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案例中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有哪些启示?
英文域名都没人关注了,
还会有中文域名起纠纷,
2、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二、“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件,判决书获评全国第三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
案例三、“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书获得第二届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大赛优秀裁判文书奖。
案例四、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此案系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案例五、“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六、“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率先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的判决书对互联网行业特定名词的权利界限进行了界定,对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颇具借鉴意义。
案例八、“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学术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互联网+”背景下对于如何厘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体现了法官对互联网经济下商标分类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在201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本案获评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上述十个经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果。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将继续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断提升海淀法院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3、谁帮忙找找最有争议的民事案例啊,,,,急需,,,,跪求啊
赣县韩坊乡青年农民刘某,与同村女青年王某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感情甚笃,高中毕业后他们又双双来到广东一家制衣厂打工。随着相互接触的机会不断增多,刘某和王某的感情日益升温,私下里两人相互订下终身。今年正月十五,他们俩终于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和村民们的祝福声中结成百年好合。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今年6月,刘某夫妻俩从广东赶回家里过端午节。端午节过后,王某因怀有三个月身孕被留在家中休养,刘某只身前往广东继续打工。但就在途中刘某突遇车祸身亡。刘某父母听到自己唯一的儿子、王某听到自己恩爱的丈夫惨遭车祸身亡,当即都哭得昏死过去。他们忍痛办完刘某的丧事后,刘某的父母又有了新的担忧,儿媳王某只有20来岁,还很年轻,再婚是必然的,她腹中的胎儿才三个多月,可就算是刘家唯一的“血脉”了,便与王某商量,请她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生下来。为保证王某能生下孩子,刘某父母要求王某签订如下一份协议:王某若保证把孩子生下来,并给孩子哺乳满半年,那么王某再嫁人,公婆不予干涉,孩子的抚育费用由爷爷、奶奶负担,且公婆依法可继承其儿子的房产、存款等全归王某所有;王某如果不把孩子生下来,则要赔偿公公、婆婆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王某实在不忍再看到刚丧爱子的公婆难过的样子,便签下了这份协议。签订协议后,老俩口受伤的心总算得到了一丝慰籍。然而,8月初,王某却在亲朋好友及家人的劝说下,“违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听到王某堕胎的消息,刘某父母痛苦万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王某按协议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该协议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存在我国所崇尚的“权利义务至上”与西方的“契约至上”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被告享有该款规定的生育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其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因协议限制了被告的不生育自由,违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强制性规定,故系无效合同。即使被告在签订保证协议时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被告的不生育自由不因一纸协议而被束缚。 另:生育权是人身权利,本案中的协议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等原则的约束。-----(中国法制下的价值观,“权利至上”)但按照西方“契约至上”的价值观来判断,则本案中的协议是有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契约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契约生效后就必须受到契约之约束。
4、在哪里可以查到近年来我国法律处理域名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
百度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或者我处理此事的纠纷数据
5、有关域名争议的一个问题,域名究竟是谁的
域名现在是先到先得
除非有的公司有申请
否则人人都可以注册
6、域名争议的实例
2007年月30日,投诉人根据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下称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幷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7年8月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传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2007年8月3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单位是IP Mirror (Hong Kong)Limited,其注册地址是Room 2104C,21/F,Admiralty Centre Tower 1,No. 18,Harcourt Road,Hong Kong。
中心於2007年8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於20天内提交答辩,幷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没有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中心於2007年9月29日向争议双方发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将指定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8年1月28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幷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1月30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组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张子恒先生及赵云博士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於2008年3年1月30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经中心确认,本案专家组将在15个工作日内(2008年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裁决书。
7、案例域名管理和争议案例<footnote><para>资料来源:http://net.chinabyte.com/9/shtml.</para></footnote>
争议双方: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
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或许很多人并不太熟悉,但如果说起其简称“GE”,就会被相当多的人知晓:从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金融服务、医疗造影、电视节目到工业塑料等等,其产品种类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务性公司,在数年来销售收入一直位于世界第一,被国人所熟知的杰克·韦 尔奇就是GE公司在1981至 2001年度的首席执行官。
成立于1999年的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照明产品为主的公司。2006年12月20日,该公司委托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大港经营部),建立了一个域名为“gelighting.com.cn”网站,以销售照明产品。显然,无论从目前的规模、实力、影响来说,这个电子经营部和GE公司都无法相提并论。
2008年4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GE公司提交的投诉书,请求裁决将“gelighting.com.cn”域名转移给自己。于是,在此之前并无实质性交集的“蚂蚁”和“大象”,围绕着这个域名,开始了一场争夺战。
判决结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驳回GE公司要求将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焦点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标权
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将“G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同时也早已注册、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2007年3月,GE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E”商标,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GE公司称,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gelighting”,与自己的商业标识“GE”造成混淆,大港经营部利用该域名,对其进行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投诉人大港经营部认为,GE公司主张的是2007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内容为“GE”并非“gelighting”,GE公司没有权利用“GE”的商标权来对“gelighting”主张权益;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在2006年12月20日,早于GE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的2007年3月21日这个时间点,也就是说,GE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是不存在的,没有在先权利,因此在自己注册该争议域名时,GE公司在中国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gelighting”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混淆,被投诉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否则,就会导致只要以 GE开头的任何域名都会产 生争议,如“ge.com.cn”。争议域名的主体是“gelighting”,其显著特点是字母多、单词长,且是一个生造词,与“GE”相比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相同或混淆。
焦点二:是否恶意注册
无论是在大港经营部的网站还是经营场所的牌匾中,都大量使用了“GE”、“ge标志”、“通用电气照明”、“GE梦想启动未来”的标志(均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写有“GE在线订购”或“订购热线”。GE公司据此认为,这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GE公司和大港经营部两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因此大港经营部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对争议域名不该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自己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自己是经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后注册的行为,使用“通用电器”字样并无不妥,而且使用该域名数年来,也从来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该域名,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关于被投诉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的证据材料,又怎能说自己“损害其声誉,破坏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GE”≠“GE…”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补充规则》,2008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规则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确定指定专家马来客为本案独任专家,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gelighting’和‘GE(ge)’二者是否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是否会在公众的认识上产生混淆,使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对“GE”标志所享有的权益,显然不应无限扩大到含有“ge”的所有标志!2008年6月6日,独任专家马来客表示,“GE”固然具有显著性,但其构成相对简单,而“gelighting”标志由10个字母构成,其中只有2/10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相同。与“ge”结合的其他词汇“lighting”为普通词汇,该词汇与“ge”的结合,在公众的认识中并不必然产生该标志(“gelighting”)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的感觉。因此结合“gelighting”标志的整体情况,难以得出标志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GE”标志相近似的结论。
根据以上理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裁决书中指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或相似、且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而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情况,也不符合“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故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该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域名管理”问题,到底如何对域名进行管理,如何解决由于域名引发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