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體對傳統媒體有何沖擊或影響
主要幾個方面:
對受眾的分流。報紙發行量明顯下降,電視開機率逐年降低,流失的受眾基本向互聯網、手機媒體轉移。
對廣告市場的搶奪。報紙、電視廣告收入連年急劇下降,而下降的份額基本都流向了新媒體市場。
資本的轉移。對傳統媒體的投資大為減少,而對新媒體的風險投資市場火爆。
其他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2、正確處理新聞媒體與司法關系的作用與意義
1、新聞媒體需要介入司法活動。
新聞媒體是信息的集散地,是連接公民、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紐帶、橋梁,集中體現社會輿論,引導社會輿論。新聞媒體的職責就是向社會傳播公眾關心的、新近發生和發現、具有典型性或獨特性的客觀事實、人物、理念及其言論。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其他權利運用和實現的前提和要件,面對紛繁復雜的現代社會公共事務,人們直接獲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聞媒體便成為公民實現其自身權利的有效途徑。公民通過媒體了解有關司法的重要新聞,實現了知情權;公民又通過媒體對新聞事實發表意見,實現了表達自由,同時又可以促進司法的公正。以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為核心的傳媒介入司法,既有助於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等民主權利真正交給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司法活動的廉潔和促進司法的公正。
2、新聞媒體介入司法活動要合理、合法。
司法活動需要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例如偵破、起訴、審理一起案件,要求辦案人員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相對隔絕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社會情緒對辦案人員的指令、干擾和影響,使辦案人員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行事,不受包括新聞輿論在內的各種聲音和行為的干擾。媒體的任何不適當的介入,任何有傾向性的報道或評論都有可能幹擾正常的司法活動,或給司法人員和受眾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使司法人員基於傳媒的影響或迫於公眾輿論的壓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決。而新聞媒體通過對司法活動進行真實、公開、公正的報道,則可以起到宣傳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司法改革、維護法律尊嚴的作用,對加快我們國家的民主與法治建設有著難以替代的、積極的、重要的意義,尤其是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中腐敗行為的揭露與對司法活動中所遇法律問題的討論、對司法實踐提出的新問題的探討,對於促進司法公正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3、新聞媒體要明確自己能報道什麼,不能報道什麼
社會上每天都可能發生許多案件,新聞媒體要明確的了解什麼樣的案件需要報,什麼樣的案件不能報,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義和新聞價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會披露和向大眾傳播。
首先,新聞媒體一般不宜公開報道正在審理和雖審理但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沒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上有爭議的案件。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應受到相應的限制,一般只宜報道案件開庭的時間和案件審理結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內容。有些案件一經披露可能妨礙偵破或危及當事人人身安全,如綁架案在人質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獲之前,媒體就不能報道案件的發生,更不能跟蹤報道案件偵破全過程。在刑事大案的報道中,媒體應嚴格限制披露警方偵破手段及過程,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媒體只報道案件的發生情況,具體細節留待警方破案後報道,以免為罪犯提供反偵破經驗。在案例報道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人格權,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4、新聞媒體要懂得怎樣報道
新聞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的過程中要注意報道得分寸和導向性。切入的角度不同、報道的思路不同、采訪的重點不同、寫作的方法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效果。同是關於刑事案件的報道,可以側重寫偵破過程,也可以側重寫犯罪過程;有側重於寫審判過程的,有側重於寫犯罪特點的,也有側重於寫犯罪後果的,還有側重於寫案件引發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後的原因的等等。對於待決案件應以客觀事實報道為原則,不宜作帶有明顯傾向的評論,更不能搶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語言進行報道。案件報道一定要客觀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報道中,不能偏聽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總之,新聞媒體與司法活動是報道與被報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新聞媒體在傳播活動中要真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不僅要進行客觀真實的報道,還要了解了司法機關的工作性質、任務和作用,切忌越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維護司法的獨立性,同司法一起來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
3、新媒體對人的行為和觀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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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是利還是弊
總體來講是弊大於利,畢竟法官會有獨立的判斷,而不能被輿論所左右專,這個西方國家是非常忌屬諱的,但是,在中國就不一樣了,畢竟中國人的法律素養太低了,我們喜歡干預法院的審判,往往是輿論擔任法官,最終影響了判決結果,所謂了民憤極大之類 的玩意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