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圍繞依法行政,建設法制交通的目標,談談如何更好地推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法制交通,copy主要是依法管理交通。首先行政機關要依法進行管理,嚴格依法辦事;第二,要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更好地為管理相對人提供服務;第三,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用好人民給予的權力;第四,要加強行政機關的隊伍建設,建立一支作風好,業務精的執法人員隊伍。
2、交通綜合執法具體是怎麼回事?運政在裡面做什麼事
交通綜合執法是負責交通運輸的部門,運政在其中實行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車輛進行處罰和管理。全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政策研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重大行政執法及跨區域聯合執法工作;承擔市交通運輸局行政管理職能范圍內相關執法門類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2)新媒體時代的交通行政執法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3、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要做到什麼
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水平,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檢查時,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檢查完成後,對檢查所涉及的物品要盡可能復位。
第五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行政執法應急預案。
第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穿著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停車示意牌、警戒帶、對講機、攝像機等必備的執法裝備,以及交通行政執法的有關文書、資料。
第七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保持執法車輛(船舶)清潔完好、標志清晰醒目,確保執法車輛(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並設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顯標志物體示意,避免引發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面向來車(船),在適當的位置指揮車輛(船舶)到達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條 如果出現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暴力執法或煽動圍觀群眾圍攻執法人員的情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經檢查,行政相對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交還有關證件,對行政相對人和其他人員表示感謝並立即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時,但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行政相對人進行批評教育,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4、交通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具體是做些什麼?
一、交通行政執法局職能
1、實施道路客貨運輸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政許可。
2、實施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
3、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職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水上安全監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及行政處罰權。
三、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服裝和執法車輛管理
縣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按規定配備執法證件、執法服裝及執法車輛。縣運管所、縣公路局執法人員配備行政許可執法證件。
四、執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具有佔用、利用或挖掘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須繳納公路補償費用的,應配合縣公路局依法徵收。
(4)新媒體時代的交通行政執法擴展資料: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過發布命令、指令、決定對交通進行管理、干預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會交通事務。
③經濟的方法。依據經濟規律,運用經濟杠桿管理社會交通事務。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會效益。中國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務院的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民用航空總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相應機構 。
交通管理是國家對社會交通事務的各種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的總稱。包括各個層次、各種形式的有關交通事務的管理。按管理類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環境管理、交通經濟管理、客貨運輸管理、客貨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鐵路運輸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民航運輸管理、管道運輸管理、郵電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內容分,有交通設施管理、交通資費與價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狹義的交通管理指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對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的管理,即運用行政、法規、宣傳和工程技術、設施等手段,協調人、車、路在交通活動中的相互關系,使交通安全、暢通、低公害、低能耗。
5、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概念、特徵、作用是什麼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運管機構對下級運管機構、運管機構對其所屬內執法部門容和執法人員的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活動。監督的內容包括在道路運輸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收費等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二)運管機構制定的道路運輸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四)行使執法許可權的合法性;
(五)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執法中認定事實的可靠性;
(七)適用執法依據的准確性;
(八)使用執法文書的規范性;
(九)罰沒財物處理的合法性;
(十)違法責任追究的嚴肅性。
分享
6、交通行政執法的概念是什麼
交通行政執法300問的詳細介紹……本書採用一問一答的形式,根據基層交通行政執版法工作的權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在剖析案例、解釋法律的過程中,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與交通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國家賠償法有關問題系統地予以介紹,特別是對交通行政執法中容易混淆的問題作出了較詳細的解答。力求准確地闡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理論性、實踐性和應用性的統一。本書可以作為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四五」普法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參考資料,在實際工作中,應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准。
7、如何推行交通運輸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我國現行的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沿襲計劃經濟時期的「條塊結合」體制,在實踐中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存在著很多問題。因此,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探索新的管理體制和模式,構建新常態下交通運輸發展的新優勢,是服務宿遷經濟社會和保障交通運輸事業加快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解決當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困境和問題的有效路徑。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著多頭執法、職權交叉等現象。「條塊結合」體制長期形成的「條強塊弱」,條條與塊塊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不暢,再加上事實上的雙重領導關系,導致了新的執法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
根據精幹效能和唯一執法原則,按照「一局兩處一支隊」的模式,三步走構建全市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剝離公路、運管部門的交通行政強制、處罰權,在市一級組建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縣區(含新區)部門成立大隊,鄉鎮成立中隊,形成上下聯動,全面覆蓋的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體系。這種模式不觸及現有公路、運管機構的設置,並保持其與綜合執法機構在業務上的協調配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第一步,在市交通運輸局組建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下設大隊,負責大市區道路交通執法。第二步,在支隊基礎上成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大市區市場監管、道路、水路執法。第三步,各縣(區)成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納入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統一業務指導管理。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到全市的道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數量較多,情況復雜,工作量和難度較大,安置稍有不妥,很容易引起社會問題,阻礙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需提前籌劃,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在原來的執法體制之中引入權力制約機制,使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相對分離。因此,要在組建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時,對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整理,對相關部門的職權進行劃分,既防止各交通管理機構與綜合執法機構產生職權交叉,又避免產生真空地帶。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現了管理審批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分離,分離的出發點是為了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因此,要加強綜合執法部門與原有部門的協調配合,從而使整個執法體系高效運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加大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資金投入,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參照公務員管理,由財政預算撥款,綜合執法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徹底消除執法人員的後顧之憂,使綜合執法人員所有精力都放在執法工作上,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8、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的概念以及行為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法律知識
一、行政執法的概念
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或者組織,在執法依據賦予的職權范圍內,直接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行政監督等。
二、行政執法主體的概念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組織。
三、行政執法類別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
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安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鑒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鑒證。如行政鑒定等。
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污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
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
9、行政獎勵: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上予以褒獎、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10、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9、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十項禁令」主要包括嚴禁無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越權執法;嚴禁違法設置站專點、收費、罰款;嚴屬禁違法扣留車船和證件;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後執法;嚴禁非公務需要穿執法制服出入酒店、娛樂場所;嚴禁違規使用執法車船、示警裝置;嚴禁與社會有關人員串通進行執法;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經營性活動,嚴禁參與賭博、在工作時間打牌。
根據「禁令」要求,一旦有違反「禁令」行為發生,一律暫扣執法證,並依照有關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10、什麼是交通行政執法?
「交通行政執法指來各級人源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事業組織、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貫徹執行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社會性管理活動。廣義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10)新媒體時代的交通行政執法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許可權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