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路新規的施行,給職場帶來了多大影響
「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新媒體被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范疇,微博、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提供新聞信息服務……」今日起,一批網路新規開始實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網路安全法為個人信息保駕護航
《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它對個人最大的影響,就是強化了個人信息保護,如「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這為遏制當前網路謠言肆意傳播、網路暴力泛濫等亂象提供了法治基礎。同時,《網路安全法》也對互聯網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提高了准入門檻和運行安全能力要求,另一方面對網路造謠、輿論攻擊進行了具體化的責任和懲治措施描述,有利於保護和提升品牌企業公信力。
販賣50條公民個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新媒體被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范疇
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微博、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提供新聞信息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關系國家安全重要網路產品應經網路安全審查
《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旨在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範網路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辦法》指出,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 有哪些新變化
人民網北京1月14日電(傳媒頻道綜合報道)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發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修訂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規定從發布到此次修訂已過去十年,《徵求意見稿》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強調總編輯負責制,明確規定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准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
■主管單位變更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在2005年9月發布的,距此次修訂已經超過10年,修訂後主管單位也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變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徵求意見稿》指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此次修訂內容最大的變化是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之前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網站,修訂後,包括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都在管理范圍內,這些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之前都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僅如此,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的也應當提前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提高申請「門檻兒」,縮短審批時間
本次修訂的另一個明顯變化是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標准有所提高。修訂後,則至少要具備五個條件,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有完備的服務方案;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申請時要配備上述條件的證明材料,還要遞交嚴格履行本規定相關責任義務的承諾書。
修訂徵求意見稿雖然提高了申請標准,但也縮短了審批時間。相關網信辦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而此前審批周期40天到60天不等。
■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此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包括強調總編輯負責,《徵求意見稿》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還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此外,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開展的培訓、考核。
■不得傳播涉個人隱私信息
此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還包括強調隱私方面的內容,《徵求意見稿》對網信辦工作人員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都提出了要求
此次意見稿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用戶身份信息,應當事先明示收集規則、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的,應經用戶同意。
同時,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不得製作、發布、傳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轉載新聞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
之前發布的《規定》要求,轉載新聞信息或者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應當註明新聞信息來源,不得歪曲原新聞信息的內容。
此次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規定,今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准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3、]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什麼時候在全國實行()?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於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
4、6月有哪些新規出台?
網路安全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打擊網路詐騙。
網路安全法共有7章79條,其中針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此外,網路安全法對網路詐騙、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新媒體被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范疇
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 針對這些新問題,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將施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細則共十八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安全評估;許可受理、審核、決定;監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
細則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獲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可以同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獲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擬同時提供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土地徵收補償將施行新標准
《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以及第二款「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合並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准,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加強農葯監管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新修訂的《農葯管理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嚴把農葯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的重要關口。它取消了門檻相對較低的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葯需申請登記;完善了農葯生產許可制度,對原材料采購、產品質量控制、委託加工分裝等生產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並明確農葯生產企業對所生產農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要求生產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准進行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
條例還規定實行農葯經營許可和限制使用農葯定點經營制度,要求農葯經營者應當從合法的渠道采購農葯,建立購銷台賬,不得加工、分裝農葯。一旦發現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葯,農葯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要及時召回。
5、《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後有哪些新變化?
主管單位變更。
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提高申請「門檻兒」,縮短審批時間。
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不得傳播涉個人隱私信息。
轉載新聞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
6、我國頒布了幾部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
我國頒布了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
國家和網路安全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網路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介紹: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介紹: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介紹:2017年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部應急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6)互聯網新規新媒體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