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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內容監管機制

發布時間:2021-02-23 17:18:54

1、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主要有《版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世界版權公約》《 民法通則》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2、強化社會監督,新媒體應當怎麼做

一、網路新媒體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獨特作用
1.有效擴大了反腐倡廉工作的監督渠道。網路等新媒體的特質使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彰顯。這種彰顯體現在三方面:一是群眾參與廣泛。網路新媒體極強的開放性,突破了制度門檻和社會階級地位的局限,為廣大普通民眾監督政府開辟了一條可行的通道,使任何人都可以隨時隨地地參與到對政府行為的監督之中來,同時其較強的隱蔽性,客觀上也激發了廣大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形成全民參與的強大的監督網路。二是信息反饋迅捷。網路新媒體快捷的信息流通方式使輿論監督更加方便、快捷,一方面它能將未經人為篩選、加工的原始輿情信息和草根群眾的真實意願和看法呈現於政府面前,實現民意直達,另一方面它又能在短時間內使某一事件獲得極高的關注度,在短時間內形成強大的網路輿論壓力,督促有關部門盡快核查腐敗線索。三是信息高度透明。在以往的輿情信息處理過程中,由於信息流轉的相對封閉、信息的不對稱和不透明,群眾的監督無法持續深入和全程參與,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而網路新媒體信息的互動共享和高度透明的特質,使群眾與政府的信息流轉實現實時雙向溝通,最大限度地確保了輿情處理的透明度。
2.有效拓展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宣教平台。一方面網路新媒體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更為豐富的宣教手段和資源。網路新媒體集文字、聲音和圖像於一體的信息表現形式和豐富的共享資源,為我們提供了豐富多樣的宣傳手段和廉政教育資源,使我們反腐倡廉的宣傳功能更加的多樣化,進一步增強了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輻射力、吸引力、感染力,極大地拓展了反腐倡廉輿論引導工作的空間,擴大了輿論宣傳的覆蓋面。另一方面網路新媒體為政府把握反腐倡廉輿論引導的主導權提供了便利條件。網路新媒體使反腐倡廉從黨政內部走向群眾深處,使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受眾人數從有限走向無限。這對於黨委政府把握新時期輿論導向,掌握反腐倡廉輿論引導的主動權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各級政府只要深度把握住網路新媒體的特性,充分發揮好網路輿論的積極社會效應,就能始終掌握網路反腐輿論引導的主導權,把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發展。
二、當前基層部門新媒體利用的現狀與問題
1.缺乏新媒體利用的主動性。當前基層部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利用新媒體仍停留在被動階段,缺乏利用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新媒體利用形式來看,落後於新媒體形式發展的步伐。當前基層部門在新媒體的利用上,仍主要以依附於當地政府公共網站的部門網站為主。前幾年開始流行的微博也成為部分基層政府部門採用的主要形式。QQ等即時通訊工具也是部分部門採用的主要形式,但大多是內部交流使用,對外公開的很少。而像微信這類發展迅猛的、國內屈指可數的互聯網服務交流平台則利用的相當少。以南通市通州區為例, 筆者通過微信添加朋友功能搜索到的南通市通州區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號僅有南通交巡警、通州區婦聯、通州法苑、通州團區委、通州微督察(公安)等極少的部門。從新媒體信息傳達內容來看,部門網站、微博等載體大多以單向性信息為目前的主要發布內容,都是一些日常的工作新聞信息,新媒體成為基層部門日常工作匯報的大雜燴,而與網民缺乏互動性,對網民留言、評論或者問題反映等反應遲鈍、跟進緩慢或是不予表態,喪失了輿情處置先機。
2.缺乏輿情信息研判的敏銳性。當前基層部門對網路輿情的分析研判嚴重不足,從而影響了對輿情的處置。一方面,在維穩的大環境下,對網路輿情信息往往採取防、堵的手段,以地毯式、關鍵詞搜索的方式,每日在各大主要論壇搜索有關本部門的信息,對於網路上發布的不利於本部門的舉報等信息,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採取防、堵的公關手段,使相關帖子沉帖或者直接刪帖,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輿情傳播范圍。另一方面,網路輿情真假難辨,不乏一些謠言和不滿情緒的宣洩,混淆視聽。而基層部門在輿情信息真偽的甄別方面明顯能力不足,在辨別信息方面往往花了大量的時間和人力物力,卻不能及時對信息及其事態的發展做出判斷,從而延誤了對不實信息的視聽糾正和正面引導。
3.缺乏政府統一的網路監督公共平台。當前基層政府網路監督公共平台的建設依然滯後,除了隱藏在基層政府網站中的市長信箱、在線咨詢等監督頻道外,大多基層政府還尚未建設網路監督公共平台。大多數本地有影響的民間論壇充當了臨時政府網路監督公共平台的角色,例如南通本地的網路論壇濠濱論壇,其子版塊「關注南通」上每天都充斥著繁多的各種輿情,其中不乏對政府部門或黨員幹部不良行為的舉報和申投訴。
三、對策與建議
1.強化宣傳教育,引導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規范化發展。一方面,我們要通過對網路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的廣泛宣傳,引起廣大群眾對網路反腐倡廉更多更高的關注度,增進群眾對網路反腐倡廉的認識,呼籲更多的群眾加入到網路監督的大軍,充分調動他們參與網路反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壯大網路監督力量;另一方面,我們要加大對網民的教育,加大黨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廣大網民的思想素質和網路道德意識,規范網民或網路媒體的網路言行,從而盡可能地減少網路不實信息的傳播,減輕網路新媒體的「副作用」。
2.加快平台建設,引導新媒體反腐倡廉渠道多樣化發展。採取多種途徑加快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平台建設,豐富新媒體監督手段,拓展新媒體監督渠道。一方面,政府部門要加強與本地知名論壇的溝通交流,藉助網站論壇管理團隊的專業技術力量,在信息監控、收集、研判、反饋等方面積極開展合作,確保輿情信息能得到及時地發現、處置和反饋;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與時俱進,加快對網路交流新形式的學習、吸收、利用,積極把QQ、微博、微信等流行度高、使用面廣的社交軟體納入到反腐倡廉工作方式體系中,藉助微信等新媒體形式的流行度,拓展網路反腐倡廉監督渠道和監督覆蓋面。同時,基層政府要盤活現有資源,充分利用好 「市長信箱」、「在線咨詢」等既有的政府網站監督頻道,使這些監督頻道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有條件的基層政府也可以嘗試網路反腐倡廉公共平台的建設,例如建立專門的反腐倡廉網站等,形成以政府專業網站和欄目頻道為主、以各大主流論壇、微信等網路社交群為輔的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平台體系。
3.完善機制建設,引導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發展。要認真分析研究目前制約網路反腐倡廉工作的因素,完善網路監督舉報法規制度建設,加快研究制定網路監督舉報受理機制、線索運用和綜合反饋機制、實名舉報保密保護機制,使網路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通過制度的完善,真正暢通網路監督渠道,提高輿情處置的效率,減少輿情堵塞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同時,通過完善制度,為洶涌的民間網路反腐浪潮提供一個制度化出口,對民間網路輿情進行有效的疏導,防止其走向盲目。
4.改進內容建設,引導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親民化發展。一是政府部門面對群眾的網路信息發布,要改變以往格式化的寫作方式、官方化的敘述語言和去民化的內容選擇,採用活潑多變的宣傳手法,運用貼近老百姓生活的親和語言,選擇群眾喜聞樂見的新聞信息,徹底摒棄官媒過重的教化色彩,注重內容的實用性,以吸引廣大群眾的關注,例如多發布當前群眾關心的注冊登記制度改革信息、消費維權案例等。二是要重視與群眾的互動,積極回應網民訴求,對於網民提出的問題或者質疑,要及時予以澄清、查證並反饋,防止因處置滯後而導致的網民負面情緒的堆積,導致不和諧的事件的發生。要隨時關注群眾關注的話題,積極參與群眾的話題討論,樹立親民的網路政府形象。
5.注重隊伍建設,引導新媒體反腐倡廉工作專業化發展。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配備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扎實的網路反腐倡廉管理隊伍,專業負責網路反腐倡廉新媒體技術的研發與維護,負責信息的發布與更新、負責輿情的反饋與總結、負責重要情況的報告。要定期對管理隊伍進行有關法律法規、信息發布、輿情處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隊伍輿情搜集和處置的能力。

3、什麼是網路新聞宣傳管理制度?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中新網北京11月7日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今天聯合發布《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互聯網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規范互聯網站登載新聞的業務,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

本規定所稱登載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發布和轉載新聞。

第三條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國家保護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互聯網站(以下簡稱新聞網站),經批准可以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其他新聞單位不單獨建立新聞網站,經批准可以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建立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第六條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

(一)中央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新聞單位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並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互聯網站(以下簡稱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具備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聯網站,不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第八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依照本規定第七條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經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第九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宗旨及規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聞編輯機構、資金、設備及場所;

(三)有具相關新聞工作經驗和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負責人,並有相應數量的具有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四)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新聞信息來源。

第十條互聯網站申請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填寫並提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統一制發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表》。

第十一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應當同上述有關新聞單位簽訂協議,並將協議副本報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應當註明新聞來源和日期。

第十三條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互聯網站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必須另行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撤消其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資格:

(一)未取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擅自登載新聞的;

(二)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或者登載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來源的新聞的,或者未註明新聞來源的;

(三)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未與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協議擅自登載其發布的新聞,或者簽訂的協議未履行備案手續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互聯網站登載新聞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責令關閉網站。並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如何看待新媒體監督的作用

新聞媒體承擔著尊重新聞事實和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公平公正、遏制腐敗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對政治民主的監督、 對領導機關提高辦事效率的監督、對以權謀私為主要特徵的不正之風的監督等方面。如2013年1月20日,央視《焦點訪談》以《這里的冬天有點渴》為題,對黑龍江省雙城市磷肥廠家屬區的居民沒水喝進行了報道。各種托詞讓村民們等水等了8個多月,而記者采訪報道之後不過一天,在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所有的困難都迎刃而解,村民的吃水問題也立刻解決了。
1月26日,《焦點訪談》播出《禁令出 擴建急》,披露了河南省永城市振興鋼廠違規擴建生產的問題。節目播出後,河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改委、國土、環保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前往商丘市調查處理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商丘市委、市政府做了詳細部署和嚴格要求,立即組織聯合調查組隨省政府調查組一起進駐永城,對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整改。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責令振興鋼廠立即停產整頓;
更換振興鋼廠廢水、廢氣、廢渣處置設備,加強處理,嚴格驗收,嚴密監控,確保空氣達標排放;對產生噪音的生產車間進行隔音封閉,同時,按照噪音、粉塵控制標准,加築隔音牆和防塵設施;確保按國家審批的項目使用土地,未經備案和環評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准開工;責成陳集鎮政府和振興鋼廠做好群眾安置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設進度,確保2013年上半年前安置完畢。

5、網路媒體行業內部監督機制有哪些

主要有《版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世界版權公約》《 民法通則》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6、如何做好新媒體運用及輿情監控管理

做好新媒體運用及輿情監控管理需要做到對輿情的實時監控以及數據分析。

輿情監控,整合互聯網信息採集技術及信息智能處理技術通過對互聯網海量信息自動抓取、自動分類聚類、主題監測、專題聚焦,實現用戶的網路輿情監測和新聞專題追蹤等信息需求,形成簡報、報告、圖表等分析結果,為客戶全面掌握群眾思想動態,做出正確輿論引導,提供分析依據。

需要輿情監控可以聯繫上海蜜度,新浪輿情通是上海蜜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的政企輿情大數據服務平台。 新浪輿情通以中文互聯網大數據及新浪微博的官方數據為基礎,7*24小時不間斷採集新聞、報刊、政務、微博、公眾號、博客、論壇、視頻、網站、客戶端等全網11大信息來源,每天採集超過1.4億條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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