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法治的特殊性
法律倫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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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本稿】 【進入論壇】 【推薦朋友】 【關閉窗口】 2007年07月13日 07:43
有學者認為,懂法律的人做壞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壞事更具有危害力。確實,如果沒有法律倫理,法律的純粹技術性功能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應。這是因為,法律的程序技術是可以在隔離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正因為如此,法律業內業外的人士都認為,法律倫理十分重要。但是,人們談論法律倫理的角度與出發點卻是不同的。從業外大眾的角度來說,強調法律倫理是希望法律業內人士在職業道德規范的約束下廉潔奉公,即強調它的約束功能;從法律業內人士的角度來說,強調法律倫理是期待社會大眾能夠理解他們職業倫理的特殊性,即強調職業特點。
事實上,法律業內人士所遵循的倫理與大眾所崇尚的倫理是有一定區別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替一個他明知有罪的人辯護是完全妥當的,而且還可以收取費用,完全不必為此受到良心的譴責。相反,如果這位律師因知其有罪而拒絕辯護,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他在內心裡「私設公堂」。另外,法官為民解決糾紛,不像行政官員那樣「免費」服務,而是要收取訴訟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得對當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在法庭上對於實施過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惡如仇、拍案而起,而應當保持中立態度,進行無罪推定;等等。可見,法律職業者不可能像大眾那樣去思考倫理沖突,也不能完全用大眾的道德標准來檢驗自己的職業行為。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法律倫理來源於法律職業的專門邏輯,這種專門邏輯有別於大眾生活邏輯。法的發展是按照法律活動專業化和自治化方向進行的,它所帶來的結果是造就了法律職業的專門邏輯。法律職業專門邏輯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人的「技術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語言知識體系和技能思維方法;二是法律倫理中的程序倫理。法律職業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現在法律程序中,所以我們稱之為「法律人在程序內的倫理」,亦可簡稱為「程序倫理」。
無論律師或者法官,其職業倫理都具體化為法律業內人士的職業道德規范,為法律規范所吸納,並受一定的限制。比如,律師可以為其明知有罪者辯護,但又受「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特定情況下允許拒絕辯護」等規范的限制。再如,法官憑借其審判技術對事實與法律進行推理和判斷時,也要受到「認真聽取雙方意見」、「判決必須說明理由」這樣的規范約束。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判案並不只是憑法律條文、程序或原理,還要憑良心,足見法律倫理與法律技術規范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業內人士的專業技術與職業倫理,換個角度看,也就是「才」與「德」的關系,兩者對於法律業內人士無疑都是不可或缺的。當然,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伴隨著法律教育的過程而進行的。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導道德。這種倡導不是通過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於法律業內人士的身上,讓他們成為「德才兼備」之人。
2、為什麼說中國法治有4000年的歷史
中國的法制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充實著稱於世。
最早記載中國法制內容的是夏、商、周:時期的古籍《尚書》。最先使用「法制」一詞的是春秋時期的史籍《左傳》和《國語》。
中國法律起源於傳說時代,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形成發展過程。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徑有二:一是自黃帝時便日益頻繁的部落戰爭,導致了「刑」的出現,即古人所言「刑出於兵」。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為後盾的「法」是後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時期的庄嚴的祭禮導致了「禮」的形成與發展。這種以神權為後盾的「法」,其內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國家的典章、家族的規約、民間的習俗,也包括了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追求,是中國古代法的精神與核心之所在。
中國法律在形成時,特色已然形成。源於戰爭的刑,格外重視法的威懾力,手段也極為殘酷;源於祭祀的禮,則帶有濃厚的血緣親情,手段也較為溫和,融殘忍與溫情為一體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國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國家就要有法律。伴隨著夏王朝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夏朝奴隸製法律也就應運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與軍事活動有關,與刑罰有著密切的聯系。古代有「刑起於兵」和「兵刑同制」之說。「刑起於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說法律的起源與戰爭有關。「
習慣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出現了制定法,「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是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基本內容如下:
(-)墨、劓、臏、宮、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規范
夏刑三千條,因史料缺乏,已難考證,只從片斷記載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賊」。《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雲:昏、墨、賊,殺。」昏是「惡而掠美」,墨是「貪以敗官」,賊是「殺人不忌」。即搶劫罪、貪污罪、故意殺人罪,昏、墨、賦三罪,都依法當殺。
2.不孝罪。《學經•五刑章》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隸制國家,民族血緣觀念還相當濃厚,崇拜祖先神是人們共同遵守的重要習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隸主階級看來,不孝會影響家庭和社會的安定。不忠會危及奴隸主階級政權的鞏固。所以,不孝罪也是處死刑。
3.「威悔五行,怠棄三正」。《尚書•甘暫》記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這是夏啟在甘地發兵時宣布有扈氏犯的兩條大罪。鄭玄註:「五刑,四時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謂「四時」,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釋。所謂「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啟是有道之國君,執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亂反對啟,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稱官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職稱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副職稱三少:少師、少傅、少保。)「怠棄」,即怠慢放棄,不服從的意思。不服從夏啟的官吏,就是不從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謀逆罪,故「天用剿絕其命。」
4.「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尚書•胤征》引夏之《政典》說:*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天時,就是根據歷象之法,對四時節氣,弦、望、晦、溯之計算對節氣進行簡單的講解。孔子說:禹「致孝乎鬼神」、「盡力平溝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視農業生產。祭祀鬼神和農田耕種都要求准確地掌握時辰、季節和氣象的變化,早於天時或者晚於天時,都殺無赦。
(三)民事、經濟法律規范
1.關於徵收田賦和奪貢的法令。《左傳•哀公七年》說:「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這說明夏朝對被征服的遠方氏族部落的稅收,是採取掠奪貢物的辦法。據《禹貢》記載,夏朝直接統治的區域,實行「咸則王壤,成賦中邦。」即根據土地的肥瘠分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徵收貢賦。《孟子•滕文公》有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記載。
2.關於保護森林和水產資源的法令。據《逸周書》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樹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撈魚鱉,保護森林,保護水產資源。
3.婚姻與繼承製度。從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里,詳細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緣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經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終弟及、父死子繼的王位世襲制。
(四)軍事法律規范
《尚書•甘誓》記載著啟伐有扈氏時的軍令:「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本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用厚賞重罰激勵和強迫作戰者,服從命令,勇敢殺敵行軍打仗,執行任務時,要求步調一致,嚴守紀律,足見其軍法十分森嚴。
(五)刑事政策和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據《尚書•大禹謨》記載,皋陶曾對舜說:「帝德罔愆(QIANG過失),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罪弗及嗣,賞延於世,宥(YOU)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震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所謂「罰弗及嗣」。即罪責自負施用刑罰僅限本人,不株連子孫。「賞延於世」,賞功要世代不遺。「宥過無大」,過失犯罪,罪雖大,後果嚴重,也可寬宥,從輕處罰。「刑故無小」,故意犯罪,罪雖小,後果不重,也要處刑,不得寬免。「罪疑惟輕」,犯罪事實不清,凡有疑問的,處刑要從輕。「功疑惟重」,對有功者,雖有疑問,也要重賞。「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寧肯不按常規辦事,也不能錯殺無罪的人。又據《尚書•胤征》記載,胤侯出征羲和時,對其部眾說。「奸厥渠魁,脅不罔問。」意思是滅其首罪,脅從不問。這些刑事政策和原則,體現了區別對待和謹慎用刑的思想,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夏朝作為早期奴隸制社會,階級斗爭尚不甚尖銳的特點,對於後世也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六)贖刑
贖刑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的贖罪與賠償,最早見於古籍的是《尚書•舜典》記載的「金作贖刑」,即以銅贖罪。《史記•平準書》司馬貞《索引》引《尚書大傳》說:「夏後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饌與撰同,六兩為一饌。《路史•後記》也說。「夏後氏罪疑惟輕,死者千饌*,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書•呂刑•書序》說:「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呂候多照夏代的贖刑。制定西周的贖刑。既然是「訓夏贖刑」,就說明夏朝已經有了贖刑,並為後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權法思想占據主導地位,用「天討」與「天罰」來證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加強其威懾力.
主要法律:《湯刑》、《官刑》、「民居」之法、車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時期法律概況(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導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是在夏、商兩代「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理論。它除了繼續強調天命外,還對統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罰」實際上就是強調將道德教化與刑罰相結合,即統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眾,使天下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審慎、寬緩。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國家和社會最高權力的周天子為核心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的、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徵是:(1)嫡長子繼承;(2)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3)各級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家國同構」。
3.法律形式
(1)經「周公制禮」後,「禮」成為法律規范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呂刑」,又稱「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記載的周朝的較完整的刑書,是定罪科刑的依據;(4)「遺訓」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規則、習慣。
(二)禮與刑的關系
1.「禮」的淵源與發展
「禮」最早源於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夏商時代已經存在作為言行規范的「禮」,西周初年「周公制禮」,形成一個龐大的「禮治」體系。夏、商、周的禮制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淵源關系。
2.周禮的性質
周禮具備現代社會關於「法」的構成要素所必需的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具有法的性質,在國家及社會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倫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發揮著廣泛的調節作用。
3.禮與刑的關系
「禮」與刑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范。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禮」是積極主動的規范,是禁惡於未然,「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於已然的制裁。「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項法律原則。「禮不下庶人」並非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而是強調「禮」是有等級、有差別的,不同等級之間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並非說大夫以上貴族的犯罪絕對不會適用刑罰,而是指其在一般情況下會受到程度不同的優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弒其君;(4)殺越人於貨;(5)群飲;(6)違背盟誓;(7)失農時。
2.主要刑罰
(1)主體刑罰體系仍為夏、商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於監獄之內並使之服勞役,是中國有期徒刑的開端;(3)「嘉石之制」:將輕微犯罪的人束縛手腳,坐於「嘉石」之上思索,然後在司空的管轄下勞役一段時間後釋放,是一種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贖刑:用一定數量的財物來折抵刑罰,周穆王呂侯進行法律改革後完備;(5)流刑:大多數時候僅適用於少數上層貴族。
3.主要刑法原則
(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3)罪疑從輕、從赦;(4)寬嚴適中。
4.刑事政策
「刑罰世輕世重」,即根據具體政治情況、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刑罰的寬嚴輕重,其標準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屬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包括作為物產的奴隸均屬私有。西周中後期出現土地的私人所有權;(2)西周已有「債」的稱謂,出現了因契約和因侵權以及損害賠償而產生的債,(3)民事契約有「質劑」、「傅別」兩種,前者用於買賣關系,後者用於借貸關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3)解除婚姻的條件與限制:「七出三不去」,決定權掌握在男方家長手中。
3.繼承製度
實行嫡長子繼承的宗祧繼承製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繼承,財產繼承附屬於內。嫡長子繼承對整個家族的統治,包括對其成員的領導權與其財產的支配權。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周王掌握最高審判權與裁決權;(2)中央司法官員為大司寇,為「六卿」之一,其屬官為小司寇;(3)各級封建領主在其領地內擁有獨立的司法權。
2.主要訴訟制度
(1)區分民事為「訟」,刑事為「獄」;(2)以當事人或受害人自訴為主,繳納「束矢」、「鈞金」作為訴訟費,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長;(3)以「五聽」審案: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4)重視圖比、傅別、約劑及盟誓等證據;(5)建立「讀鞫」、「乞鞫」制度,判決當眾宣布,當事人可以要求重審;(6)嚴懲司法官員的「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化
1.社會的發展與變化
(1)鐵制農具得到應用,牛耕出現,生產力得到極大發展,井田制遭到破壞;(2)郡縣製取代分封制;(3)以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制開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動
(1)各國立法:公元前621年,晉國執政趙盾(趙宣子)制事典,新興地主階級用其作為鎮壓舊貴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大臣趙鞅、荀寅將其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鄭國子產鑄刑書,遭到以叔向為代表的晉國舊貴族的反對;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時,遭到孔丘的強烈反對。
3.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隸主舊貴族的特權,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壁壘,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建立。它標志著奴隸製法制的瓦解、封建製法制的建立,成為秦漢以降歷代封建法制的濫觴。它有利於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為中華法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戰國時期法律的發展
1.各國的變法與立法運動
(1)魏國李悝的新政:盡地力之教;善平糴;制定《法經》;(2)商鞅相秦後,分別於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發布變法令進行變法,是戰國時期各國最徹底的變法;(3)楚國吳起的變法:逐漸廢除奴隸主貴族特權;「明法審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導思想
(1)不別親疏,不分貴賤,一斷於法;(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3)輕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經》
1.《法經》的主要內容
(1)《法經》分列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典體系初備;(2)明確宣布「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打擊重點直指反抗專制統治的行為;(3)保護君主專制,維護等級特權。
2.《法經》的歷史意義
《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在當時即產生了巨大影響,為封建經濟政治體制的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對後世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建立了後來歷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之一。
(四)商鞅變法
1.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土地私有;(4)獎勵軍功,獎勵耕織;(5)獎勵告奸,什伍連坐;(6)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
2.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使秦國大治,推動了秦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各個方面的發展,為秦國打敗其他各國、建立起統一的中央集權專制國家奠定了基礎。
秦代法律制度
(一)統一後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王朝。由於秦王朝存續時間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們研究秦代法制,還必須綜合秦統一之前的秦國法制情況。
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其一是法家傳統的重刑主義理論(法網嚴密、輕罪重罰);其二是統一法律(「法令由一統」)。秦代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實行一統。在政治體制上,秦代在中央設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設諸卿,各司其職;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在經濟方面,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並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統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條文,是國家正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簡中有《封診式》,是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及審訊等程序的司法規則和文書程式。(4)法律答問:是官方以答問形式對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釋,它也是當時司法審判的參考依據。本章絕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簡中的《法律答問》。(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僅限於發布者職權所轄的特定地區范圍之內。(6)程:即章程、規章,是對有關部門和具體事項的細則規定。(7)課:是關於檢驗、考核、督課工作人員的專門法規。(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簡《法律答問》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說明秦代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律文之外可茲援引的審判依據。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問》、《盜律》、《賊律》、《捕亡律》、《捕盜律》等。秦律規定的主要罪名有盜竊罪、賊殺傷罪、誹謗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罰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體刑、勞役刑、恥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內的刑罰體系,對後世刑制有較大影響。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嚴的犯罪,如:賊盜、誹謗、妖言、不忠、謀反等。
危害統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書、賊殺傷、斗殺傷等。
思想言論方面的犯罪,如:偶語詩書、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權的犯罪,如:盜徙封、盜竊等。
逃避賦稅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戶、匿田、失期、乏徭等。
軍事上的犯罪,如:降敵、譽敵、不得、不能死等。
官員的職務犯罪,如:犯令、廢令、不勝任、不廉、不直、縱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棄子逃嫁、棄妻不書、不孝等。
②刑罰: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執行死刑的方式多達二十餘種,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殺、具五刑、車裂等等。
身體刑,即肉刑。秦代繼續沿用奴隸制時期的墨(黥)、劓、剕、宮、笞,並把肉刑與勞役刑結合起來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勞役刑,即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於後世的徒刑。
財產刑又分為幾種:貲,是判處犯人繳納財物或以勞役作為抵償的刑罰;贖,是允許犯人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代替已經判處的刑罰。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奪爵」、「廢」等。
流放刑,在秦代稱為「遷」。
恥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徵肉刑的刑罰。「髡」是剃去頭發和鬢須,「耐」是只剃鬢須。恥辱刑也常常與勞役刑並用,如「耐為城旦」等等。
(2)關於職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簡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內容,尤其是對於職官的管理,更是細密嚴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選、調用、考察等各個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關於經濟方面的法律
關於農業和土地管理,見於《墾草令》、《田律》。
關於畜牧業與牛馬的管理,見於《廄苑律》、《牛羊課》。
關於手工業的管理,見於《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關於糧草與府藏,見於《倉律》、《藏律》。
關於貨幣交易,見於《金布律》。
關於關市、貿易,見於《關市律》。
(4)關於軍事方面的法律
關於軍功與封爵的《軍爵律》、《中勞律》。
關於邊防時宜的《戍律》、《敦表律》。
(5)關於司法行政與刑獄方面的法律。這類法規見於《尉雜律》、《封診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體系的建立,不僅表現在組織上配備了一套官吏,同時還表現在建立了一套偵查破案、審訊判決的訴訟制度。秦簡《封診式》中的「治獄」、「訊獄」指明了一般原則和其他式例。
2.主要訴訟制度
(1)訴訟的提出
秦代的訴訟案件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方式向司法機關告訴:
①官訴,即官吏糾舉,類似於現代的公訴。
②舉發,即個人向司法機關檢舉、控告,提出訴訟。
(2)案件的審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雙方到庭、訊問、調查、作審訊記錄等主要內容。
3.監獄管理制度
秦代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嚴密的監獄管理制度。例如:對囚犯飲食、衣著的供應標准和服勞役辦法等等都有規定;還形成了一種利用輕罪刑徒來監領重罪刑徒的管理辦法。
4.監察制度
秦已創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為官署,以御史大夫為官長,對地方則派遣監御史。
漢朝後,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礎上改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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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樣理解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1.抓「大」和抓「小」並舉,培養全民法治意識
首先,抓「大」,即注重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法治思維、法治信仰的培養.這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和關鍵.其次,抓「小」,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進中小學課堂和教材.
在普法中要區分兩個重點:對公民普法要以樹立依法維權意識為重點;對公職人員普法應以嚴格依法為重點.
2.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形式(針對以往普法的方法單一、形式主義問題)
首先,注重「參與度」與「互動性」.讓公眾參與法治各環節,在互動中放大宣傳教育效應.其次,從宣傳方式看,由單向灌輸向「整合性」「創新性」方式轉變.「整合性」即把普及法律知識與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重視法治示範創建活動.「創新性」增強新媒體作用,以多元、靈活方式創新普法的形式和內容.
3.以剛性約束培育法治精神
除了宣傳倡導,還須依靠剛性的約束機制和信息化手段.如通過公正宣判和以案說法等制度設計形成對全社會的威懾力和正向引導,培養全民守法意識.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內在要求,法治化程度越高,社會治理越接近善治.
首先,在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各領域深化依法治理.旨在支持各類社會主體依法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其次,發揮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依法治理不僅要依據法律法規,也要依靠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即硬法和軟法並用.
再次,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以一個自然段的文字來闡述社會組織如何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為使公民信法、守法,就須以好的服務使民眾親法.為此要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從服務層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首先,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為最大限度預防矛盾發生,要完善兩個機制: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民主決策的法定程序機制.為了最大限度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要創新和發揚「楓橋經驗」.其次,充分發揮不同糾紛解決制度的優勢.如發揮人民調解的民間性、成本低、方便快捷等特色;發揮仲裁的中立性、保密性和專業性特點.再次,建立完善各種糾紛解決制度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和網路來強化糾紛解決的效果.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有豐厚的法治土壤,其中應蘊藏著全民知法、信法、用法、守法的養料,這就是我們要建設的法治社會.
5、馬列發言稿:法治中國、公益、追夢(200字左右)
就在不久前,已從央視辭職的青年記者柴靜推出了她自費拍攝的霧霾深度調查紀錄片《穹頂之下》,引起了社會強烈而廣泛的關注。當柴靜擲地有聲地發問「拿什麼來拯救藍天」時,「把霧霾裝進法治的籠子」已經成為全民之夢,並且這個夢想毫無疑問地推動了社會進步。
今天,法治中國夢強大的能量足以令我們即使面對重重困難也依然滿懷信心,因為這樣一個深刻調整社會秩序,促進和諧發展,保證人民群眾追求公平正義、自由和尊嚴的夢想,它正匯聚成磅礴的暖流來滋潤每一顆願意奮斗、願意奉獻的中國心。
法
治不僅是靜態威嚴的條律,不僅是轟動社會的法制事件,更是全民共有的信仰和平凡充實的生活。而你,是否因制止過他人不文明、不道德的行為而覺得欣慰;是否
因傳遞著法律知識而深感責任重大;是否因走訪基層參與公益普法而感慨良多;是否因敲響法槌、維護合法權益而倍感安心;是否因懲惡揚善、保佑百姓平安而由衷
驕傲?是的,這就是我們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演繹出的法治夢,它,就在我們的眼裡、肩上、腳下和手中。
正是由於我們每一個人做出的點滴努力,
甘願在青春綻放時成為追夢人,法治中國夢才護航著法治社會的建成。在最美的年華,我們要怎樣挖掘出最為濃烈的奮斗熱情和最有色彩的創造力?我不由想起了
2014年度法治人物許崇德先生,他是中國憲法學奠基人之一,生前全程參與了1982年憲法修改,同時還參與起草香港、澳門兩個特區的基本法,率先提出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的觀點,窮盡畢生所學,完成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許老先生為研究憲法學孜孜不倦地堅持了一輩子,他把寶貴而光榮的青
春都綻放在了傳遞法治精神,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上,在憲法的光芒里,我們將永遠記得他追逐夢想溫暖的背影。
盡管追逐法治夢不只是青年的重任,可就是有那麼一股勢不可擋的青春力量在引領著社會進步。站在法治中國的新起點上,青年更應以法律精神為指引,捍衛法治權威,讓法治成就青春之夢,讓夢想推動法治進步,讓青春與法治同行!
在
青春綻放時,做一個堅定的法治追夢人。作為基層法院的一名普通幹警,我知道,青年法官,一群法庭上的追夢人,他們青春的意義或許就在於那些寫過的判決書,
審理過的案件和化解的執行難題中。法槌起落間,案卷翻飛中,青春總是太匆匆,更珍貴。面臨成家立業、構築人生關鍵時期的80後、90後年輕幹警們,他們以
蓬勃的朝氣和敏捷的思維來激活正義事業,我們的法律服務逐步細化,網上訴訟服務中心正式上線,訴訟二維碼服務全市率先,新媒體運用進一步深化……因為青
春,我們積極為新時期的審判事業輸送最新鮮的活力,因為青春,我們甘願用司法公正為民司法的追求來升華夢想!
我一直認為「夢想」是一個有溫
度的詞語,勇於實踐的人覺得它如此溫暖,就像生命中的太陽照耀著我們走過路。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到「人民群眾共享人生出彩的機會」,法治中國夢凝
聚著一代代追夢人堅持奮斗的共識。如果「夢想」是一棵能紮根的樹,我想為它的頂天立地、枝繁葉茂、開花結果而奮斗終生,它深情地紮根於實踐的沃土便是我生
命的追求。是的,青春終將逝去,可只要堅持法治夢想,珍惜走過的路,那所有的青春歲月、所有的青春意義都將忠誠地裝點那一程追夢之路。所以,綻放吧,青
春!奔跑吧,追夢人!
6、中國法治新聞報,國際標准刊號ISSN是否合法?香港注冊的報刊、網站在內地開展活動合法嗎?
香港注冊的報刊在內地未經審批就發行不合法
7、平安中國的法治建設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主線,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把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全面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開創政法工作新局面。
平安穩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要以人民群眾對社會平安的需求為導向,深化平安建設,努力完善立體化社會防範體系和公共安全體系,建設人民群眾追求的平安。要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於政法工作全過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要以提高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水平為重點,著力打造一支忠誠可靠、執法為民、務實進取、公正廉潔的高素質政法隊伍。
堅持以推動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為方向,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執法司法問題為重點,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斷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要著力提升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拒腐防變能力。
2013年將推進勞教制度、戶籍制度改革等四項重點工作,全力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中國社會正處於巨大轉型期,矛盾突發多發,亟需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這一目標的提出適應了時代和民眾的需要。平安中國和法治中國二者緊密聯系,既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平安是訴求、是理想;法治是現實的任務,是行動。」
「法治」一直是中國執政黨和政府堅持的路徑和方向。不久前召開的中共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政法機關作為執法司法機關,無疑肩負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實踐者重任。
新中國成立之初勞教制度的設立對鞏固執政黨地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作用。但這項制度發展至今出現了不少問題。
湖南上訪媽媽唐慧和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事件讓輿論再次聚焦勞教制度改革。
出現這些問題的最大爭議是勞教實施過程中實施機關對勞教權的隨意擴大。對纏訪鬧訪上訪人員、特別是對現行勞教決定不涉及的人進行勞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次政法工作會議明確要推進勞教制度改革,意味著這一制度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
在改進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方面,會議還提出了要著力提升「五個能力」,即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和政法隊伍拒腐防變能力。
其中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被認為是會議釋放的新信號。
近幾年,甕安事件、「躲貓貓」、「釣魚執法」事件,讓人們看到了公權力對待民意所持不同態度而產生的不同後果。只有傾聽民意並接受民意,才能實現民意得到尊重,公權力機關得到信任的「雙贏」。
網路問政、微博問政、公開徵求意見……越來越多的公共管理部門開始探索保持民意的暢通表達、接受公眾監督的渠道和方法。
8、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法治中國網路電視台河南工作站地址在哪裡?
在鄭州市金水路六號省反貪局院內
9、中國法治你們好!我們國家的法律十分不健全,發生在我妹妹身上的案例顯現的很明顯,請求你們的關注!
很遺憾的說,肇事者已經死亡且年滿十八周歲,你只能就肇事者遺產主張權利,肇事者家屬對你的損失並沒有法定的賠償義務,司法程序並不是明智之選,我的建議你和當地婦聯、慈善機構、社會保險救助機構、紅十字會等取得聯系,申請救助金,對你妹妹或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