊人、商標注冊人若惡意注冊或使用,必然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必然會構成侵權。

3、 建立民事責任承擔原則。

就此,我們從「在後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角度來談責任承擔問題。如果域名注冊人使用該網站進行損害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某網路的中文域名與某產品的商標名稱相同,其雖經合法注冊,但其從事宣傳、介紹、銷售與在先擁有商標權人的同類產品的活動。這種行為足以使公眾造成一定的混亂,誤認為該網站上的商品與商標的權利人有一定的聯系。或者其他有惡意損害該商標形象的行為等。所以類似這種情況的出現,即使商標並非「馳名」,其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一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禁止用戶的不正當的商業使用。反之對於「在後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 例外原則

在傳統的商標制度中,有一項特殊的制度,就是馳名制度,其比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對馳名商標,要求該商標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導致「誤認為」的商品或服務上。鑒於此種情況,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領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蘭的「宜家」與北京國網公司域名糾紛案中,荷蘭的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擁有的「宜家」品牌,不僅在國際上聲譽非常高,而且將」IKEA」這一品牌在中國也注冊了商標。最後法官除了使用國內現有法律外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首次引用了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撤銷該域名④。從而可見馳名商標的優越性。

9、域名與商標是什麼關系

域名與商標在標識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點,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二者適用對象不同

商標是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並只能用於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

如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於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方法,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網際網路而創設的,它並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網際網路而獨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標識性與排他性的基礎不同

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一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

而域名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絕對唯一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此種唯一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並由網際網路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徵所決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則不同

商標取得的原則主要有三種:

(1)注冊在先原則,

(2)使用在先原則,

(3)前二者的折衷。

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採用不同的原則。而域名的注冊則為注冊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不注冊就不能在網際網路上使用,此原則為各國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顯著性要求不同

商標的構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觀上能夠判斷的顯著性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域名構成的顯著性要求明顯低於商標,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計算機能夠識別即均可注冊為獨立的域名。

現實中,企業通常將自己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號注冊為域名,使域名成為商標或商號在互聯網上的延伸,擴大企業的知名度。但也存在一些投機者,將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因此,企業應當擴大對商標的保護范圍,盡早注冊相關的域名,不給他人以可乘之機。


(9)域名在先商標在後擴展資料:

商標買賣的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注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注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2)作為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里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注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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