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寫關於新媒體的論文,可以從哪些方面寫?
你可以從新媒體對舊媒體以及社會生活帶來的沖擊和影響,還有新媒體的發展趨勢及其與一些新鮮產業的發展結合來說。---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2、新媒體的發展 論文
萊拿,已經寫好。
作為論據的理論總是讀者比較熟悉的,或者是為社會普遍承認的,它們是對大量事實抽象,概括的結果。理論論據又包括名言警句、諺語格言以及作者的說理分析。
使用論據的要求:①確鑿性。我們必須選擇那些確鑿的、典型的事實。引用經過實踐檢驗的理論材料作為論據時,必須注意所引理論本身的精確涵義。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應該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代表這一類事物的普遍特點和一般性質。③論據與論點的統一。論據是為了證明論點的,因此,兩者聯系應該緊密一致。
3、如何解決中國新媒體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畢業論文
作為一種依託數字技術平台進行傳播的現代化媒介,新媒體僅用了數十年的時間便獲得了傳統媒體近百年才慢慢擁有的受眾。也正是這樣的發展速度,在為我們帶來信息便捷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所產生的負面作用,隨著新媒體的廣泛傳播,也變得不容忽視起來。
一、新媒體的定義
(一)新媒體的產生與界定
新媒體(New media)一詞,是1967年由美國學者戈爾德馬克率先提出的。
這一時髦單詞提出之後,接踵而來的問題就是:什麼是新媒體?如何界定新媒體?時至今日,可以說仍舊沒有人能夠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對於這種學術畏途的產生,英國學者理查德?厄豪爾斯曾分析過這樣三個原因:「首先,這是一個極具變化的領域,即使最時興的研究,到它成熟時就已經可能過時了;其次,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所以已經樹立起來的重要文本和經典文本還很少;第三,甚至是『新媒體』的定義還有待解決」[1]。
事實上,自新媒體誕生以來,它的的發展歷程經由精英媒體到大眾媒體再到個人媒體這樣三個階段,不過也就短短幾十年的時間,這和以往通過數百年時間才完成幾個階段發展的傳統媒體相比而言,新媒體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發展速度驚人的新興領域。在這樣的發展速度面前想要對其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的深度分析立言,找出符合其現在乃至未來發展方向的准確定義,是必須要再過一些時日,一方面觀察其發展變化,一方面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系統研究。
雖然「新媒體」至今為止還並未存在一個確定的概念,但卻已有了對於其相對准確的認識,而本文更傾向於清華大學的熊澄宇教授以及四川師范大學石磊博士的觀點,即「相對論」的觀點。
熊澄宇教授認為:「新媒體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在今天網路基礎上又有延伸,無線移動的問題,還有出現其他新的媒體形態,跟計算機相關的。這都可以說是新媒體。[2]」同時,四川日報報業集團《天府早報》副總編石磊博士在《新媒體概論》中也對新媒體做了界定,他指出:新媒體一詞是相對於傳統媒體而言的,是指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之後發展起來的新的媒體形態,是利用數字技術、網路技術、移動技術,通過互聯網、無線通信網、衛星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服務的傳播形態和媒體形態。嚴格來說,新媒體應該稱為數字化新媒體[3]。
(二)新媒體的構成要素
新媒體雖然缺乏一個准確的定義,但是對於現階段新媒體這一概念的構成要素卻有以下共識:
1.新媒體是建立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基礎上的,如果說傳統媒體是工業社會的產物,那麼新媒體就是信息社會的產物。
2.新媒體在信息的呈現方式上是多媒體,可以進行跨媒體、跨時空的信息傳播,還具有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互動性等特徵。
3.新媒體具有全天候和全覆蓋的特徵,受眾可以隨時通過新媒體在電子信息覆蓋的地方接受地球上任何一個角落的信息。
4.新媒體在技術、運營、產品、服務等商業模式上具有創新性。
5.新媒體的邊界不斷變化,呈現出媒介融合的趨勢[
二、新媒體的主要特點與優勢
關於新媒體的特徵,也有著不同的觀點,但對於新媒體的主要特點,業界與學術界則有以下幾點共識:
1.交互性與及時性
尼古拉·尼葛洛交龐帝曾經在1995年出版的《數字化生存》一書當中中對「被動的舊媒體」與「互動的新媒體」進行了比較,認為互動式傳播是新媒體的一種常態傳播,這與傳統媒體的「一對多」,「點對面」的傳播是具有很大區別的。以倫敦火車相撞案為例:1999年10月初,倫敦發生40年來最嚴重的火車相撞事件,事發清晨,正是當天報紙出版之後,而下一次報紙出版還要十幾個小時。這時,《衛報》網站立刻將現場照片、事發目擊等報道送到網上,在第一時間告訴了受眾發生的一切。可見,早在1999年,網路對於信息的傳播速度已無可比擬。時至今日,發展中的互聯網的傳播時效已遠遠超過了報紙,僅需要第一現場的民眾一條微博便可以廣而告之。
在擁有及時性的同時,新媒體也擁有著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交互性。在傳統媒體的互動中,新媒體則可以不受時間、地點和環境的制約,只要所處區域內有信號覆蓋,便可以高速傳播和更新信息,在網路中所發表的評論都立即生效,可以直接與編者進行在線交流,幾乎做到了與新聞事件同步。同時的,網路平台對於信息門檻的降低,使信息接收方和傳播方處於平等的地位,在這一平等的平台上的交流和對話,使得普通民眾也可以通過新媒體發表自己的觀點,至此,信息傳播才逐漸真正走向平民化和大眾化,「草根」話語權獲得的前所未有的尊重。
2.海量性與共享性
進入微博,我們可以看到大到社會熱點、小至好友心情的眾多信息,而雲盤的使用則使得世界各地的信息都可以匯聚共享。依託數字化平台,新媒體克服了報紙版面的容量限制使信息得以海量傳播,沖破了廣播電視的單方傳播與不可重復性,使資源得以下載共享,這種「天涯若比鄰」式的區域覆蓋使受眾在隨時輸錄信息的同時也可以便捷獲得世界各地的訊息,而空間與時間上的開放性也促成了訊息的海量性,受眾在汲取所需的同時也成為的信息的傳播者,使受眾在海量信息與訊息共享中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門,便知天下事」。
3.多媒體與超文本
新媒體使用多媒體展示的方式對信息進行處理,是一種以結點為單位的超文本呈現。相同的,新媒體的傳播也是以是超文本、超鏈接為依託,以結點為單位組織各種信息的。面對不同受眾的需求,信息通過這些結點的不同鏈接,構成特定的信息網路,提供不同事物信息媒體形式。網路將傳統媒體的長處集於一身,對於用戶來說,信息最終以何種媒體形式出現,是文字、圖片、聲音還是圖像,完全由用戶根據信息的內容、自己的愛好以及接收條件自行決定」[5]。
4.個性化與社群化
新媒體出現後,虛擬社區、網路群團相繼出現,受眾不再受播出流程和內容的限制;各種網路平台尤其是博客微博的躥紅,使新媒體個性化與社群化這一特點便更加顯著起來。以博客為例,對於博客最形象的比喻應該是公開性與私密性並存的「對外開放的私人閨房」。在這里,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隨時隨地的書寫自己具有傾向性的個性化願望,收看你的受眾也可以隨時隨地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個性化的回復。在具備這種個性化的同時,受眾也在這個社群化的平台上擁有一群特定的觀看者和收聽人群。
通過以上特點不難看出,以互聯網為代表新媒體其優勢在於:網路培養了人們的平等價值觀念,淡化了人們的地位和身份意識;網路傳播是一種注重個性創新和個性文化的傳播,它拒斥千人一面,崇尚文化多元;網路傳播營造出人們通過自由交往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減少了那些不必要的中間環節;網路傳播創造出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型的跨地域的「虛擬社區文化」,使人類文化的交流真正突破了時空的邊界[6]。而這些,也正是新媒體能夠迅速融入我們的生活,改變我們的思維習慣的重要原因,同時也使新媒體的存在與發展具有了必要性。
三、新媒體所存在的問題
新媒體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時它也暴露諸多問題
(一)網路爆炸式的信息傳播方式導致信息良莠不齊,低俗虛假信息泛濫
新媒體發展的最為直觀的社會結果,便是信息量的絕對增加。根據美國學者H.H弗萊德里克曾經做過的推算,即使以5年為周期來計算,也意味著,在今後不到70年的時間內,人類積累的信息量將達到我們今天信息量的100萬倍[7]。作為新媒體的代表,網路克服了報紙的版面限制,降低了信息傳播的門欄,使信息得爆炸式的增長。然而正是這樣的增長速度使得信息良莠難辨,低俗淫穢信息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一些網路謠言的製造者為了引起關注則不惜捏造虛假新聞。據悉,2010年2月20日至21日,由於聽信「地震」傳言,山西太原、晉中、長治、晉城、呂梁、陽泉六地幾十個縣市數百萬群眾2月20日凌晨開始走上街頭「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網一度癱瘓。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海岸發生9.0級地震。從3月16日開始,中國部分地區開始瘋狂搶購食鹽。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到「謠鹽」信息源頭,並對始作俑者「漁翁」作出行政拘留。這些網路大V,利用網路的快捷傳播與迅速擴散,造謠傳謠形成所謂影響力,進而謀取不當利益成為網路「大謠」,在誤導民眾判斷的同時也造成了社會的動盪不安。
(二)市場利益驅使供應商傳播不良信息,法律法規卻未能跟上
中新網曾發表消息稱:「傳媒與出版業是現在乃至新世紀最後一個暴利行業。」受新媒體廣大的受眾市場與幾何倍的利潤回報的驅使,一些供應商便甘心以「人為財死」的方式追求眼前利益,無視法規法紀,向網路中大量投放、傳播不良信息。以樓宇電視為例,由於戶外廣告媒體的不斷增多,加快了戶外廣告投放額的上漲幅度。北京、上海、廣州的樓宇電視與電梯平面媒體發展空間廣闊,成長環境優越,面向的高、中收入消費群體相對集中,與其他市場相比,增幅顯著,提升了一級市場的戶外投放份額。但它有一個致命弱點,就是目前尚無播發新聞信息的資質,廣告是其惟一內容,侵害了人們的公共空間,單一地播發商業廣告,造成了「視覺污染」[8]。可以看出,在新媒體的管理中,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從而使牟取暴利的營運商罔顧社會責任,導致市場經營秩序無法得到維系。
(三)網路平台在提供便捷言論的同時產生網路暴力,使公民隱私難以維護
網路是一個言論相對自由的平台,人們在暢所欲言的同時也很容易形成網路暴力,即:一定規模的有組織的網民,在「道德、正義」等「正當性」的支撐下,利用網路平台向特定對象發起的群體性、非理性、大規模的、持續性的輿論攻擊,以造成對被攻擊對象人身、名譽、財產等權益損害的行為。[9]這樣的行為使得言論自由產生異化,「人肉搜索」成為一些人泄憤的途徑,公民的隱私權變得難以維護。以胡伊萱案為例,由於孕婦譚培培誘殺送其回家的善良少女的行為,導致滿腔怒火的網民曝光了譚培培父母以及妹妹等不涉案者的個人信息進而對他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雖然這是大多數網民處於「公憤」與的行為「正義感」希望替枉死少女出氣,但這樣的行為,歸根到底仍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而這案例並不是個案。可見,網路暴力影響著公民的正常生活與學習,甚至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精神侵害。
(四)網路制度尚未完善,侵權抄襲現象難以遏制
版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就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表達、復制、傳播及利用的控制權。它不是專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在網際網路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開表達的創造性表達,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0]然而,由於網路上信息流通量大,審核能力有限,再加之在這個虛擬平台上通過網民的注冊賬號很難追查到本人,使得版權的維護變得舉步維艱。大多數時候,人們僅僅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便可以任意復制、抄襲他人的言論,並在未經作者允許的情況下任意轉播他人作品。這樣的行為已然侵權,卻由於提供了大量可供免費快捷下載的資料,使得很多網民也樂於接受這樣的 「免費午餐」,從而形成了既有抄襲者復制,又有傳閱者下載的網路環境,也使侵權現象在網路上成為了一種大家「默認許可」的行為。
(五)政府監督困難,網路公信力有待提高
2008年6月,中國已大幅超過美國,躍居成為世界第一網民大國。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發布了第31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國網民數達到5.64億。面對這樣龐大的網民人數,要做好統計監督,必須經歷一個長期的統計與規范過程。現今,政府對於網路輿情的監督引導難度較大,仍然缺乏對於網路等新媒體的監督力與審核力,一些希望藉助謠言來博得眼球的網路媒體便不顧職業道德,大量散布謠言假新聞,造成了網路信息真假難辨,網路缺失公信力的局面。
(六)網路中表層信息和通俗娛樂的「麻醉作用」與「數字鴻溝」的擴大
拉扎斯菲爾德和莫頓曾在《大眾傳播、大眾鑒賞力和有組織的社會行動》中針對現代大眾傳播的負面作用提出了「麻醉作用」一說,認為:大眾媒介以低廉的價格大量佔用人們的時間,使人們沉浸在虛幻的自我滿足中,從而喪失社會行動能力;所傳遞的淺俗、煽情化的內容,使人們的審美鑒賞能力退化;使人們成為不假思索順從現狀的單面人。本文認為,拉扎斯菲爾德和莫頓所闡述的大眾傳播的負面作用,同樣也是網路所存在的問題。網路具有信息海量傳播的特點,然而,在這些成爆炸式增長的信息中,充斥著大量的低俗表層信息,這些信息具有新異性與刺激性,在吸引人們去點擊閱讀的同時也侵佔了人們思考與學習的時間,人們習慣於將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膚淺的八卦娛樂之中,加之網路上缺乏深度的評論對人們的誤導,很容易使人們沉溺在虛擬信息中難以自拔,失去思考與判斷的能力。
此外,網路在帶來信息量增大的同時也產生了「數字鴻溝」。美國學者蒂奇諾等人提出了一種「知溝」假說:「由於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更快地獲得信息,因此,大眾媒介傳送的信息越多,這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也就越有擴大的趨勢」 [11]。隨著新媒體發展中信息量的進一步增大,由於人們接受信息的能力與接受數字技術的機會的差異,便很可能會造成比大眾傳媒時代「知溝」更大的「數字鴻溝」產生。
(七)負面輿論堆積造成「比壞」心理腐蝕社會道德
網友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在匿名的情況下毫無顧忌的發表偏激言論,對社會風氣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現象,從「郭美美」、「干露露」到「天價月餅」、「豪華跑車」,由一點進而延伸到各個領域的負面信息五花八門,充斥全屏。就連我們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在網路上也更多的表現成為了一種異化與奢侈,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往往會認為為了一己私利而罔顧法律,長久如此,將會造成整個社會誠信缺失,投機主義已及社會風氣惡化。
四、新媒體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由上述問題可以看出,新媒體在帶來言論繁榮的同時也在帶來言論失控與社會動盪的風險。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研究有效解決對策,對於新媒體的健康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針對上述幾點問題,本文認為有以下幾種解決措施:
(一)藉助廣大受眾的社會監督控制,健全信息審核平台
信息審核是篩選網路信息是否適合傳播的第一道門檻,在網路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健立健全相信息審核機制這一關卡,有利於從源頭上有效遏制不良網路信息的大面積傳播,將不良信息扼殺在初始階段。然而,在數量巨大的網民面前這樣的審核並不好開展,因此,應藉助廣大受眾的力量。由於受眾是網路信息的直接受傳者同時,是網路低俗虛假信息的第一受害人,因此,受眾具有對媒介活動進行監督的正當權利。受眾可以通過個人信息反饋等手段建立民間信息審核平台,由「公眾利益」來制約網路虛假信息的發展。
(二)完善網路法律法規,逐步形成規范的網路秩序
在新媒體飛速發展的同時,法律規范應當如期而至。但是,據目前的資料來看,關於網路規范方面的立法資料還相對較少,在網路大面積普及的情況下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法條法規。因此,應加快推進網路立法建設,依法治網,建立健全網路規范與監督,注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與著作權。使民眾在享受自己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至於為了追求個人的利益而罔顧他人的合法權力,並在此基礎之上,逐步形成規范的網路秩序,以保證網路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國家政府的輿論管控,引導輿論向正確方向發展
傳播學教授郭慶光在《傳播制度與媒介規范理論》這一章節中認為:「國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這種控制的目的是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來保障媒介活動為國家制度、意識形態以及各種國家目標的實現服務。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規定傳媒組織的所有制形式;2.對傳播媒介的活動進行法制和行政管理;3.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內容的傳播;4.對傳播事業的發展制定總體規劃或實行國家援助」[12]。
國家與政府強作為強力的管理者,在解決新媒體存在的問題上也居於主導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學習就是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2008年,前總書記胡錦濤開與網民交流之先河,大力發展媒介和文化產業,在每個五年計劃中都佔有重要位置。可以看到,國家正在重視和支持著新媒體的發展。國家和政府對於新媒體發展的重視和關注,將對新媒體存在問題的解決與輿論的正確引導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面對復雜的網路環境,只有國家和政府站出來指導的輿論方向,切實加強網上正面宣傳,才能有效解決問題,使互聯網真正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嶄新陣地,成為教育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載體。
(四)依託政府支持,加大技術監控治理力度
從新媒體信息的傳播過程來看,新媒體傳播是產業鏈式的傳播。整個傳播過程需要涉及內容提供商、內容集成商、移動平台提供商、移動運營商、終端提供商、渠道合作夥伴等諸多環節。因此,新媒體的內容安全,也同樣需要產業鏈中各個環節的密切合作。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下,構建針對有害內容源、有害內容傳播渠道、以及最終目標(移動終端、平板電腦)的全生態系的防護體系,才能對對信息內容進行有效監管,從而保障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地發展。
因此,應以政府為依託,研究不良信息傳播的演化機制,加強對網路通信軟體、網路傳輸內容的管理。規范應用商店對通訊軟體的檢驗和測試流程,使用戶,尤其是抱有新異心理的未成年用戶在瀏覽信息時受到一定的合理制約,使互聯網的網路信息體系更加干凈與安全。
(五)媒體人增強自身自律感,堅守職業道德提高「公信力」
媒體的「公信力」來自於媒體人的自律與其對於職業道德的堅守,作為一個媒體人,其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便是在威脅與利益面前,堅守媒體從業者客觀公正的態度,也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公眾的信賴。面對問題深入調查,客觀負責的評論,促進積極信息的傳播,這是網路媒體的責任與義務。通過「自律」換「自由」,以自律公約的形式強化自我約束和管理力度,才能在獲得媒體公信力的同時,使網民擁有一個健康陽光的網路環境,向社會傳遞出「正能量」。
(六)提高網民素質,實行網路實名制
在網路普及的同時,也應該注重培養網民的思考與辨別能力,使網民具備對事件的基本的辨別能力,正確對待真實客觀的負面信息報道,以避免將謠言信以為真而產生情緒激化。此外,網路的虛擬性也是網路存在大量謠言的重要原因,虛擬身份使得一些網民認為自己可以擺脫法律的規范而大肆造謠散布非法信息,在一些主要領域實行實名制則可以輔助網路法制建設,規范網民的行為,也為網路安全與「清網」行動提供了便捷。
找出解決新媒體存在問題的對策是社會安定與和諧的必由之路,在未來,新媒體會將以更快的速度普及發展,新媒體對於社會的影響也將與日俱增。如何良好地解決新媒體存在問題,是需要國家、政府、媒體人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的,也只有這樣,新媒體才能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的構建和諧。
4、環境監察方面的畢業論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環境監察執法瓶頸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而「行政拘留」和「雙罰制」作為環境執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適用,則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然而,這些有利於環境監察執法的規定也從隊伍、裝備、執法程序、處罰保障等方面,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和實施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中具有標本價值,不僅折射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發展的方向,也必將從各個方面影響我國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建設,促進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解決制約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各種束縛。
一、建立了許多利於環境執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對水環境負責的力度,規定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也就是說,水污染防治不再僅是環保部門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環境保護對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決權。這也是「十一五」規劃和黨的十七大關於環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體體現。為了完成減排任務,各地出現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的 河長」、「段長」。這些變化對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而言既是機遇,也意味著責任。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應當抓住這一歷史性機遇,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另一方面,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也應當認清身上肩負的歷史使命,嚴格執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職權。
規定了全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制度,需要對每一個被許可對象的排污種類和數量進行連續准確的監測,以確定其排污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從必要性和可行性考慮,其適用對象應是排污量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但排污量所佔比例較小,主要應按照污染物排放標准進行監督檢查;將其納入排污許可范圍,由環保部門逐一核定並藍續監測其排污數量,實際中難以做到。此外,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等,禁止向水體排放,不屬於許可的問題。因此新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現場執法的重要依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現場檢查時就應當注意區別哪些企業需要許可,哪些企業不需要許可,並將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
明確了區域限批制度。以前,區域限批只是作為一種行政措施予以運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區域限批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遏制區域性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今後,環境監察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排污的日常監管,督促其落實排污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的各項要求,並對限批地區的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監管,及時發現並移送未批先建的違法案件。
按照「超標即違法」的原則,明確了違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標排污的罰款數額,按照排污者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確定。對限期治理期間,通過限制生產、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對環境的嚴重危害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環境監察執法部門而言,以後排污超標不能再收超標排污費了,而是應當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
嚴格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對暗管偷排嚴厲禁止。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於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對違反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同時法律還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進行處罰。
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可處罰。原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按照這一規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改變了這一做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2008年6月1日後,無須超標,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即為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處罰。
二、擴大了環境監察執法部門的權力
限期治理權。新法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力,將責令限期治理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可以由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同時還可以罰款。
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新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環境應急監管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部門環境應急監管權,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規定,賦予環保部門有限度的行政強制權。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指行政主體自行或者僱人代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確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對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新法對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規定部分解決了長期制約環境監察執法的行政強制權缺位的問題,有利於督促違法者盡快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但需要說明的是,新法對於環保部門行政強制權的規定還是有限度的,對於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時強制權,並沒有做出規定。
三、創新了環境監察執法手段
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限制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新法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可以作為一種環境執法手段予以適用了,這是對我國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也就是說,對於嚴重的水環境違法行為,不僅可以適用財產罰,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適用人身罰,即可以進行行政拘留。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對負責人或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對於某些嚴重違法並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為規定了「雙罰制」。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如果只處罰單位,不處罰責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單位適用「單罰制」難以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應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這就意味著今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可以直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將環境違法行為與其個人經濟利益結合起來。新法確立的「雙罰制」既是對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的突破,又是對現行環境執法手段的創新。
四、加大了環境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上。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來計算罰款額度,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某些不宜按排污費來確定罰款數額的行為,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水污染違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礎上普遍提高了罰款的數額。例如,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上不封頂。
規定了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代表人訴訟、環境監測機構義務和環境損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一旦落實將會大大增加環境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罰款數額不會超過一百萬,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還可以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則從污染者處獲得賠償,獲得的賠償數額是根據受害者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的,上不封頂。這就意味著,環境違法者可能不僅要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還會面臨來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額民事賠償。因此,新法對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詳細規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預防環境違法行為的作用。
五、對環境監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對各級環保部門將產生重大影響,現行的許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影響尤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戰,體現在:
第一,強化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越來越嚴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才能保證執行。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要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需要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對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在人員和裝備上予以保證。
第二,加強法制學習。執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現行法律,因此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應當加強法律和現場執法等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許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水污染防治法的條文不是很熟悉,對於新法頒布和實施的背景、對於立法者的本意、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法還存在模糊的認識,對與之配套的法規、標准和相關法律解釋還比較陌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及時組織環境監察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領會水污染防治法的實質內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完善執法程序和方式。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許多原先屬於政府的權力,例如限期治理權,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都歸口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那麼這些權力究竟按照何種程序來行使?如何保證權力能夠行使到位,不被濫用呢?這些均是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需要面臨的新課題。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雙罰制」的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要核算「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環保部門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那麼按照何種程序和規程對事故單位的財務賬目進行核實?又如何保證環保部門核實的賬目的真實有效性呢?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國家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積極探索,積累經驗。
第四,加強行政處罰保障能力建設。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許多行政處罰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規定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為基數計算罰款額度,那麼,在應繳納排污費的證據效力問題上,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現行的排污費一般不作為證據來對待,也很少有機會到法庭上質證,而排污費一旦和行政處罰掛鉤,就會影響受處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法》的調整,也就意味著排污費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經得起受處罰人的質證,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暗管排污,那麼如何發現暗管呢?這就需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配備專門的暗管探測設備,以保證這條禁止性規定的落實。當然,要保證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還需要國家加強經費保證和人員編制保證。
六、疑點難點:新法仍有待完善之處
立法是各種利益博弈妥協的產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於利益妥協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強環境監察執法方面還有待完善之處:
第一,新法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執法地位定位不明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還是委託執法。也就是說,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不能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定位沒有法律依據,就容易使環境監察隊伍的性質、機構設置、發展方向等具有隨意性,以領導人意志和注意力為轉移。從促進環境監察隊伍的長期發展角度而言,我們認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定位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二,新法對於何謂拒絕監督檢查界定不清,拒絕檢查後可以採取的法律措施有限。雖然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新法對何謂拒絕檢查界定不清,沒有回答拖延檢查算不算拒絕檢查、如果拒絕檢查現場有何強制措施等問題。
第三,按日計罰制度還是未能在立法中確認。按日計罰制度能夠有效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環境立法所採納。而在新修改的水}虧染防治法中並沒有規定按日計罰制度,筆者認為,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還是應當有所規定。依據新法的規定,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倍數進行罰款,這就需要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出具相應的數據做支撐。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目前的能力很難隨時掌握違法企業排污的情況,也難以准確界定罰款數額。這些都可能導致新法中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進行罰款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終流於形式。
第四,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所謂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新涪實施後.環境監察執法機構要經常面臨瞬時超標排污、無組織排放、間歇性排污的排污費確定問題,加大了排污費核定的難度。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和水污染事故,對這些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是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開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並沒有授予環保部門對違法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國家應當明確規定,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以及可能導致重要證據滅失或者被轉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對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沒有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方式。污染企業向水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含放射性的廢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亞於投毒,因此我們認為,向水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新法對此未作規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對此做出規定的話,我們建議國家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時,將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明確為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還是未能解決「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問題。按照現行環境法的規定,對一定規模或者具有特定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處罰的許可權在環境保護部或者省級環保局,而對這些企業的日常監管任務又由縣級或者市級環保部門承擔,即使發現違法行為,基層環保部門也難以處理。我們認為,國家可以授予基層環保部門先期採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然後再由基層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有權的環保部門批准進行行政處罰。
■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5、談一談新媒體環境下,對於社會輿情的控制與傳統媒體相比有哪些異同
談一談新媒體環境下,對於社會輿情的控制與傳統媒體相比有哪些異同
業界認為媒體微博主要有三個功能:形象塑造、關系建設、公共信息服務。微博有很多優點,諸如穩定、簡單、快捷;但微博也有其致命缺陷,例如其龐大、廣泛、不確定的受眾面讓用戶不好把握這樣的多元互動。基於視野窄化的原理,從個人情趣愛好出發,微博用戶會選擇具有某些一致性的人進行關注,這種用戶偏好聚合下的自我的議程設置,逐漸形成一個輿論群體。要想使得自我議程設置成為公眾議題,媒體微博必須要善於分析自身受眾心理,發布適合一部分受眾的內容,不斷提高粉絲的參與度。媒體微博在運營時要注重策略調整,通過形象塑造、信息推送、意見領袖、話題策劃等策略增加自身微博的影響力。
微博言論空間的自由性及巨大的發表空間極大地促進了信息的公開透明,其裂變的傳播效果增強了微博輿論監督功能。媒體微博在其傳統媒體的強大的影響力基礎上提高了信息的實效性,通過強互動凝聚輿論力量,在熱點事件當中自成一派,引導輿論走向,形成密集的監督網。在新媒體時代,如何做好輿論話題的引導,如何掌握主動權,這是我們當下急需的。
一、學習認識新媒體,進一步認識新媒體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新媒體有著明顯不同於報刊、戶外、廣播、電視四大傳統媒體的特性,認清這些特性,才能更好地把握機遇、迎接挑戰。新媒體在信息發送上具有即時性。傳統媒體反映的是新近發生的事實,而新媒體卻能將正在發生的事實瞬間告知公眾。這給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帶來了新的挑戰,政府部門和傳統媒體必須轉變觀念,學習認識新媒體,通過新的傳播渠道及時發言、傳播資訊。一些政府部門已經開設了官方網站、博客、微博等,積極疏通傳播渠道。事實證明,善於運用新媒體,及時回應民意訴求,對密切與群眾的關系,對提升自身影響力,都十分有利。
新媒體在信息傳播上具有互動性。無論是參與網上討論、轉發手機簡訊,還是轉載網路言論,受眾常常集信息的接受與傳播於一體,傳統媒體時代「我播你看」的單向流動,正向「全民參與」的傳播模式發展變革。這帶來了傳播內容的極大豐富,各種信息都被拓展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社會思想意識加速多元化,傳統的輿論引導格局正經受著深刻的沖擊。新媒體的出現,既為公眾參與政治生活開辟了新通道,也為黨和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提供了無限可能。領導幹部需要改變執政理念與方式,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和途徑,搭建起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優化決策流程和執政方式的新平台,及時、全面地與公眾溝通。
新媒體在信息接收上具有集群性。集群式接收、個性化傳播是新媒體的又一明顯特徵。不同年齡、收入、職業、興趣的人們在對信息的鑒別、篩選上,具有一定范圍內的趨同性,這種趨向促進了新媒體的發展,新媒體的出現又加速集群性進一步走向深入。輿論格局的變化,對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繼續延續以往「批量生產」式的傳播方式,傳播效果必然要大打折扣。
二、善於運用新媒體,是提高輿論引導能力的新突破口
置身新媒體時代,怎樣更好地傳播主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怎樣更好地化解矛盾、在危機事件發生後掌握主動地位,怎樣更好地聽取群眾呼聲、進一步改進工作,都是擺在執政黨和各級政府面前的重要命題。媒體技術、傳播手段的更新,為進一步聯系群眾、更好地服務群眾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一要合理設置議程。傳統媒體主導的傳播形態,其特點是「一對多」,媒體往往能夠引導和控制輿論,起到議程設置的作用。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如果點擊率夠高、轉發量或轉載量夠大,普通人的言論一樣能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引發社會大討論,傳播形態變為「多對多」。研究發現,在新媒體環境下,媒體與受眾之間存在著雙向互動設置議程的復雜關系。這就要求執政黨、政府部門必須遵守新聞傳播規律,主動出擊,善於運用傳播技巧,使媒體願意圍繞自己發布的信息進行報道,並通過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之間的互動,產生放大效應,合理地為公眾設置議程。
二要處理好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消息的瞬間廣泛傳播,是新媒體凸顯威力的重要表現。然而,怎樣恰當處理好突發事件消息的發布,一直以來都是政府部門深受困擾的一個問題,新媒體的介入,使這種困惑更加凸顯。當前,新媒體逐漸成為熱點新聞的首發媒體,而政府部門和傳統媒體卻頻頻在第一時間失語。公眾被具有震撼性的消息「擊中」後,很快開始參與各種猜測和討論,這固然印證了新媒體傳播之快、影響之大,但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也是權威解釋缺席後情緒焦慮的一種反映。在傳播技術足以顛覆傳播形態的今天,不敢說、不願說、說不好都需要摒棄和改變,人們呼喚政府部門改變心態,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真正從有利於事情解決的立場出發,在提高執政能力和水平的前提下,利用好新媒體這支利器,將事件真相和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公眾,平息不實傳聞,主導社會輿論。
三要做好輿情分析。從根本上講,網路輿情監測要求達到實時性、全面性和准確性。多瑞科輿情數據分析站能滿足系統輿情信息服務市場三個要素,實時性:輿情獲得越早,給應對和處置留下的餘地就越大,而網路輿情的發展往往是爆發式的,機會稍縱即逝,一旦錯失最佳時機將追悔莫及;全面性:網路輿情容易攻其一點,不及其餘,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確性:海量信息條件下,如何准確地掌握問題核心,不為紛擾所困,是得出正確判斷的關鍵。「輿情是社會的脈搏」,隨著網民隊伍不斷壯大,網路輿情越來越受重視。源自網路的言論和現實意見相互影響、融合,往往成為社會情緒的晴雨表。由於參與的門檻低,同時具有一定的隱匿性,網路輿情某種程度上更為真實地反映了大眾心聲。善於傾聽,及時捕捉網路輿論熱點,了解不同階層群眾的想法和願望,並對公眾的訴求整理、吸納之後轉化為決策依據,對密切黨群關系、構建和諧社會,都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三、善於管理新媒體,打造積極健康的話語場
新媒體發展迅猛,出乎很多人的預料。人們在為它推動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建設叫好的同時,也逐漸認識到,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它需要接受相應的監督管理,規避可能帶來的弊端。首先要正視新媒體時代的輿論特點。匿名發言會降低傳播者的責任感,致使網路上出現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身處信息爆炸的時代,很多時候人們來不及辨識事實真相,就開始表態發言,加速了不實消息的散播;有的網站或網民為了提高點擊率,將一些垃圾信息、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也放到了網上……網路傳播的即時性、廣泛性在這些時候「助紂為虐」,致使網路輿論走向暴力和失范,網路監管也成了一個世界難題。其次要加強立法,促進新媒體健康發展。很多國家都在網路安全、信息自由、未成年人上網保護等領域進行了立法。當前急需建立和完善與新媒體直接相關的法律制度,將新媒體置於相關部門有效監管之下。新媒體存在的輿論風險,不僅需要執政黨和政府部門高度關注,公眾也需對此廓清認識,提高媒介素養。要使公眾了解,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虛擬世界同樣也要講大局、負責任,網路世界中的個人言行,一樣要接受法律法規的監管。監督的作用體現在一方面優化自媒體輿論生態,另一方面培養網民的權利意識,鼓勵網民以公開的、合法的途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新的傳播格局,給傳統媒體帶來了極大挑戰,但挑戰與機遇往往並存。適時開通微博,利用這個傳播平台,給信息插上飛速傳播的翅膀,粘合更多的網友擴大自己的網上陣地,從而在這個網路輿論場中查知民意、發出聲音、引導輿情,這是時代賦予傳統媒體的使命,更是傳統媒體轉型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