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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發布時間:2021-03-23 01:02:31

1、私下簽訂了一份夫妻共有房產協議,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登記在夫妻名下的財產住房,如果是婚後取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財產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如果是領取結婚證之前一方取得財產,又登記在這一方名下,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虛擬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
1、什麼是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 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以及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於目前網路游戲的盛行,虛 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2、虛擬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網路虛擬財物能否定性為共同財產?對此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從規定來看,網路虛擬財物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且,網路虛擬財物往往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比如QQ號,長期的使用使其已經不能與所有人相分割,所以不能隨意把網路虛擬財物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網路虛擬財物有時候卻能產生實際的財產收益,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網路虛擬財物產生的金錢價值,當然可以分割。
第二種觀點:離婚分割財產時,除傳統的實物財產外,「吉利」數字的網聊軟體號碼,網路游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網店的域名等虛擬財產,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與傳統財產的基本屬性相吻合,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夫妻離婚涉及虛擬財產,一方或雙方提出分割請求的,可以進行分割。
第三種觀點: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不能一概而論。有些網路虛擬財產,比如QQ號、游戲裝備等,由於個人長時間的使用,已經擁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並且沒有被夫妻雙方用來賺取利潤,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網路虛擬財物本身就是用來營利的,比如網店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虛擬財產能否估值?
資產評估機構目前能夠對網路虛擬財物進行價值評估,具體的評估要根據標的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評估方案,最終是可以摺合成貨幣財產的,但是,評估機構不能保證評估結果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4、夫妻共有財產與共同財產有什麼區別

今天我分享的內容是婚後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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