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法從原來的6章50條擴展到9章85條,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許多新的亮點:一是規定了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二是首次創設規定老年監護制度。三是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四是規定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五是明確政府應當支持養老事業發展。六是完善計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七是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 。八是新法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九是明確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十是充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
有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維權就有了更硬的後台。新法不僅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國家還為老年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2、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概念和特徵? 舉例說明一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設立的法案。在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年輕人「不回家看望老人屬違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現實意義
據了解,我國老齡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過了艱難的歷程,去得了顯著的成效。現在,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老齡事業基礎建設得到加強,老年文化教育體育事業有了很大發展,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保護,老齡工作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開展老齡工作、發展老齡事業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舉辦這次成就展旨在充分展示中國老齡事業的成就,擴大老齡事業社會影響,推動老齡事業發展。
4、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樣享有。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5)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7)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不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8)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繫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9)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10)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5、關於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案件
案例: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大兒子住在一起,後來兒媳單位增配一間住房,兒媳為了住得更寬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識丁,讓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換協議上簽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過去後,環境不適應,生活不方便,沒過多久就又搬了回來。沒想到兒媳竟以老太違反協議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氣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鄰居看不過去,紛紛聯名到法院要求公正處理。法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認定房屋交換協議無效,依法維護了潘老太的合法權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靜舒適的老房子里了。
評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本案就是一個法院處理得較好的案件。初看起來,是潘老太違背了協議,不應該搬回原來的住處,事實上是兒媳以欺騙手段讓潘老太簽訂了協議,妄圖侵佔老太的房屋。應該說,法院的工作是細致的,處理得及時、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切實履行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沒有當上被告,而房屋被兒媳侵佔,這樣的事又有誰來管?難道僅僅靠鄰居們的聯名信,就能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尊老、敬老的美德嗎?
顯然不是如此。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可見,老年人工作機構在這方面應切實發揮作用,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由於老年人具有年老體衰等生理心理特徵,合法權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願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怕丟面子,傷感情。法院的訴訟程序對於他們來說,也有點力不從心。因此更需要通過老齡委等工作機構來加強監督和管理,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6、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它是以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為依據的,是中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相結合的專門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部分,重點闡述了立法目的、年齡界定和保障內容三方面的法律規定及其依據;二是家庭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的「三種根據」、老年人需要特別保護的「六種權益」、贍養人需要履行的「六項義務」,禁止贍養人對老年人的「六種侵權行為」等有關法律規定;
三是社會保障部分,重點闡述了建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保障「三無老人」的助養辦法、興辦老年社會福利設施和制定屬地敬老優老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四是積極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要「養為結合」和要「以為促養」的有關法律制度;
五是法律援助部分,重點闡述了老年人訴狀優先受理、訴訟費用可緩、減、免,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和依法裁定先於執行等四項援助內容的規定。
7、老年人的權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經濟發展條件制約,城市普遍好於農村,經濟較發達地區普遍好於經濟欠發達地區。
侵犯老年人人身、財產、住房、婚姻等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當前改革開放和經濟轉型時期,一些人敬老愛老意識淡薄,歧視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侵佔老年人自有財產、強行擠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時有發生。
養老金拖欠、醫療費報銷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尚有部分離退休老年人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而由於多方面原因,醫療費報銷難比養老金拖欠問題更為突出。現在農村雖然許多地方都實行了農村合作醫療等保障機制,但真正報銷費用時也存在手續復雜、時間長、報銷比例小等困難。
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農村老年人生活和醫療問題日漸突出。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壓力進一步加大、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入城鎮,特別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斷弱化、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家庭已遠遠不能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農村老年人醫療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農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在時有出現。
家庭和社會提供的照料服務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務需求呈不斷增長趨勢,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資源明顯不足。城市的社區和養老機構提供的照料服務距離老年人的需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農村的社區服務則幾乎處於空白狀態,農村基層組織對於老年人工作僅僅停留在處理贍養糾紛、五保戶等問題上。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在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時,有許多自身難以克服的困難。(1)體力上的困難。一些老年人體弱多病,行動不便,不能按時到庭,給案件審理帶來麻煩。有些老年人因體力不支,證據有時甚至被被告強行搶走和毀滅。(2)經濟上的困難。一些老年人沒有收入來源,按一般訴訟程序請不起律師和交付訴訟費。特別是贍養案件中的老年人就是因為被逼到生活難以維持的地步才來訴訟,所以根本支付不起訴訟費。(3)文化和法律知識上的困難。由於多數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識有限,不懂得取證、舉證,直接影響訴訟結果。總之,老年人由於體力、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訴訟能力較差。
如何進一步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將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筆者認為,要增強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繼續加大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擴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確保老年人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醫療待遇的落實;在農村盡快普及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與加快基層社區建設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為老年人辦實事、辦好事,確保老年人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落實:
一、老年人受贍養扶助權要得到較好落實。為落實好老年人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要積極倡導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明確約定贍養的具體內容和標准,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可以大大減少贍養糾紛的發生,效果通常都比較好。對於已經形成的贍養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等有關組織,首先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確保老年人受贍養權得到落實。
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在農村,有些地方實行了社會養老保險和多種形式的退養、補貼制度,一些農村老年人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普遍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制度。但是,養老金覆蓋面還比較狹窄,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佔全國老年人總人口比重相當大的農村老年人還沒有充分享受到社會性質的養老保障制度的優越性,他們常常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所以,在農村普遍建立養老保障制度是今後一個時期我們的重要歷史任務。
三、要推進老年醫療康復保險事業迅速發展。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要對離退休人員實行了政策傾斜,對參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比例都要給予照顧。
四、要不斷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應當廣泛開展大量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為老年人到老年大學(學校)繼續學習創造條件。老年圖書報刊、影視、戲劇、文藝作品等也要日益豐富。開創老年人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空間,使他們能夠發揮余熱,為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五、要進一步加強老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和法律服務深度和廣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對涉老案件的審判力度,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三優先制度,對較復雜和易反復的案件實行回訪制度,對經濟有困難的老年人實施司法救助,根據不同情況依法緩、減、免交訴訟費。各種法律服務機構也要針對老年人經濟能力差、行動不便等不足,採取措施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當前國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關法律援助的實施細則,可以多考慮作為援助對象的老年人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
老年人曾為我們的社會發展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也是我們人類社會經驗的一筆財富,況且幾乎我們每個人將來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們自己。敬老愛老也是我們的歷史責任,願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會文明進步的成果。作者: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趙 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