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从网络公司手里把域名申诉回来
属于争议的域名必须走域名仲裁的流程。
国际域名商ICANN已批准了4家这样的争议解决机构,它们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洲域名纠纷解决中心(ADNDRC,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和CPR争端解决研究所(CPR,CPR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这四家机构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
每家机构的仲裁流程都不一样,需委托相关律师进行。因为涉及的情况非常非常的多,如果不是价值特别大的域名,没必要。当然价值大的域名才存在争议,大部分是侵犯别人的商标了。
虽然名义上称为“仲裁”,但是,此种仲裁并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与诉讼程序互斥的法律程序。不管是从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实施规则,还是从CNNIC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规则来看,域名争议仲裁都是一种不排除司法管辖的民间快速争议解决机制。
2、域名纠纷 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读者:申申申申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此,根据该解释直接向法院提起域名侵权纠纷诉讼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作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是递交域名注册申请地、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域名服务器所在地;而侵权结果地则可以认为是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地。但前文列举的侵权行为地都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此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被侵权人)或者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因此,对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来说,无论是域名仲裁提出前、域名仲裁过程中还是对域名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时,均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若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建刚
3、域名仲裁的问题
一般他们不会那样作,因为他们要仲裁不管成不成功先交4000块仲裁费,请律师每小时250美金,仲裁成功还要花钱跟注册人买。 他如果没主动联系你你最好不要主动去卖,防止他以此为借口说你是恶意抢注进行牟利。最好托网络公司帮你卖保险一点。
4、我们收到域名仲裁机构有关国际域名“.com”被争议的通知,怎么办?
不能,最好找个懂英文的律师帮你回复
5、域名纠纷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版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权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6、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律师费怎么算
?
7、案例域名管理和争议案例<footnote><para>资料来源:http://net.chinabyte.com/9/shtml.</para></footnote>
争议双方: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
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或许很多人并不太熟悉,但如果说起其简称“GE”,就会被相当多的人知晓:从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金融服务、医疗造影、电视节目到工业塑料等等,其产品种类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务性公司,在数年来销售收入一直位于世界第一,被国人所熟知的杰克·韦 尔奇就是GE公司在1981至 2001年度的首席执行官。
成立于1999年的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照明产品为主的公司。2006年12月20日,该公司委托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大港经营部),建立了一个域名为“gelighting.com.cn”网站,以销售照明产品。显然,无论从目前的规模、实力、影响来说,这个电子经营部和GE公司都无法相提并论。
2008年4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GE公司提交的投诉书,请求裁决将“gelighting.com.cn”域名转移给自己。于是,在此之前并无实质性交集的“蚂蚁”和“大象”,围绕着这个域名,开始了一场争夺战。
判决结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驳回GE公司要求将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焦点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标权
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将“GE”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同时也早已注册、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2007年3月,GE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E”商标,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GE公司称,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gelighting”,与自己的商业标识“GE”造成混淆,大港经营部利用该域名,对其进行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投诉人大港经营部认为,GE公司主张的是2007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内容为“GE”并非“gelighting”,GE公司没有权利用“GE”的商标权来对“gelighting”主张权益;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在2006年12月20日,早于GE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的2007年3月21日这个时间点,也就是说,GE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是不存在的,没有在先权利,因此在自己注册该争议域名时,GE公司在中国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gelighting”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混淆,被投诉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否则,就会导致只要以 GE开头的任何域名都会产 生争议,如“ge.com.cn”。争议域名的主体是“gelighting”,其显著特点是字母多、单词长,且是一个生造词,与“GE”相比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相同或混淆。
焦点二:是否恶意注册
无论是在大港经营部的网站还是经营场所的牌匾中,都大量使用了“GE”、“ge标志”、“通用电气照明”、“GE梦想启动未来”的标志(均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写有“GE在线订购”或“订购热线”。GE公司据此认为,这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GE公司和大港经营部两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因此大港经营部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对争议域名不该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自己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自己是经宁波市大港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后注册的行为,使用“通用电器”字样并无不妥,而且使用该域名数年来,也从来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该域名,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关于被投诉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的证据材料,又怎能说自己“损害其声誉,破坏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GE”≠“GE…”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补充规则》,2008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规则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确定指定专家马来客为本案独任专家,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gelighting’和‘GE(ge)’二者是否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是否会在公众的认识上产生混淆,使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对“GE”标志所享有的权益,显然不应无限扩大到含有“ge”的所有标志!2008年6月6日,独任专家马来客表示,“GE”固然具有显著性,但其构成相对简单,而“gelighting”标志由10个字母构成,其中只有2/10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相同。与“ge”结合的其他词汇“lighting”为普通词汇,该词汇与“ge”的结合,在公众的认识中并不必然产生该标志(“gelighting”)为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商业标识的感觉。因此结合“gelighting”标志的整体情况,难以得出标志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GE”标志相近似的结论。
根据以上理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裁决书中指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或相似、且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而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情况,也不符合“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故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该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域名管理”问题,到底如何对域名进行管理,如何解决由于域名引发的争端?
8、域名、域名保护、域名仲裁、国际域名、国内域名
1、这种要求仲裁的条件成不成熟,能不能立案?
答:能立案。您听说的这个仲裁要在域名注册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的说法,源于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但是,该办法只适用于.cn域名的争议,对于.com域名争议,并没有注册之日起多少年之后不得仲裁的规定。
2、听网友说(百度知道里的回答),要求仲裁有时效性限制,域名注册后过了三年就不能投诉要求仲裁是不是有这么一说?
答:参考上个问题。
3、还有网友说(也是百度知道里的回答),国内域名的注册时间在国际上来讲是无法鉴定真伪的,除非国际域名管理机构有国内域名注册的管理权,否则无法确定注册时间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国内域名的注册时间不能做为投诉的证据,是不是这样的?
答:.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关是CNNIC,其whois数据库中的注册时间就是其注册时间,除非有反证证明。不过,在先注册的某个域名并不是其持有人要求持有类似域名的权利依据,只有其域名经过使用取得知名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权以后才可以形成一项权利。
4、还有网友建议转移到国外的域名注册机构去,请问放在国内和国外有什么区别吗?能起到保护起来的目的吗?
答:.com的域名争议机制是国际性的,目前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被授权的仲裁机构,投诉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论您的域名托管在哪一个注册机构。这些注册机构都应当服从仲裁机构的裁决。所以,您现在转移域名是没有用处的。
另外,现在转移域名可能导致您的域名注册原始时间被域名转移时间替换,从而导致你的域名严重晚于对方域名的注册时间的情况,从而给你带来不利。请慎重考虑。
9、抢注域名犯法吗 有个公司说要起诉我哦
您好,域名抢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您是恶意抢注那就不合法了,具体域名相关都是有法律的,尤其是域名争议这块,需要特别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