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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1-02-04 21:25:50

1、TM域名注册规则是怎样的?

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注册域名时要注意以下几类词汇不可注册域名:

敏感词专汇属比如:hanzheng、av、porn、dangjian、xxx、sex、rape、renquan、hero、xxoo、fuck等,这些词是不能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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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只有机关法人才能注册,个人和企业是不能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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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qa域名注册有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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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商标的注册实行什么原则?

你好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因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转让、商标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标法行为的过程中的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商标调整的对象。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4)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5)全面审查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程序
在我国,商标注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报送商标图样。如申请使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才能生产的商品,应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人还须按规定交纳申请费。
2. 商标注册的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类商品一种商标五份申请的原则,即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标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如用药品、卷烟等,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进入市场,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采取自愿原则。
(3)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应标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日期的注明,初步审定与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协调,协商超过30天达不到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要经过两级核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和复审等阶段。
(1)两极核转。即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进行初审,然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两级审查同意后,再报送国家商标局审查。
(2)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国家商标局受理注册后,首先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经过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限期补交文件;认为符合规定的即转入实质审查。
(3)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国家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审查:
①审查商标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②审查商标所用文字、图形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即商标所有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应具有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立意新颖、独具一格;
③审查所用文字、图形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④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⑤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外观设计心利或其他权利相冲突。
(4)公告、核准和复审。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定合格的,予以刊登《商标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异议期满,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再次刊登《商标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裁定异议成立,则撤销商标公告,不予以注册核准。
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1.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可以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2.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注册人。
4. 商标使用的管理
我国商标的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集中注册和全面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负责注册的初审、核转和日常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有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禁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处以罚款

4、申请的单一性是域名注册的原则吗?

申请的单一性是域名注册的原则吗?域名肯定是唯一的

5、域名注册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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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什么意思

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每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也就是谁先注册那个域名就属于谁的。就像买东西一样,你看到喜欢的东西先买下来就是你的了,没有时间限制,不同的是域名注册是有期限的,看你要注册几年,只要在那几年里,你要卖域名什么的都可以,到期了要续费,不然别人也可以去注册。

7、域名注册规则?求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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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行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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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国域名管理的基本政策发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 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 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 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 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 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 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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