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知識產權都有哪些案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內。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容「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並不知情的話,並不用承擔責任。股東就更不用了,因為股東與其投資的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當然,如果該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並對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負有責任,則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還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2、我們身邊常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事件有哪些?
山寨手機,盜版論文等等等
3、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
我國《刑法》第二抄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襲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並不知情的話,並不用承擔責任。股東就更不用了,因為股東與其投資的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當然,如果該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並對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負有責任,則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還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4、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
案例分析: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侵犯計算機
軟體著作權糾紛提審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型檔、方正文合軟體的著作權人,也是日本網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機在中國的銷售商。高術公司曾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銷售激光照排機業務,銷售的激光照排機使用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之後代理關系終止。高術公司與網屏公司簽訂銷售激光照排機的協議,約定高術公司銷售激光照排機必須配網屏公司的正版RIP軟體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軟體。北大方正公司懷疑高術公司有制售上述軟體的嫌疑,委派員工以個人名義(化名),並申請某公證處公證人員參加,多次與高術公司員工聯系購買激光照排機。高術公司派員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員工臨時租用的房間內安裝了激光照排機,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備的兩台計算機內安裝了盜版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並提供了刻錄有上述軟體的光碟。某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現場公證。北大方正公司以高術公司
侵犯其享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採取的是「陷阱取證」的方式,該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應予認可,高術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高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種取證方式並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此種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的焦點在於「陷阱取證」方式合法性的認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種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按照利益衡量及價值取向的方法,對該取證方式的正當性進行分析,進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範意義在於,民事法律原則上不實行法定主義,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簡單地適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原則,而需要根據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決定其是否合法。這種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意義。
該案曾被媒體稱為「全國最大的反盜版案」,一度引起軟體行業及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該判決結果有利於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符合我國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創造有利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法制環境的要求。
5、因為知識產權被侵犯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故事
深圳市永恆印記珠寶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永恆印記」作為商號,同回年2月提出「永恆印記」商標答的注冊申請,2009年7月14日,戴比爾斯公司委託代理機構與深圳永恆印記珠寶公司聯系,提出欲收購其「永恆印記」商標的意向。據了解,涉案爭議商標「永恆印記」與戴比爾斯公司的「FOREVERMARK」商標涉嫌近似,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為撤銷該商標。
簡略了點。望採納
6、微信上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么,說幾個例子
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進程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至關重要。2015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通過「優勢互補、有機銜接」,不斷加大保護力度,出現一批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值此2016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之際,本報對2015年度知識產權領域的重大案例進行梳理回顧,以期為創新主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參考,為激發創新主體的創業創新活力作出貢獻。
江蘇衛視《非誠勿擾》 被判商標侵權
2016年1月,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更名為《緣來非誠勿擾》,這都源於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
2009年,金阿歡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2010年9月,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商標被正式核准注冊,注冊號為7199523號,核定使用類別為第45類的交友服務和婚姻介紹所等。
江蘇衛視於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戀交友類節目《非誠勿擾》,憑借精良的節目製作和全新的婚戀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觀眾廣泛認可,屢屢創下省級衛視的收視紀錄。
金阿歡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江蘇衛視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南山法院一審駁回了金阿歡的起訴。
金阿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從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徵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金阿歡擁有的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相同。法院認為,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商標已投入商業使用,但由於江蘇衛視的知名度及節目的宣傳,使得公眾造成反向混淆。同時,江蘇衛視通過播出《非誠勿擾》,收取大量廣告費用,足以證明其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使用,構成商標侵權。最終,深圳中院判令江蘇衛視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
據了解,江蘇衛視已針對該案提起再審申請。
點評
由於「非誠勿擾」電視節目的高收視率,該案的判決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該案的審理結果,反映出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對於同類商品(服務)的認定不應機械地按照《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別表》來判定,而更應當考慮二者的內容和性質等,客觀判定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相似。
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
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7〕6號)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製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六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七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8、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9、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