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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文件

發布時間:2021-02-24 21:14:25

1、歷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歷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如下:

廳長:項永丹。

副廳長:姚昭暉 

巡視員:應柏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地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1)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文件擴展資料:

職能職責

1、組織編制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牽頭監督指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保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

2、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

3、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資質資格管理,指導或組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落實建築活動監管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城市建築工地、城鎮管理基礎設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建築、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建設、管理與運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並監容實施,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合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井監容實施,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2、住建部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全國通用,浙江省住建廳要求只能使用浙江省內和企業所在地證件,合理嗎

差不多這意思了,很多省都有這規定。這意思可以說是你的國證我認,但你還得有省證才行→_→

3、浙江省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的辦公時間是什麼?能不能辦理三類人員變更手續?

能辦理三類人員變更手續,浙江省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的辦公時間是: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6:00 。

辦理變更流程:

1、申請申請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2、受理,審批平台進行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 信息提取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平台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的相關規定審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的相關規定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具審核通過意見;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

4、決定,審核通過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公告; 審核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送達,申請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自行下載列印《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文件擴展資料: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規定:

第五條「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一條「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4、浙江省住建廳規定:購房定金、購房款應全部納入監管銀行賬戶

澎湃新聞記者 李曉青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從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行為管理、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和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三方面進行了規范。
在對開發商委託銷售管理方面,《通知》規定,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託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許可權、傭金結算、再委託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另外,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
在銷售收取的定金方面,規定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
對於承銷機構代理的銷售行為,《通知》提到,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全文:
各市、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行為管理
(一)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託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許可權、傭金結算、再委託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託銷售合同示範文本。
(二)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實行委託銷售的,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及主要委託事項。銷售過程中委託的承銷機構或主要委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資料。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受委託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再委託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在承銷機構促成商品房成交後,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實填寫委託銷售機構的詳細信息。
(四)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五)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承銷機構名稱、承銷機構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文件、代理銷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銷機構工作人員姓名、單位、照片等內容。承銷機構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便於購房人了解服務人員真實情況。故意隱瞞情況,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處理。
(六)開發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加強對承銷機構及其人員銷售行為的監督。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開發企業不按規定收取、使用預售資金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二、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
(一)房地產承銷機構應依法及時到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房地產承銷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和職業素養,從事銷售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組織的專業培訓。
(四)房地產承銷機構在銷售現場以外開展咨詢、宣傳等銷售相關活動時,應在活動現場出示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商品房銷售的證明文件;發布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要求。
(五)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
(六)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七)房地產承銷機構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並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
(八)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購房人個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購房人個人信息。
三、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
(一)開展專項行動。各地應組織開展對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專項檢查,堅決治理和整頓行業亂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對委託銷售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查處,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掛牌督辦。要加強與宣傳、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有關部門查處。省級部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專項整治工作總結、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於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建設廳。
(二)建立常態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經紀備案等重要關口,發現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必須在督促整改到位後方能允許開盤銷售或繼續銷售。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定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要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制度,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企業(機構)及人員情況錄入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系統信用模塊,加快建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規范辦理程序和行為。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打擊曝光力度,加強風險提示預警,不斷提升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29日

5、浙江省建築安全員證書在哪個網站查詢?

可以到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進行查詢。

一,在百度搜索: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點擊進入官網。

二,在跳出的官網頁面找到「辦事服務」選項,點擊進入。

三,在辦事服務欄左下角找到「業務信息查詢」選項,點擊進入。

四,在業務信息查詢系統左側一列選擇「人員查詢」,點擊進入。

五,在「人員查詢」下列的選項里選擇「三類人員」,點擊進入。

六,在右側跳出的欄目里輸入姓名、證書編號/身份證號,點擊查詢按鈕,就可以查詢到浙江省安全員證書的情況了。

(5)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文件擴展資料

建築施工安全員負責巡視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並負責對新進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監督協助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所有在施工現場內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員應該立即向工長、項目經理或相關領導匯報並有權停止施工作業。安全員有權檢查與安全相關的內業資料、日誌、記錄等文件並督促相關人員完善改進。

第一條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標准、和規定,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條 努力學習和掌握各種安全生產業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三條 經常深入基層,了解各單位的施工和生產情況,指導和協調基層專業人員的工作。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第四條 參與對項目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並對其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服務。

第五條 參加安全檢查,負責做好記錄,總結和簽發事故隱患通知書等工作。

第六條 認真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協助領導貫徹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協助配合部門技術負責人,共同做好對新工人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當發現有違反安全施工的行為或安全隱患時候可以勒令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上級領導或部門。

6、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和中國建設教育協會頒發的由什麼不同

一個是政府,一個是行會。政府發的要有行政許可依據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業協會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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