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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侵權

發布時間:2020-07-22 13:15:10

1、網站界面相同或相似是否構成侵權

程序和內容都是我自己的,這樣算不算侵權呢? 回答:你的問題,可以從模仿網站設計風格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或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兩個方面來考慮: (一)剽竊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頁設計風格,構成侵權。 侵犯著作權的前提是:被模仿的網頁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網頁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若被模仿的網站若是將網頁布局、設計風格、背景色彩、動畫、圖片、美術和相關文字等進行特定組合,屬於其獨特構思的體現,而不是依照客觀事實簡單排列,那麼該網站就具備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因為網頁都是按照一定格式、內容排列組合而成就認定所有網頁都不具有獨創性,不能構成著作權保護作品。 據此,若模仿者的網頁與被模仿者享有著作權的網頁相似達到一定程度,即可認為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剽竊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對於「剽竊」的認定,參考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XX市版權局的答復》權司[1999]第6號: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簡言之,剽竊他人作品是對他人創作成果的復制行為,自己並沒有創造性勞動。 就本問題而言,如果你模仿了該網的設計風格,沒有加入自己的獨創性勞動。那麼你的行為就構成剽竊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二)在一定條件下,構成不正當競爭。 司法實踐中,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就本問題來看,網頁風格基本相同、經營業務相同,如若再在同一個地區范圍,能夠導致消費者混淆,你的行為就可以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參考法律法規: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物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文作者:羅雲律師,來自:羅雲律師網,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註明出處)

2、使用網站模板是否侵權?

如果作者允許免費傳播使用,則不侵權;
否則則視為侵權。

3、參考界面設計 是否構成網站侵權

網站的布局大同小異,如果僅僅是布局的話,一般情況下不會侵權,因為網站布局的設計出發點都是便於瀏覽,不具有獨創性。當然如果你將人家的圖片直接搬過來,那就構成了侵權。

4、如果兩個網站中網頁外觀設計相同,屬於侵權嗎

我單位的網站中,有跟別人相同的,但是別人的網站也有跟我們網站相同的,到目前沒有接到法院的傳單!

5、如何避免網站設計被人侵權盜版?

以下是關於外觀設計的判定方法,提供參考。
外觀設計專利的近似判定方法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

直接對比法

直接對比法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的圖片或照片直接進行比較。
採取這一方法應特別注意作比較時直觀的效果較差,特別是用筆畫的專利圖片,與做成產品後的視覺效果有一定差異,不能把這些圖片視覺效果的差異看成是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差異。

二是將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生產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直接與被控侵權產品比較,這種比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斷,但需注意的是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所生產的產品是否與申請專利時的圖片或照片完全一樣。許多企業申請專利後,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實際生產的產品與申請專利時的產品往往有些變化。因此,用產品作直接比較時,應剔除與專利文件不相同或變化之處,因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以申請批准文件中的圖片或照片為准。

交叉對比法

交叉對比法一般較適用於與公知公用產品有密切關聯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現實的生活中,許多產品設計者,總是在借鑒已有的公知公用產品基礎上進行產品設計。當幾個人或幾個企業都參照某個產品進行新的創新設計時,後來設計的產品或多或少總是與在前的公知公用產品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判斷他人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應作一交叉比較。具體方法是

先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已有公知公用產品作一比較,
然後再將其與專利產品作比較,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更接近於專利產品則一般構成侵權,更接近於公知公用產品則不侵權。
通過這種交叉比較來剔除公知公用產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則,對於被控侵權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將不是專利權人的設計范圍給變相擴大到其保護范圍。同時,也為判斷近似性帶來依據。

視角對比法

視角對比法是指從不同的視線角度去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異同。外觀專利的視圖通常有六個面,如果對稱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實際使用時不易見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圖片可能只有四個面或五個面。在比較異同時,首先應看主視圖,然後比較側視圖或俯圖,對許多產品俯視與仰視的異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對於較小的產品,如玩具手槍,其所有視圖都屬易見部位,往往無主次之分,則應從各個視角綜合判斷其異同。

對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產品,還應注意其透明狀態下的視覺效果。外觀形狀相同,但另一產品採用的全透明的設計,其視覺效果可能差異很大,從而使兩件形狀相同的產品不易混淆,不易區別,此時不能輕易作出相同的判定。應作近似來闡述。

對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種變化狀態的產品,亦應注意其不同狀態下的視覺對比效果,不能僅憑一種狀態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權的判斷。 因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實際對比物作出分析,可以適用「近似性 大於 1/2 」來進行判斷。
另外還可以從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部分進行比較,設計要點往往是其與眾不同的創新點。設計要點相同或相似,而其餘部分也無明顯區別的,應認定為侵權。

在判斷外觀設計產品是否侵權時應多從幾個視角去觀察比較,最後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綜合判斷。

按照您的說法,您公司的網站被人完全copy的做了一個,只是聯系方式和公司簡介不一樣,對方是屬於侵權行為,但是按照目前中國法律關於網頁設計方面的侵權行為的判定和懲罰條例,尚未完善,維權方面有一定困難。直接一點,就是請一個專業律師行,發一份專業的律師函給對方進行警告,或者收集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同時希望中國法律在不久的將來,將會對這種網頁設計侵權行為制定出合理和符合中國社會現狀的法律制度去制約不法分子的行為。

6、網頁設計使用素材怎樣算侵權?

不算,當然盡量少用帶人物的。

7、我製作了一個和別人差不多的網頁,他會不會說我侵權

版權侵權了
版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表明網頁是不是屬於作品的范圍,但司法實踐中是承認網頁屬於作品的。
但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並不等於我們平常所說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里的「獨創性」是指:
1.不是抄襲的;2.並非唯一表達;3.具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
如果不滿足上面的任意一個條件,就不享有版權。

百度的首頁在布局和設計上(注意這里討論的是整個網頁的版權而不是其中某一個圖片的版權)體現不出什麼創造性;而且我們可以認為,這種布局設計幾乎就就是一種唯一表達,也就是說,給你logo,菜單,搜索框,鏈接,讓你設計一個搜索主頁,幾乎所有的人都會採用這種布局方式。
你可以看看一搜、狗狗等其他搜索網站的首頁設計,基本上都是這種布局。

所以我認為百度的首頁不享有版權。 你可以模仿(當然,不包含使用它享有版權的logo)。

你的這種「模仿」實際上根本不會損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權益,所以也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8、模仿其他網頁會侵權嗎?

版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表明網頁是不是屬於作品的范圍,但司法實踐中是承認網頁屬於作品的。
但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並不等於我們平常所說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里的「獨創性」是指:
1.不是抄襲的;2.並非唯一表達;3.具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
如果不滿足上面的任意一個條件,就不享有版權。

百度的首頁在布局和設計上(注意這里討論的是整個網頁的版權而不是其中某一個圖片的版權)體現不出什麼創造性;而且我們可以認為,這種布局設計幾乎就就是一種唯一表達,也就是說,給你logo,菜單,搜索框,鏈接,讓你設計一個搜索主頁,幾乎所有的人都會採用這種布局方式。
你可以看看一搜、狗狗等其他搜索網站的首頁設計,基本上都是這種布局。

所以我認為百度的首頁不享有版權。 你可以模仿(當然,不包含使用它享有版權的logo)。

你的這種「模仿」實際上根本不會損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權益,所以也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9、關於網頁製作的版權問題

首先得肯定,你的法律意識很強。一個走向文明的社會需要你這樣公民!建設法治國家真正依靠的是人們內心對法律的尊崇,而不是外在的監獄、警察。
你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現在跟你說法律理由可能有些早,法律理由附後。其實,即使我們不知道具體法條,也能大致判斷一個行為是否侵權,這個標准就是:我這樣做後不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很顯然,你在作業中使用他人圖片並不會給他人帶來損失。反過來,如果你將他人的圖片印成畫冊出售,那麼,製作這個圖片的人的經濟利益就會受損(因為他自己出版的畫冊的銷量會減少,而他卻為圖片的製作付出了時間和智力勞動),所以出售的行為就構成侵權,即使你不收錢,免費贈送給很多人,也會侵權,因為雖然你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同樣讓製作圖片的人利益受損。

附法律理由:
按照著作權法,你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表面上看,你對他人可能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圖片,Flash等)進行了復制,而復制權正是著作權人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就是說復制這些作品得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10、關於製作網站的侵權問題

你說的小說網站有兩種做法,法律效果不一樣:
一、自己建設網站,自己提供內容。
你自己提供內容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信息網路傳播,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除非該小說已經過了保護期(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其實這樣的小說也很多。
自己提供內容,包括自己把手頭的擁有的小說上傳到網站,也包括你把其他網站的小說復制過來。
二、自己建設網站,由網站的用戶上傳小說。類似於土豆網的模式。
這種情況下,你沒有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傳播作品的是上傳小說的用戶。該用戶如果未經許可,上傳尚在保護期內的小說,該用戶侵權。
此時,你的身份是「網路空間服務商」,具備以下條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路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總,在第二種情況下,你侵權的風險小多了,也沒有義務對小說是否侵權進行事前審核。你的主要義務就是: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刪除該小說。

你提到你只是為了分享。對他人作品進行網路傳播,不管是否是商業性質,都要取得許可。
你把覺得好的書籍原創人、出版社等信息發到網上,沒有問題,不侵權,只要不發布內容。在你的表述中適當引用書中內容,符合「合理使用」,不侵權。
有些網站也註明:版權歸原創所有,如有侵權請通知,然後刪除。 這種網站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聲明合法,只要其履行事後刪除義務,不侵權。

確實有一個關於轉載他人已發表作品不用取得許可(但要付報酬)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只針對報紙、期刊,不包括網站。
但願能幫到你,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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