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个人网站从别的网站直接转载其他网站的稿件和图片,算违法吗?
算侵权
转载的时候注明转载的出处和作者
这样就不构成侵权了
2、新媒体投稿要怎么操作?
找到他们的联系邮箱或地址,就可以投稿了。不过虽然很多媒体平台都接受投稿,但最后是否能成功发布,还要经过它们内部编辑审核的。想发新闻,直接找戈壁传媒(媒介机构)。
3、为什么同一篇稿件会被很多家新闻网站转载
同一篇文章,抄如果作者没有独家卖给某个平台的话,其他媒体是可以转载的。转载的平台需要标明新闻来源,即原作者或出处。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4、报刊如何使用转载稿件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有偿地使用其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种主要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根据本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所指的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业已经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其结果应该对原文内容有较系统、全面的反映,如果仅仅抄录检索用的作者名称、出处和章节名称等,则还不构成文摘,故既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付酬。根据同条第一款,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至于报刊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图书,均应该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依法定许可进行转载或者摘编时应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原作首次发表的报刊名称和日期。法定许可转载、摘编原本是对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作者的权利的一种限制,但是,如果大量地、生搬硬套地转载他人同一本刊物中的文章,则有可能触犯该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版式装帧设计权。
为何著作权法赋予报刊社以转载、摘编权而排除其对刊登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呢?当然,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某项或多项专有权利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让予或授权给某报刊社,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报刊社对此作品的出版或登载行为并非本款所指的法定许可的转载。我们知道转载报纸多为日报,期刊多为半月刊、月刊、双月刊。报刊社同图书出版者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第一,报刊出版周期短。日报为24小时,多数期刊为半月、一个月或两个月。而一般图书的一版和二版的间隔要以年为单位计算,畅销书也要几个月。第二,报刊在短周期后再投入市场的是内容不同的报刊,而图书在长周期后重版或再版的是同一图书。因为周期长,盗版复制品可从容进入市场,影响已出版图书的销售和妨碍其重版、再版,所以图书出版者需要专有出版权保护其利益。报刊的周期短,且再问世的是另一内容的报刊,所以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既不能对这些报刊的销售有多大影响,也不会妨碍下一期报刊的发行。所以,对图书出版者是至关重要的专有出版权,却不是报刊所必需。
著作权法不但没有规定报刊出版者对其刊载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且规定报刊出版者对其他报刊刊载的作品有转载权。这一规定是为了公众利益制定的,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虽然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但从逻辑上分析,报刊的转载只要支付了合理报酬,应该说并不悖于作者的合法利益,因为作品业已发表,以新的形式进一步传播一般并不违背作者的意志。著作权人如欲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例如只愿在特定报纸而不愿在其他刊物上刊登其作品,或者在登载后发现有问题而不愿转载的,应在发表作品时作出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刊登声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八条)。由于法律允许作者通过声明保留权利,排除有关限制,故有人称之为“准法定许可”。还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实践中许多报刊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而发表声明“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本刊发表的作品”,这类声明若非经著作权人授权应当是无效的。
关于报刊转载、摘编的付酬问题, 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8月1日发布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应按这些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遇著作权人或者其地址不明,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转机构(《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即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在报刊转载、摘编问题上还应注意两点:其一是报刊社刊登演绎作品时,除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外,还应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因为是对原作品的间接使用。刊登、摘编了剽窃、抄袭的作品等侵权作品,报刊不负责任,但明知其为侵权作品而刊登、摘编的除外。其二应当将报刊社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问题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中的合理使用区别开来。报纸、期刊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以及报纸、期刊刊登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皆属合理使用,报刊社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
5、原创稿件或转载的文章能否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原创稿件可以,但是转载的不可以
6、投稿,转载原创和推荐稿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原创类杂志期刊收的稿件都要求是原创首发,投稿也都是投原版创首发,也就是所谓权的一手稿
但是也有些杂志接受原创二手稿件,二手稿是指在其他杂志或平台发表过的非首发类原创稿件,比如文摘类杂志,如青年文摘等,这类期刊可以转载原创稿件,也接受由荐稿人推荐的稿件,也就是推荐稿
抄袭是绝对不可以的
7、新闻媒体在新媒体平台例如短视频中使用别家新闻媒体照片属于侵权吗?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所以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可以考虑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互联网时代,侵权问题显得愈发复杂化,作为内容输出方,如果想要理清关系,我建议是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比如鲸版权、维权骑士等,从版权登记确权、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到版权风控,有一系列的服务。
8、原创稿件被转载可以投稿吗
投稿的话给他们说明下这个情况,采纳不采纳他们编辑自行决定。
不过小说先在网上发表然后寻求出版,好多写手都是这样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