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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媒体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2-12 20:09:16

1、2019暑假中国关于法律或规则的新闻

1.3月8日——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发生5周年 2. 3月22日——第二十七届版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第三十二届权中国水周 4. 4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国际阅舰式 5. 5月4日——青年节,以纪念五四运动爆发一百周年 6. 8月22日——邓小平诞辰115周年 7.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暨建国阅兵式 8. 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暨第五届特别行政区政府就职

2、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主要有《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世界版权公约》《 民法通则》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3、西方的网络媒体有采编权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政策文件?和中国有何区别?

采编权
采编权是获得第一手的详细信息,从采访到编辑到发布资源的权利,一般只有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国务院新闻办批准的新闻网才能拥有。
缺乏采编权使得网上信息相对缺乏,由于网络媒体自身发展时间很短,很多信息的来源都是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至今还没有新闻采访权,网站之间信息的无偿拷贝现象很严重,重复率很高,这就造成了各网络媒体的经营方向太过一致,媒体价值体现差别不大,整个网络的广告收入大部分都落在为数有限的几个网站的手中,上述现象就造成很多广告主还用传统广告的思维在网上打地毯似的轰炸;
采编模式
采编模式——是采编分离还是采编合一。
采编分离,传统的方式是将所有的记者划到记者部,然后由记者分战线跑口拿料写稿;编辑这块则依据各自负责的不同内容再划分相应部室,常见的有要闻部、经济部、时事部等。现在通行的做法基本上就是设立一个编辑中心和采访中心。
采编合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编委会下设若干个相应的部室,每个部室既有编辑也有记者,除重大采访之外,日常工作中,部室与部室之间基本都是无关联的相对独立。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
新闻记者,由于其工作性质经常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特别是包括组织机构和公民在内的采访对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会瞩目。因此,对新闻记者证的核发、使用进行规范、严格管理也就日益迫切。新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近日完成换发工作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这次换发的记者证共有两种,深蓝色(右)为全国新闻机构记者使用,红色(左)为新华通讯社记者专用。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核发。新闻记者证上,分别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经年检的新闻记者证一律注销。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新闻记者证将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规定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规定严肃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规定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规定强调,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保障
一、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二、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三、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新闻单位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益。
四、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同时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新闻采编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严格自律、礼貌待人、以理服人。新闻采编人员采写的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编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七、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查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如发现使用伪造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从事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印发至当地新闻单位,督促各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要求各新闻单位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发放新闻记者证。各新闻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用工制度和记者证管理制度,为本单位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西方的采编较高,你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经济基础的

4、中国媒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有《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世界版权公约》《 民法通则》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5、如何运用新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近年来,以网络、移动新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冲击着人们接触和选择传媒的方式,进而冲击着主流媒体正面宣传的生态环境。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基层干部宣传如何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典型宣传的实效性,这已成为新闻媒体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的整合传播优势。基层干部宣传通过单媒体、单平台、单落点形成不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媒介融合和整合宣传是提高宣传效果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实现多媒体的报道融合,其次典型宣传在表现形式上也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要熟练应用移动媒体等新型平台。二要重视新媒体的双向互动功能。媒体需更加重视与网友的互动,传播正能量,首先要消除宣传主体与网民的隔阂,善于用平等的眼光和客观的态度去宣传基层干部;其次要把网友变成自我教育的主体。三要注重挖掘提炼干部典型细节,增强感染力。在新媒体时代,基层干部的宣传报道要提升影响力、增强吸引力,就要挖掘展现那些最能打动人的细节,使干部形象更加丰满、真实、可信,才能拉近基层干部和网民的距离。四要注重营造良性舆论生态与宣传典型双向推动。加强对基层干部典型宣传与加大“正能量”的聚合和传播是一致的,应重视网友言论,整合网上正能量;重视舆论环境,双向给力推动典型宣传。

6、我国颁布了几部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了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部。

国家和网络安全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介绍: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介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实施,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实施时间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介绍: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介绍:2017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部应急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6)有关新媒体的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7、网络自媒体法律监管的法律有哪些

自媒体时代是指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时代。这种媒介基础凭借其交互性、自主性的特征使得新闻自由度显著增高,传媒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随着无线互联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每一个人就是一个电视台,可以直播你所亲历的任何事件,因其权威性无需证明,官方媒体的垄断地位遭遇巨大挑战。自媒体时代仅仅是互联网颠覆人类社会生存现状的开始。
在自媒体时代,由于每个人在网路上都是信息发布者,他们本身就成为了一名“记者”,通过他们跟踪记录和发布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大大拓宽了网络上新闻信息的采集渠道和增大了信息量。同时,由于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信息更新速度更为频繁,时效性不断增强,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获得自己感兴趣的新闻,并通过网际间的传播和交流使这些信息广泛流动。因此,媒体便发展成为一种与广大受众“面对面”交流与互动的通讯工具。
从伦理道德角度分析,只要一种行为进入社会领域,并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那么,这种行为就必然受到社会通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制约。由此,我们不难分析,新闻传播行为在传播领域同样会对受众产生不同程度的有利或有害的影响。
如今的互联网,早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恶意传播的网络虚假新闻,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是真实可感,毫不虚拟。因此,网络作为一个公共空间,网络秩序的维护当然也就是一种公共行为。
自媒体时代的他律
他律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宪法与法律的层面;另一个是政策与规章的层面。
他律在一定历史时期与某些特定的职业中,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使行业不正之风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得到扭转。所以,在自媒体时代,如何在有效保证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引导一些意见不一的信息朝着健康的舆论导向发展,便成了应对复杂的自媒体网络环境的一道难题。
首先,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自媒体的法律监管。
就我国现行的网络管理体系来说,只有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监管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当前,我们可以做的是效仿一些大型门户网站,实行实名制认证。网民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必须进行有效的身份认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一些网民随意发布信息的行为,有效规避一些虚假和不实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对各大网站要制定一些通行的规章制度及惩戒措施,以此来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通过网站的规范运行来带动广大网民养成良好的上网行为,从而逐步形成网络道德良性发展的氛围。
其次,网络媒体要积极探索虚拟空间管理模式。
网络媒体要加快网络诚信体系建设,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提高网络人员的道德素质,完善信息制作和发布流程,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可靠。网络媒体要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主动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在广大网民可接受的范围内积极探索虚拟空间的教育模式,如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相互合作,宣传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虚拟空间监管者和网民的道德素质修养,进而培育监管部门和监管者在网络虚拟空间协调配合的网络管理理念。
自媒体时代的自律
自媒体的良性发展,特别需要网络参与者的公民意识和素养。自媒体时代对德育的发展是一种监督,对公民的道德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德育则促进了自媒体时代向更文明的方向发展,给公民一个公平、自由、和谐的言论环境,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首先,管得住“嘴”才能充分行使话语权。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也就是说,每个人在网络上都经营着自己的一个媒体“小柜台”。但是,自媒体不应该仅仅是指网民可以在网络空间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更应该体现出网民在这一个虚拟世界中的自律和自觉,管好自己的“嘴”,对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要谨慎转载和妄加评论,要千万注意不让自己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者,甚至是制造者。只有这样,每一位网民才能更加有效地行使手中的话语权,承担起共同净化网络空间的重任,让自己的言论和观点发挥引领舆论导向的正能量。
其次,把握好“底线”才能有效实现参与性。

与有关新媒体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