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办法》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还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希望更好的完善吧。
2、我国域名管理的基本政策发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 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 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 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 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 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 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时间:
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目的: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全文阅读: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4912/n11296542/12094947.html
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要求的需要,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需要细化《办法》有关域名服务监管制度。
工信部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由我部下放到省级通信管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办法》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批主体、注册资金等制度,亟需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大家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5、《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怎么理解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解释:现在甲在某云平台租用了一个服务器,现在该公司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甲将自己的网站解析到了该公司提供的ip地址以下。随着甲的网站的发展,盈利了,网站的访问量很大。这个时候,该公司私自将原本绑定甲网站的ip更改成了其他的网站,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其他网站的访问量。这个行为违法了该办法,涉嫌违法。甲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赔偿。
6、如何评价新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自问自答下 -------- 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中国上(意见征求-互联中国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 “您好!希望有关部门不会因为第三十七条的存在而任意地切断、关闭对于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站(比如:科研、教育类)。 作为一名年轻的高校科研人员,互联中国平等、开放、包容的原则使得我们能够及时地学习、掌握到国际上最新的科研进展和成果,并与国际同行保持交流。科技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也是提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至于人类文明进步的直接和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希望《互联中国域名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相关领域的管理,并保护、约束好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希望《办法》的出台,尤其是第三十七条,不会影响到国内普通中国民正常的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力。 感谢您的时间。祝好!” -------- PS:虽然觉得按照国内流行的犬儒的调调而言,如我般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的意见,或许只是浪费了十几分钟地在对着空气说话而已。但毕竟依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即使无用,比起无脑谩骂,也许并没有差下去太多。 也许过于理想主义,但希望能够看到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公民意识的觉醒。 --------- 三.三0 补充: 一. 我是在三.二吧提交的“整体意见”栏。关于现在无法提交意见和投票(具体参看 如何评价二0一陆年三月末《互联中国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互联中国 里的讨论)。可以想到的有两种可能: 一. 一. 第三十七条处本来就设置过脚本不让留言(觉得这样似乎过于脑残,不过不排除); 一. 二. 这几天的流量突然增大,包括一些“热血青年”所加的刷投票的脚本,中国站维护临时加的脚本,所以粗陋。 二. 我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试着提出“高墙的两边”能够找到利益相关点,能够讨论且被接受的意见。当然前提是能够被看到。。。 三. 个人不是很赞同“以暴制暴”,觉得高强的那边并不是傻,大家只是立场和利益不同而已。政治是妥协,“以暴制暴”对于事情的解决或向着好的方面的发展并无助益,且只会加剧高墙两边的对抗。当年广场上“热血”学生的行为已经使得现在相关领域的进步延缓了许多,最近的例子可以参看香港
7、《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实施后域名须实名注册吗?
11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2004年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办法》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办法》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8、如何看待《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自问自答下
--------
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意见征求-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
“您好!希望有关部门不会因为第三十七条的存在而任意地切断、关闭对于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站(比如:科研、教育类)。
作为一名年轻的高校科研人员,互联网平等、开放、包容的原则使得我们能够及时地学习、掌握到国际上最新的科研进展和成果,并与国际同行保持交流。科技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也是提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至于人类文明进步的直接和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希望《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相关领域的管理,并保护、约束好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希望《办法》的出台,尤其是第三十七条,不会影响到国内普通网民正常的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力。
感谢您的时间。祝好!”
--------
PS:虽然觉得按照国内流行的犬儒的调调而言,如我般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的意见,或许只是浪费了十几分钟地在对着空气说话而已。但毕竟依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即使无用,比起无脑谩骂,也许并没有差下去太多。
也许过于理想主义,但希望能够看到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公民意识的觉醒。
---------
3.30 补充:
1. 我是在3.28提交的“整体意见”栏。关于现在无法提交意见和投票(具体参看 如何评价2016年3月末《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互联网 里的讨论)。可以想到的有两种可能:
1. 1. 第三十七条处本来就设置过脚本不让留言(觉得这样似乎过于脑残,不过不排除);
1. 2. 这几天的流量突然增大,包括一些“热血青年”所加的刷投票的脚本,网站维护临时加的脚本,所以粗陋。
2. 我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试着提出“高墙的两边”能够找到利益相关点,能够讨论且被接受的意见。当然前提是能够被看到。。。
3. 个人不是很赞同“以暴制暴”,觉得高强的那边并不是傻,大家只是立场和利益不同而已。政治是妥协,“以暴制暴”对于事情的解决或向着好的方面的发展并无助益,且只会加剧高墙两边的对抗。当年广场上“热血”学生的行为已经使得现在相关领域的进步延缓了许多,最近的例子可以参看香港。
9、工信部发《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内,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容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