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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轉載稿件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19 18:56:30

1、一些個人網站從別的網站直接轉載其他網站的稿件和圖片,算違法嗎?

算侵權

轉載的時候註明轉載的出處和作者
這樣就不構成侵權了

2、新媒體投稿要怎麼操作?

找到他們的聯系郵箱或地址,就可以投稿了。不過雖然很多媒體平台都接受投稿,但最後是否能成功發布,還要經過它們內部編輯審核的。想發新聞,直接找戈壁傳媒(媒介機構)。

3、為什麼同一篇稿件會被很多家新聞網站轉載

同一篇文章,抄如果作者沒有獨家賣給某個平台的話,其他媒體是可以轉載的。轉載的平台需要標明新聞來源,即原作者或出處。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4、報刊如何使用轉載稿件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有償地使用其作品。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作者權利的一種主要限制,其實質在於將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由一種絕對權降格成為一種獲酬權。根據本款的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所指的轉載,是指原封不動或者略有改動之後刊登業已經其他報刊發表的作品。摘編是指對原文主要內容進行摘錄、縮寫。其結果應該對原文內容有較系統、全面的反映,如果僅僅抄錄檢索用的作者名稱、出處和章節名稱等,則還不構成文摘,故既無須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付酬。根據同條第一款,該法定許可僅適用於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至於報刊轉載圖書作品,或者將報刊或圖書上的作品結集出版圖書,均應該依法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直接支付報酬。依法定許可進行轉載或者摘編時應該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原作首次發表的報刊名稱和日期。法定許可轉載、摘編原本是對在報刊上發表作品的作者的權利的一種限制,但是,如果大量地、生搬硬套地轉載他人同一本刊物中的文章,則有可能觸犯該刊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和版式裝幀設計權。

為何著作權法賦予報刊社以轉載、摘編權而排除其對刊登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呢?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某項或多項專有權利通過轉讓或許可的方式讓予或授權給某報刊社,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報刊社對此作品的出版或登載行為並非本款所指的法定許可的轉載。我們知道轉載報紙多為日報,期刊多為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報刊社同圖書出版者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第一,報刊出版周期短。日報為24小時,多數期刊為半月、一個月或兩個月。而一般圖書的一版和二版的間隔要以年為單位計算,暢銷書也要幾個月。第二,報刊在短周期後再投入市場的是內容不同的報刊,而圖書在長周期後重版或再版的是同一圖書。因為周期長,盜版復製品可從容進入市場,影響已出版圖書的銷售和妨礙其重版、再版,所以圖書出版者需要專有出版權保護其利益。報刊的周期短,且再問世的是另一內容的報刊,所以轉載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既不能對這些報刊的銷售有多大影響,也不會妨礙下一期報刊的發行。所以,對圖書出版者是至關重要的專有出版權,卻不是報刊所必需。

著作權法不但沒有規定報刊出版者對其刊載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而且規定報刊出版者對其他報刊刊載的作品有轉載權。這一規定是為了公眾利益制定的,它可以使有價值的作品迅速進入不同的讀者層,滿足公眾的文化需要。雖然報刊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但從邏輯上分析,報刊的轉載只要支付了合理報酬,應該說並不悖於作者的合法利益,因為作品業已發表,以新的形式進一步傳播一般並不違背作者的意志。著作權人如欲排除法定許可的適用,例如只願在特定報紙而不願在其他刊物上刊登其作品,或者在登載後發現有問題而不願轉載的,應在發表作品時作出聲明,或者在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公報》上刊登聲明(《實施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八條)。由於法律允許作者通過聲明保留權利,排除有關限制,故有人稱之為「准法定許可」。還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實踐中許多報刊出於實際利益的考慮而發表聲明「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本刊發表的作品」,這類聲明若非經著作權人授權應當是無效的。

關於報刊轉載、摘編的付酬問題, 國家版權局於1993年8月1日發布了《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規定》,依法定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人應按這些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遇著作權人或者其地址不明,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著作權使用費收轉機構(《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即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

在報刊轉載、摘編問題上還應注意兩點:其一是報刊社刊登演繹作品時,除向演繹作品著作權人付酬外,還應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因為是對原作品的間接使用。刊登、摘編了剽竊、抄襲的作品等侵權作品,報刊不負責任,但明知其為侵權作品而刊登、摘編的除外。其二應當將報刊社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問題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五)項中的合理使用區別開來。報紙、期刊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發表的作品,以及報紙、期刊刊登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作者聲明不許刊登的除外),皆屬合理使用,報刊社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

5、原創稿件或轉載的文章能否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時或者先後發給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體發表(同時或者先後發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為,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原創稿件可以,但是轉載的不可以

6、投稿,轉載原創和推薦稿是什麼意思?

一般來說,原創類雜志期刊收的稿件都要求是原創首發,投稿也都是投原版創首發,也就是所謂權的一手稿
但是也有些雜志接受原創二手稿件,二手稿是指在其他雜志或平台發表過的非首發類原創稿件,比如文摘類雜志,如青年文摘等,這類期刊可以轉載原創稿件,也接受由薦稿人推薦的稿件,也就是推薦稿
抄襲是絕對不可以的

7、新聞媒體在新媒體平台例如短視頻中使用別家新聞媒體照片屬於侵權嗎?

(一)使用原創或經授權的作品
一般來說,新聞媒體均會有選擇性地與一些較大的新聞機構或圖片社(公司)簽訂供稿、供圖協議,以充實豐富自身媒體版面內容。因此,在刊載他人文字、攝影作品時,可以盡量使用已簽訂供稿、供圖協議的作品,或他人已經明示授權使用的作品,盡量不轉載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圍,媒體亦可從自身條件出發,考慮與其他媒體簽訂資源合作互用協議,互相使用對方的原創作品。有條件的媒體,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圖片庫、「圖片超市」,上傳自身攝影記者的作品,在編輯版面時盡量自身的原創作品。
(二)註明聯系方式以避免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一些時事性新聞可以無償轉用,作者明確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若確有必要轉載未經授權使用的作品,又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可以在文章後註明稿費領取的聯系方式,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權,但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至少可以降低侵權的主觀惡性。
(三)轉載視頻時也應避免侵權
國內很多網站轉載他人視頻採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鏈接視頻網站播出的電影、電視等視頻節目。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網站鏈接他人錄音錄像作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權人很難聯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權報酬上,網站難以操作,而且對著作權人的認定也有困難。所以視頻內容除自己原創的外,可以考慮嚴格轉載央-視、衛-視的時事類視頻新聞。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使用無法聯系權利人的視頻,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委託中國版權協會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收轉稿費,以避免侵權。
(四)紙媒轉載作品盡量不上網
媒體轉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權利人大多可通過網路搜索查詢得知,因此,傳統紙媒轉載他人作品的,應盡量不要向自己的網站傳稿,在電子版傳版時應先考慮對轉載的作品進行技術性處理,如對該稿件或圖片作出刪除或替換等,以免遭至訴訟。
互聯網時代,侵權問題顯得愈發復雜化,作為內容輸出方,如果想要理清關系,我建議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從版權登記確權、版權監測、版權保護、版權分發、版權交易到版權風控,有一系列的服務。

8、原創稿件被轉載可以投稿嗎

投稿的話給他們說明下這個情況,採納不採納他們編輯自行決定。
不過小說先在網上發表然後尋求出版,好多寫手都是這樣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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