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站的設計開發屬於技術開發合同,還是技術服務合同?
網站設計開發,可能屬於技術開發合同,也可能屬於技術服務合同。【通常情況下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1、因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通常為「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通常為一方委託他方開發,或兩雙方合作開發。對於開發出來的「技術」法律規定沒有特別約定時,委託開發的專利申請權屬於研發人,委託人可免費使用。合作開發的專利申請權為雙方共有。最特別的是使用權、轉讓權在無約定情況下,無論是委託開發、還是合作開發,雙方都享有。
我們常見的大多數網站開發,並不涉及「新技術」生產的問題,也不存在開發方享有轉讓和使用權的問題。
2、而技術服務合同,則更符合大多網站設計合同的特徵。技術服務合同通常是委託人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由委託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
顯然,大多數網站設計合同都符合技術服務特徵。
3、兩種合同最明顯的區別還在於:合同風險的承擔不同,通常開發合同,產品不能開發的風險除人為原因外,都是雙方互擔。而服務合同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