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
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
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
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
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
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域名纠纷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版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权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3、网络域名与姓名权等权利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目前我国调整两者之间冲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域名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其中,按照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认定域名注册、使用是否存在侵权或不正当行为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原告(注:即本文中的权利主体,下同)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注:即本文中的使用人,下同)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规定,在网站域名与姓名权(或商号权、商标权等)产生冲突时,案件的焦点,或者说侵权的认定无外乎取决于以下几点的认定:
1)权利主体主张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2)网站注册人、使用人(以下合称“使用人”)是否对网站域名享有相关权益,或者有其他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3)使用人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网站域名的行为;
4)公众是否会对网站域名与某特定主体或该主体产品之间的联系产生混淆。
4、个人域名以公司的名义备案,域名所有权归谁?
分两种情况:
1、若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话,无论怎么备案这个域名都是属于你的,域名拥有全球唯一性,只要你注册成功后就会有域名证书的,书上显示的个人。
2、以公司名义备案的话,到时备案信息会显示是公司,但域名所有人还是个人,这个互不影响。
(4)域名权权利属性之争扩展资料:
域名的发展历史
1985年1月1日(不排除注册日期被重置的可能),域名史上第一个域名nor.net被注册。1985年3月15日,Symbolics公司注册了历史上第一个.com域名。当时域名注册刚刚兴起,申请者寥寥无几。
1993年Internet上出现WWW协议,域名开始受到关注。
1993年Network Solutions(NSI)公司与美国政府签下5年合同,独家代理.COM、.ORG、.NET三个国际顶级域名注册权。当时的域名总共才7000左右。
1994年开始NSI向每个域名收取100美元注册费,两年后每年收取50美元的管理费。
1998年初,NSI已注册域名120多万个,其中90%使用“.COM”后缀,进帐6000多万美元。有人推算,到1999年中期,该公司仅域名注册费一项就将年创收2亿美元。
1997年7月1日,作为美国政府"全球电子商务体系"管理政策的一部分,克林顿总统委托美国商务部对域名系统实施民间化和引入竞争机制,并促进国际的参与。
7月2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面向公众征集方案和评价的邀请,对美国政府在域名管理中的角色、域名系统的总体结构、新顶级域名的增加、对注册机构的政策和商标事务的问题征集各方意见。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通过其网站正式公布了《域名技术管理改进草案(讨论稿)》。这项由克林顿总统的Internet政策顾问麦格日那主持完成的“绿皮书”申明了美国政府将“谨慎和和缓”地将Internet域名的管理权由美国政府移交给民间机构。
绿皮书总结了在域名问题上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移交过程的稳定性、域名系统的竞争性、“彻底的”协作性和民间性,以及反映所有国际用户需求的代表性。
在这些原则下,绿皮书提出组建一个民营的非盈利性企业接管域名的管理权,并在1998年9月30日前将美国政府的域名管理职能交给这个联合企业,并最迟在2000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所有管理角色的移交。
1998年6月克林顿政府发表一份白皮书,建议由非盈利机构接管政府的域名管理职能。这份报告没有说明该机构的资金来源,但规定了一些指导原则,并建议组建一个非盈利集团机构。
1998年9月30日美国政府终止了它与目前的域名提供商NSI之间的合同。双方的一项现有协议将延期两年至2000年9月30日。
根据该协议,NSI将与其他公司一道承接Internet顶级域名的登记工作。NSI和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将于1999年3月31开始分阶段启动共享登记系统,至1999年6月1日完全实施。
1998年10月组建ICANN,一个非盈利的Internet管理组织。它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接管了原先IANA的职责,负责监视与Internet域名和地址有关的政策和协议,而政府则采取不干预政策。
2018年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成为“.BAIDU”顶级域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BAIDU”顶级域服务器。
5、简述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发法。
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主要是指通过有关行政与司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照权利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申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权利的冲突的途径。
目前,依照我国商标立法的情况来看,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在法律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标局依照职权主动驳回他人申请的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申请;
2、权利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对在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3、权利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申请撤消,等。
当然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当中,诉讼方式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这是因为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的裁决,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裁决或者判决为程序的终结。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抗辩事由和法律依据
1)抗辩事由
在判断商标权与域名权是否构成冲突时,主要考虑商标或者域名是否具有独创性、商标或者域名是否驰名、商标使用的范围与域名的网站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等因素。
2)法律依据
目前,在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方面,可以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
6、域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是什么? 表现形式又是什么?
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
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
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
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
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7、域名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如何解决域名纠纷?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1、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3、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4、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8、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为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2条;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
9、域名权的特征
您好!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
特征如下:
1、域名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2、域名知识产权属性
尽管中国学者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上一直存有争论,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论述中,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正是具有这三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