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法律科普 網路傳播黃色物品屬於違法還是犯罪
1、網路傳播黃色物品屬於犯罪行為。
2、不為牟利,與朋友分享需要根據情節而定,如果情節嚴重的也是犯罪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3、如果牟利了也是犯罪行為,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1、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1)網路推廣保健品是犯罪嗎擴展資料
傳播淫穢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里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錶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老年人保健品騙局犯法嗎法律怎麼處理呢
老年人保健品騙局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詐騙罪,可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騙局通常採取免費贈送食品、生活物品,組織所謂「專家」作免費「健康講座」,為老年人免費體檢,組織免費旅遊等方式,取得老年人的信息和信任,進而誇大、虛構保健品效果,向老年人推銷高價保健品來騙取大額資金。
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騙局屬於詐騙,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網路推廣保健品是犯罪嗎擴展資料:
近年來,保健品詐騙犯罪呈現發案區域不斷擴大、涉案金額不斷增加、作案手法不斷翻新的趨勢。特別是一些犯罪團伙採取公司化模式運營,老年群體深陷「保健品詐騙陷阱」的情況愈發嚴重,成為受害重災區。
多數老年人沒有渠道去了解產品信息,也無法利用網路公開口徑去查證保健品真偽。許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老年人信息閉塞,法律意識淡薄,愛「佔小便宜」、盲信權威,固執從眾等心理,針對他們量身定做的騙局。
據公安部數據統計,2018年以來,已破獲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詐騙犯罪案件3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900餘人,追贓挽損1.4億余元。
3、請問 我再網路上傳播一些保健品 算違法行為么
不違法來
但是你的產品自要符合QS食品質量
否則就是銷售不合格產品,是違法的。
還有就是銷售模式
不能誇大其辭
最主要的是在貼吧上寫的時候小心因為某些敏感次而遭受刪貼
自己注意就好
----------------------------不要寫太低
注意自己的價格保護措施
以免以後沒有利潤空間
4、網路推廣經營會不會涉及非法經營或者其他犯罪
我在淘寶網上面幫人家其他商家在淘寶網裡面做推廣,從中收取一定的推廣費用。都是你情版我願的自由交易權下達成的!這些費用是贊助費用,用來幫忙推廣商家的產品費用!是淘寶賣家,我也是在淘寶網裡面進行的推廣!並沒有去外網或者其他地方!另外推廣的產品全部是合格產品,非假冒產品!這樣我會不會涉及到非法經營或者其他的犯罪!因為我沒有這方面的經營執照之類的!就在淘寶網裡面幫人家推廣!請相關律師回復一下!謝謝啦!
5、法律責任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小弟在賣保健品公司做網路推廣的,現在他的公司被查,以賣假產品為由拘捕,
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
6、對保健品虛假宣傳如何定罪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後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6)網路推廣保健品是犯罪嗎擴展資料:
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7、網上銷售保健品犯法嗎
您好,首先希望您在諸多的廣告帖中翻到我的回答,並仔細看看。(字數不多)內
您所說的這種情況容,我更認為是一種基於論壇的網路代購,您將之定性為銷售也不是很合適。您的這種情況不能稱之為違法,因為目前我國沒有這方面的相關法律。
對於您這種「經營」模式,我姑且稱之為經營,其實難度還是很大的,因為作為網路論壇,您的這種發布廣告的行為是目前我所知任何一個論壇都不能容忍的,不違法,但是卻違背了論壇建立的初衷。
如果,我是說如果,能有一個論壇,支持並接受您這樣的注冊者發布各類廣告進行宣傳,那麼,我覺得您的這種經營模式還是值得嘗試的。
保健食品是特殊商品,但只要您將自己定位為消費者,購貨渠道是商業經銷商而不是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僅僅是幫人代購,那麼您的這種行為是非常合法的。
8、會銷模式保健品違法嗎為什麼會被抓獲
會銷模式是違法。
會銷,顧名思義是通過會議營銷。主要是對特定消費群體,以親情服務和產品說明的方式銷售產品。而這種普通的營銷模式,卻被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業盯上,成為其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
從事會議營銷的保健食品企業魚龍混雜,有些企業誇大、虛假宣傳,利用贈送產品、免費吃飯、免費旅遊等手段吸引消費者購買偽劣產品,產品價格遠高於同類產品。
近年來,向老年人銷售保健品的「會議營銷」騙局成為社會問題,因為無法找到「會銷」團伙的真實地址,子女發現父母受騙上當後難以維權。而「會銷」團伙換個酒店又可以繼續招搖撞騙,難以現形。
廣州年過八旬的張奶奶被人介紹參加「68元暢游惠州三天兩夜」,之後和其他老年團友被拉入某酒店舉行的保健品營銷大會,收了免費禮品,又被一群青年「乾爹干媽」叫得耳熱。
這些老人每人掏了幾千或上萬元購買了一堆「三無」保健品。等張奶奶子女找到該酒店時,「會銷」人員已人去樓空,酒店方表示,只是出租場地,與那些人沒有關系。
「會銷」的核心是會場,一個高端的會場是「會銷」團伙騙局的一部分。為此,《廣東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規定,非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核準的經營場所。
如使用賓館、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冊場所舉辦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宣傳推廣的,不得進行現場銷售活動。
對於監管部門來說,管住會場是管住坑老騙老行為的關鍵。然而對於那些擅長打游擊的「會銷」團伙來說,這一點不難規避。離開「會銷」現場。
附近很多地方都有不法分子「殷勤」地為老人提供銷售服務;即使銷售騙局就在現場進行,如果沒有人舉報,也難以對其進行查處。
9、推廣產品是不是犯罪行為嗎?
推廣產品是不是犯罪行為那要看推廣的是什麼產品,如果推廣的確是國家禁回止出售的不合格的答偽劣產品,那麼就構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是如果你推廣的是國家允許生產的合格產品,那是不構成犯罪的。
10、做推廣保健品的工作會受到法律制裁嗎?
只要不是傳銷類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