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法律科普 网络传播黄色物品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1、网络传播黄色物品属于犯罪行为。
2、不为牟利,与朋友分享需要根据情节而定,如果情节严重的也是犯罪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如果牟利了也是犯罪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1、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网络推广保健品是犯罪吗扩展资料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老年人保健品骗局犯法吗法律怎么处理呢
老年人保健品骗局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可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骗局通常采取免费赠送食品、生活物品,组织所谓“专家”作免费“健康讲座”,为老年人免费体检,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取得老年人的信息和信任,进而夸大、虚构保健品效果,向老年人推销高价保健品来骗取大额资金。
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骗局属于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网络推广保健品是犯罪吗扩展资料:
近年来,保健品诈骗犯罪呈现发案区域不断扩大、涉案金额不断增加、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团伙采取公司化模式运营,老年群体深陷“保健品诈骗陷阱”的情况愈发严重,成为受害重灾区。
多数老年人没有渠道去了解产品信息,也无法利用网络公开口径去查证保健品真伪。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老年人信息闭塞,法律意识淡薄,爱“占小便宜”、盲信权威,固执从众等心理,针对他们量身定做的骗局。
据公安部数据统计,2018年以来,已破获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3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人,追赃挽损1.4亿余元。
3、请问 我再网络上传播一些保健品 算违法行为么
不违法来
但是你的产品自要符合QS食品质量
否则就是销售不合格产品,是违法的。
还有就是销售模式
不能夸大其辞
最主要的是在贴吧上写的时候小心因为某些敏感次而遭受删贴
自己注意就好
----------------------------不要写太低
注意自己的价格保护措施
以免以后没有利润空间
4、网络推广经营会不会涉及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犯罪
我在淘宝网上面帮人家其他商家在淘宝网里面做推广,从中收取一定的推广费用。都是你情版我愿的自由交易权下达成的!这些费用是赞助费用,用来帮忙推广商家的产品费用!是淘宝卖家,我也是在淘宝网里面进行的推广!并没有去外网或者其他地方!另外推广的产品全部是合格产品,非假冒产品!这样我会不会涉及到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的犯罪!因为我没有这方面的经营执照之类的!就在淘宝网里面帮人家推广!请相关律师回复一下!谢谢啦!
5、法律责任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小弟在卖保健品公司做网络推广的,现在他的公司被查,以卖假产品为由拘捕,
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6、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6)网络推广保健品是犯罪吗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7、网上销售保健品犯法吗
您好,首先希望您在诸多的广告帖中翻到我的回答,并仔细看看。(字数不多)内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容,我更认为是一种基于论坛的网络代购,您将之定性为销售也不是很合适。您的这种情况不能称之为违法,因为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
对于您这种“经营”模式,我姑且称之为经营,其实难度还是很大的,因为作为网络论坛,您的这种发布广告的行为是目前我所知任何一个论坛都不能容忍的,不违法,但是却违背了论坛建立的初衷。
如果,我是说如果,能有一个论坛,支持并接受您这样的注册者发布各类广告进行宣传,那么,我觉得您的这种经营模式还是值得尝试的。
保健食品是特殊商品,但只要您将自己定位为消费者,购货渠道是商业经销商而不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仅仅是帮人代购,那么您的这种行为是非常合法的。
8、会销模式保健品违法吗为什么会被抓获
会销模式是违法。
会销,顾名思义是通过会议营销。主要是对特定消费群体,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而这种普通的营销模式,却被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业盯上,成为其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
从事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企业鱼龙混杂,有些企业夸大、虚假宣传,利用赠送产品、免费吃饭、免费旅游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产品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
近年来,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的“会议营销”骗局成为社会问题,因为无法找到“会销”团伙的真实地址,子女发现父母受骗上当后难以维权。而“会销”团伙换个酒店又可以继续招摇撞骗,难以现形。
广州年过八旬的张奶奶被人介绍参加“68元畅游惠州三天两夜”,之后和其他老年团友被拉入某酒店举行的保健品营销大会,收了免费礼品,又被一群青年“干爹干妈”叫得耳热。
这些老人每人掏了几千或上万元购买了一堆“三无”保健品。等张奶奶子女找到该酒店时,“会销”人员已人去楼空,酒店方表示,只是出租场地,与那些人没有关系。
“会销”的核心是会场,一个高端的会场是“会销”团伙骗局的一部分。为此,《广东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规定,非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
如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宣传推广的,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管住会场是管住坑老骗老行为的关键。然而对于那些擅长打游击的“会销”团伙来说,这一点不难规避。离开“会销”现场。
附近很多地方都有不法分子“殷勤”地为老人提供销售服务;即使销售骗局就在现场进行,如果没有人举报,也难以对其进行查处。
9、推广产品是不是犯罪行为吗?
推广产品是不是犯罪行为那要看推广的是什么产品,如果推广的确是国家禁回止出售的不合格的答伪劣产品,那么就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如果你推广的是国家允许生产的合格产品,那是不构成犯罪的。
10、做推广保健品的工作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只要不是传销类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