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看待「媒體審判」現象
但是媒體在其影響力迅速擴大的同時,其角色功能也產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異化,特別是其在行使輿論監督這一功能時,出現了錯位和越位,對於政府行政、司法公正和社會風氣產生了不良影響,違反了社會主體各司其職的精神。媒體審判,也有學者稱其為輿論綁架的現象開始頻頻出現。就我國新聞界目前的情形來看,筆者認為存在著兩種形式的媒體審判現象:一種是司法案件中的媒體審判。翻閱一下這幾年來我國媒體關於一些重大司法案件的報道,如2001年被報道得繪聲繪色的全國第一大女巨貪蔣艷萍案、2003年審判結果一改再改的沈陽黑社會頭目劉涌案、2004年在網路上被熱炒的哈爾濱寶馬案、震驚全國的馬加爵案以及眾說紛紜的尹東桂案等等,在這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報道中,多多少少可以看見媒體審判的影子。另一種則是媒體的道德審判。道德審判相對於司法審判來說顯得更為隱蔽,卻更值得我們警惕。在該類報道中,媒體以社會正義、人文關懷等旗號義正辭嚴地將新聞人物置於道德的審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例如2006年初,沈陽某報報道了農民劉福成因女兒患先天性心臟病無錢醫治,給6位中國富豪寫信求助的事情。該報圍繞此事發表了多篇追蹤報道,不僅公布了6位富豪的名字,而且反復打電話詢問富豪的打算和反應。對於有捐款意向的富豪,媒體則熱情報道,而還沒有捐款的富豪則在報道中再次被點名。避免媒體審判現象,應注意做到以下幾點。一、大眾傳媒首先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對自己承擔的使命,肩負的責任要有明確、清醒的認識。作為媒體進行監督,既不是給司法機關當對立面,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更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會救助等名義將一些義務和責任強加到某些個體身上。報道方式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改進:首先,改一面提示為兩面提示。在新聞報道中,只要遇到沖突,遇到矛盾,遇到人們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觀點的地方,就一定要傾聽雙方的意見,報道雙方的真實態度和觀點,要給沖突、對立的雙方以表達自己看法的平等機會。其次,改訴諸感情為訴諸理性。長期以來,我國的新聞媒體在報道中往往採取訴諸感情的方式,是感動人,而不是說服人。因此,媒體在進行報道時,應採取冷靜的擺事實、 講道理,運用理性或邏輯的力量來達到說服的目的。二、公權的行使與私權保護之間的平衡。按照通行的權利類別進行劃分的話,輿論監督主要涉及兩類權利:一類是作為公民政治權利之表現的表達自由權,可稱之為公權;另一類是公民、法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生活方面的權利,可歸類為私權。輿論監督中這兩類權利的關系,在輿論監督產生的那一天就開始提出,並且不斷地發生著沖突和碰撞。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呢?有人提出新聞輿論監督權保護應是在公權行使與私權保護之間保持合理張力的互致力函數。所謂‘合理的張力',是指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之間形成並保持一定的距離,不可混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在此距離內,傳媒可以行使對任何人、事的話語權利,但須出以公心,並且以不損害公私權為限。傳媒不可以將確保公權的行使建立在犧牲私權的基礎上,同樣,公民也不可以維護私權為由,阻擾、攻擊代表社會意識的正當性公權訴求。三、加強媒體自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媒體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許多媒體都想在權威性方面勝出一籌,從而提高發行量,爭取經濟利益,或通過策劃新聞,吸引受眾眼球,產生轟動效應,從而忘記了自身的職責。所以,要想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媒體還應該加強自身的建設與規范。四、社會主體各司其職。除了新聞媒體加強自律、提高自身素質外,還需要其他的社會主體各司其職,才能保障新聞傳播系統和整個社會大系統的健康有序發展。新聞媒體之所以會出現越位現象,很大程度上和司法、政府的缺位有關系。在司法案件的審理中,由於存在著司法腐敗、審判不公等現象,所以公眾希望媒體遏制司法腐敗,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新聞媒體就成為了救濟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種特殊救濟手段。而在對弱勢群體的援助中,同樣也存在著當地正規的保障部門或者救濟部門的缺位,才會出現有困難,找媒體的情形。
2、什麼是媒介審判,如何避免媒介審判的發生
1、「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聞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對被報道對象所作內的一種先在性容的「審判預設」.它是新聞競爭日趨激烈下的產物,從法理學的視角看,「媒介審判」損害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形象,是新聞媒體的職能錯位,它使得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的天平過分傾斜,有悖於法治精神.
2、媒體本身要避免報道的預設立場,公平客觀地報道新聞事件
3、少用評論性語言,不用帶感情色彩的詞語。
4、法官要堅定依法審判,不受媒體所引導的輿論的影響。
3、以我國為例,分析為什麼會出現 媒介審判 現象?
你是法學專業的?這是作業的題目么?!
媒介審判在現今這個社會是一個大家對媒介的誤解,由於中國在媒體發展初期,媒體只有國營的一種,毛澤東還經常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而這種文章一經發表廣大民眾就瘋狂學習,甚至直接引發文革。所以在當時中國人的心理就留下了一個定義,媒體就是權威,媒體代表國家意志,媒體說的就是正確的。時至今日,雖然大家也發現媒體就是社會的攪屎棍,但之前的烙印依然在人民心中作祟,再加上大家對於大部分的事實都來源於媒體報道,自然所有人都會跟著媒體所引導的思路走,這就是到今天中國也沒有一個私營電視台的原因——國家不能讓個人掌握如此強大的話語權。
再就是大家對於法律的追求使媒體抓住大家的胃口,從1999年俢憲後,將依法治國寫入憲法,中國各地掀起依法治X的熱情,有的省要依法治省,有的縣要依法治縣,恐怕某些家庭還有依法治家的願望。媒體抓中中國人喜歡上綱上線,喜歡短期狂熱的特點在各種媒介上大篇幅的宣傳各種法律的應用方式,比如很多報紙都有法制專欄,電視台有法制頻道。當大家習慣看報紙以懂法的時候,媒體成為了法官,對某些司法判例大談特談。開始時,記者們問法學家們對爭議判例的看法,法學家當然不能滿足記者們希望引發爭議的心態,當得不到支持的時候,記者們開始找到各種律師,有的律師想出名,當然會默契的同記者打成不用約定的協議,開始引發爭議,以吸引眼球。最後當這樣的律師都不能滿足媒體的時候,他們就要自己翻法條了,試問:司法考試合用,法學教育合用,如果僅僅翻法條就可以明法斷案,何須司法呼?!
寫的不好,酸書生之見解,請省雞蛋
4、如何理解媒體審判,司法公正和媒體報道
媒體審判指媒體因為具有很大的傳播影響力,其對案件的預測性報道可能造成兩個方面的消極影響:影響輿論,並通過輿論影響司法審判;就是媒體的不實、不公正報道在法院判決之前和判決之外,直接給案件當事人造成不良的社會評價,或者傷害他們的隱私權。後者的例子更多。
司法公正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媒體報道指人藉助用來傳遞信息與獲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載體、中介物或技術手段。也可以把媒體看作為實現信息從信息源傳遞到受信者的一切技術手段。
(4)新媒體媒介審判擴展資料
反對和防止「媒體審判」,維護司法獨立和公正,在國際新聞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識的。1948年,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第三公約》把「妨礙法庭審判之公正進行」的新聞列為禁載。
1994年,世界刑法學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五條規定:公眾傳媒對法庭審判的報道,必須避免產生預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如果預期可能出現這種影響,可以限制或禁止無線電台和電視台播送審判情況。
司法公正為司法活動的一條基本原則。按照這條原則,以法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應該在審理各種案件的過程中正當、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該在審理各種案件的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5、論文:如何評價新聞傳播出現的媒介審判問題?要求結合近年來出現的媒介審判的案例來說 媒介審判的原因意義.
「媒介審判」的原初法律涵義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歷史沿革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實行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眾傳媒在開庭審判前就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道和渲染,就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發生的「杭州飆車案」 成為網路熱點,在輿論與司法處於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鋒中,許多新聞傳播學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審判」現象。近些年來,在我國,無論是新聞傳播界還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學者都對「媒介審判」現象比較關注。筆者就這方面的研究論文在中國知網對「媒介審判」關鍵字進行全年跨庫檢索,時間從1998年到2008年,採取等距抽樣的方法,時間跨度為2年,結果如圖1—1。從圖中可以看出,關於「媒介審判」現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個熱門話題,並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媒介審判」現象是個新生的事物,許多學者對此的研究僅僅以個案作為研究切入點,很少從一個宏觀角度對我國近些年來發生的「媒介審判」現象的流變進行詳細的梳理。學者魏永征曾經在他的《新聞傳播法教程》里有過這方面的梳理,不過,只是一筆帶過,略顯粗糙。本論文在充分調查文獻的基礎上,以「時間」為經度和以「媒體功能」為緯度進行立體性掃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的流變過程。
一、媒體本位功能缺失時期中的「媒介審判」現象
自新中國成立到我國改革開放以前,媒體主要作為黨的宣傳工具,其傳播方式基本上以「說教」和「灌輸」為主。過多的強調媒體的宣傳作用消弭了媒體的本位功能,即媒體以傳播信息為主。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一些政府官員和司法部門將媒體當作自己的傳聲筒,純粹將媒體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給媒體行政指令,先由報紙定性和預演,然後司法介入審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慣例。媒體在這樣長期的思維範式下,難免出現代替司法進行審判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我國「反右擴大化」和「文革」時期表現最為突出。當時的情形是新聞媒介已經演變為階級斗爭工具和專政工具的工具,新聞媒介可以凌駕於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實行「專政」。「新聞審判」可謂登峰造極。 媒體特別是中央級媒體以社論的方式,來營造「不殺」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憤的輿論攻勢的情況,許多案件最後的結果都依賴於中央級媒體確定的基調,案件的走向和涉案當事人的命運也多由媒體決定。
在此期間,典型的「媒介審判」案例有1955年「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藝思想的批判轉化為對敵斗爭的政治運動。媒體在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該扮演的角色,出現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審判」的現象。當時報紙以「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材料」為標題公布了胡風和他的朋友之間通信摘編,判定胡風和其他有關人員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後才是對他們實行逮捕,而對他們的正式判決則是在十年以後。 比如《人民日報》從1955年5月18日開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發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該報的專欄標題,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風」,後改為「揭露和譴責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罪行」,進而改為「堅決徹底粉碎胡風反革命集團」,最後改為「堅決肅清胡風集團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標題帶有嚴重的「審判」色彩,比如有:《這是個革命同反革命的斗爭》、《不是作家,是陰謀家》、《胡風是最陰險的階級敵人》、《胡風——反革命的灰色蛇》、《披著人皮的豺狼》、《胡風,你的主子是誰?》、《胡風是蔣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風是人民的死敵》、《我們決不能容忍》、《討伐胡風》、《嚴懲胡風》等。
二、傳統媒體輿論監督功能復興時期的「媒介審判」現象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媒體的本位意識開始覺醒,及時報道信息成了媒體生存的法寶。與此同時,媒體融入市場的改革也逐漸走人正規。由於我國處於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初期,我們的法制建設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情況大量存在,傳統媒體輿論監督的便凸現出來。1994年4月1日,中央電視台大型時事評論節目《焦點訪談》的出現,標志著傳統媒體輿論監督進入了一個新的高峰。《焦點訪談》節目創辦之時,適逢我國「二五」普法工作正進入關鍵性的後半階段,很自然,節目關注的主要議題是涉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當然,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凸現,這是廣大群眾反映最強烈的主要問題。
6、輿論審判的名詞解釋?
輿論審判在學界並沒有非常明晰的概念,可以界定為新媒體時代媒介審判的嬗變。
媒介審判:是指在沒有法院的判斷和意見時,媒介以感情代替,必要的是法律程序作出判斷,即以媒介的判斷代替法院的審判。
7、什麼是媒體審判啊?
媒體審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聞媒體在案發後審判前做相關的案件報道時,通過或明或版暗的手法指陳權案件事實和是非曲直,形成公共輿論,造成輿論壓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司法裁判的現象。
我國現在尚沒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