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域名的法律問題!(急)
應該沒有問題,只要你能夠注冊成功即可。當然,你的網頁在設計製作的時候,只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權益即可,但這是另一層面的法律問題了。
2、如何認定域名近似造成的不正當競爭
除非網站裡面用的公司名稱一樣這樣才算哦
3、域名之間相似是否侵權呢?
按照《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在滿足下列各項條件時,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就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當一方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時,即有可能對另一方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或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責任。
4、請問有關域名的法律法規。。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
5、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一定構成侵權嗎?
我國《域名糾紛司法解釋》第四條第(2)項規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注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以及《商標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第(3)項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的」,都會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但是,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就一定構成侵權,筆者卻不敢隨意苟同。判斷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判斷標准有三,其一確認兩者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二確認域名注冊是否惡意;其三,能否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三者缺一不可。重慶知識產權律師廖正遠曾就域名與商標權糾紛寫過一文——《如果能夠正確理解域名的性質和作用 就沒有域名與商標相似的侵權糾紛》對此也有論述,下文將換角度從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構成侵權的法理分析入手,談域名與商標相同或相似並不一定構成侵權。
事實上,就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構成侵權法理是商標淡化理論。商標淡化理論有兩個目的:其一是消除商標作為顯著標識的公眾識別性被淡化的危險;其二是防止他人減損商標的區別性、獨有性和所獲得的良好評價。商標淡化的立法本意就是對現有的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范圍的擴大,是馳名商標知名商標更特殊的保護。
在域名和商標沖突的糾紛解決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無不是引用商標的反淡化理論予以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對此,學術上和司法實務界也存爭議。學者李毅鴻就認為,反淡化理論雖有助於制止在互聯網上將代表他人產品與信譽的商標欺騙性地注冊為域名的行為,有助於防止沖淡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防止其知名度下降從而逐漸消滅商標的內在價值和促銷能力的行為。
但是,適用上述商標反淡化規定並不是沒有條件的,只有將商標文字或商標直譯拼音用於域名,並且是在該域名指向的網頁上銷售競爭性商品時,並極有可能產生實質性危害的情況下,適用淡化理論才是合適的。所以,專家表示,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沖突或相同並不一定構成侵權。其原因就在於此。
第一,當域名注冊者與注冊商標持有人並不存在競爭關系,並確實不會對其產生實質性損害的情況下,應允許域名注冊人在不同可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後者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設計,允許其間接地利用前人已經形成的良好信譽,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順利推向市場。
第二,商標淡化理論肇始於美國,是美國為奠定其霸權地位服務,單向擴大對商標權人的保護而產生。許多學者認為,對知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已經不再是純粹的知識產權問題,而是經濟強國用於爭取維持本國競爭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從而實現最大限度地佔有市場,並以法律認可的方式手段壟斷市場的有效途徑,過高的商標保護並不一定適應我國特殊的國情。不能對知名商標,特別國外的所謂的馳名商標予以毫無保留地保護。
第三,正如TRIPST和巴黎公約雖然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但也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權留給各主權國家一樣,注冊商標(包括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權利具有地域性。李毅鴻認為,對互聯網而言,不能單純將某個國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域名領域的作法推行到我國予以適用。
第四,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標侵權最基本的條件是侵權人與商標權人處於同樣或相似的經營領域。域名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域名注冊人應與商標權人處於相同或相似經營領域。如果域名沒有被利用於相同或相似的產品的電子商務中,它就完全脫離了「競爭」的范圍,無法構成不正當競爭。
6、請問相似的域名是否涉及侵權?
按照《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在滿足下列各項條件時,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就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當一方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時,即有可能對另一方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或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責任。
7、域名相似,又同一個行業,這算侵權嗎
按照來《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源的規定,在滿足下列各項條件時,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就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當一方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時,即有可能對另一方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或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責任。
8、互聯網域名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
《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9、域名相似是否侵權呢?
一、如何認定相似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
域名相似會造成公眾誤認,要是注冊、使用域名不當的話,那就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按照規定,認定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備下面的要件:
1、你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說與你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並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沒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比如說就是想借你比較知名的域名,獲取利益什麼的。
實踐中,一般建議你公司先給對方發送律師函,爭取較低成本的協商解決該問題。因此,最好就是由公司內部法律事務人員或外聘律師執筆完成,發送到對方正確地址,不過你要記得留存發送單據,如快遞的簽單,這些是可以作為你今後可能參加訴訟時的證據。
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好了,內容比較多,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