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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媒介审判

发布时间:2021-02-25 00:23:03

1、如何看待“媒体审判”现象

但是媒体在其影响力迅速扩大的同时,其角色功能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异化,特别是其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和越位,对于政府行政、司法公正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媒体审判,也有学者称其为舆论绑架的现象开始频频出现。就我国新闻界目前的情形来看,笔者认为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媒体审判现象:一种是司法案件中的媒体审判。翻阅一下这几年来我国媒体关于一些重大司法案件的报道,如2001年被报道得绘声绘色的全国第一大女巨贪蒋艳萍案、2003年审判结果一改再改的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案、2004年在网络上被热炒的哈尔滨宝马案、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以及众说纷纭的尹东桂案等等,在这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报道中,多多少少可以看见媒体审判的影子。另一种则是媒体的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在该类报道中,媒体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例如2006年初,沈阳某报报道了农民刘福成因女儿患先天性心脏病无钱医治,给6位中国富豪写信求助的事情。该报围绕此事发表了多篇追踪报道,不仅公布了6位富豪的名字,而且反复打电话询问富豪的打算和反应。对于有捐款意向的富豪,媒体则热情报道,而还没有捐款的富豪则在报道中再次被点名。避免媒体审判现象,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体进行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更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会救助等名义将一些义务和责任强加到某些个体身上。报道方式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其次,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因此,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采取冷静的摆事实、 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二、公权的行使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按照通行的权利类别进行划分的话,舆论监督主要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作为公民政治权利之表现的表达自由权,可称之为公权;另一类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生活方面的权利,可归类为私权。舆论监督中这两类权利的关系,在舆论监督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提出,并且不断地发生着冲突和碰撞。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呢?有人提出新闻舆论监督权保护应是在公权行使与私权保护之间保持合理张力的互致力函数。所谓‘合理的张力',是指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形成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可混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在此距离内,传媒可以行使对任何人、事的话语权利,但须出以公心,并且以不损害公私权为限。传媒不可以将确保公权的行使建立在牺牲私权的基础上,同样,公民也不可以维护私权为由,阻扰、攻击代表社会意识的正当性公权诉求。三、加强媒体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媒体都想在权威性方面胜出一筹,从而提高发行量,争取经济利益,或通过策划新闻,吸引受众眼球,产生轰动效应,从而忘记了自身的职责。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媒体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与规范。四、社会主体各司其职。除了新闻媒体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外,还需要其他的社会主体各司其职,才能保障新闻传播系统和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新闻媒体之所以会出现越位现象,很大程度上和司法、政府的缺位有关系。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存在着司法腐败、审判不公等现象,所以公众希望媒体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新闻媒体就成为了救济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救济手段。而在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中,同样也存在着当地正规的保障部门或者救济部门的缺位,才会出现有困难,找媒体的情形。

2、什么是媒介审判,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内的一种先在性容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媒体本身要避免报道的预设立场,公平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

3、少用评论性语言,不用带感情色彩的词语。

4、法官要坚定依法审判,不受媒体所引导的舆论的影响。

3、以我国为例,分析为什么会出现 媒介审判 现象?

你是法学专业的?这是作业的题目么?!
媒介审判在现今这个社会是一个大家对媒介的误解,由于中国在媒体发展初期,媒体只有国营的一种,毛泽东还经常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而这种文章一经发表广大民众就疯狂学习,甚至直接引发文革。所以在当时中国人的心理就留下了一个定义,媒体就是权威,媒体代表国家意志,媒体说的就是正确的。时至今日,虽然大家也发现媒体就是社会的搅屎棍,但之前的烙印依然在人民心中作祟,再加上大家对于大部分的事实都来源于媒体报道,自然所有人都会跟着媒体所引导的思路走,这就是到今天中国也没有一个私营电视台的原因——国家不能让个人掌握如此强大的话语权。
再就是大家对于法律的追求使媒体抓住大家的胃口,从1999年俢宪后,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中国各地掀起依法治X的热情,有的省要依法治省,有的县要依法治县,恐怕某些家庭还有依法治家的愿望。媒体抓中中国人喜欢上纲上线,喜欢短期狂热的特点在各种媒介上大篇幅的宣传各种法律的应用方式,比如很多报纸都有法制专栏,电视台有法制频道。当大家习惯看报纸以懂法的时候,媒体成为了法官,对某些司法判例大谈特谈。开始时,记者们问法学家们对争议判例的看法,法学家当然不能满足记者们希望引发争议的心态,当得不到支持的时候,记者们开始找到各种律师,有的律师想出名,当然会默契的同记者打成不用约定的协议,开始引发争议,以吸引眼球。最后当这样的律师都不能满足媒体的时候,他们就要自己翻法条了,试问:司法考试合用,法学教育合用,如果仅仅翻法条就可以明法断案,何须司法呼?!
写的不好,酸书生之见解,请省鸡蛋

4、如何理解媒体审判,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

媒体审判指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后者的例子更多。

司法公正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媒体报道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也可以把媒体看作为实现信息从信息源传递到受信者的一切技术手段。



(4)新媒体媒介审判扩展资料

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司法公正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5、论文:如何评价新闻传播出现的媒介审判问题?要求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媒介审判的案例来说 媒介审判的原因意义.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发生的“杭州飙车案” 成为网络热点,在舆论与司法处于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锋中,许多新闻传播学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审判”现象。近些年来,在我国,无论是新闻传播界还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学者都对“媒介审判”现象比较关注。笔者就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在中国知网对“媒介审判”关键字进行全年跨库检索,时间从1998年到2008年,采取等距抽样的方法,时间跨度为2年,结果如图1—1。从图中可以看出,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个热门话题,并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由于“媒介审判”现象是个新生的事物,许多学者对此的研究仅仅以个案作为研究切入点,很少从一个宏观角度对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进行详细的梳理。学者魏永征曾经在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里有过这方面的梳理,不过,只是一笔带过,略显粗糙。本论文在充分调查文献的基础上,以“时间”为经度和以“媒体功能”为纬度进行立体性扫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过程。

一、媒体本位功能缺失时期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自新中国成立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其传播方式基本上以“说教”和“灌输”为主。过多的强调媒体的宣传作用消弭了媒体的本位功能,即媒体以传播信息为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将媒体当作自己的传声筒,纯粹将媒体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给媒体行政指令,先由报纸定性和预演,然后司法介入审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惯例。媒体在这样长期的思维范式下,难免出现代替司法进行审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反右扩大化”和“文革”时期表现最为突出。当时的情形是新闻媒介已经演变为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工具的工具,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 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以社论的方式,来营造“不杀”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攻势的情况,许多案件最后的结果都依赖于中央级媒体确定的基调,案件的走向和涉案当事人的命运也多由媒体决定。

在此期间,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有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艺思想的批判转化为对敌斗争的政治运动。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该扮演的角色,出现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审判”的现象。当时报纸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标题公布了胡风和他的朋友之间通信摘编,判定胡风和其他有关人员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后才是对他们实行逮捕,而对他们的正式判决则是在十年以后。 比如《人民日报》从1955年5月18日开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发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该报的专栏标题,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风”,后改为“揭露和谴责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而改为“坚决彻底粉碎胡风反革命集团”,最后改为“坚决肃清胡风集团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标题带有严重的“审判”色彩,比如有:《这是个革命同反革命的斗争》、《不是作家,是阴谋家》、《胡风是最阴险的阶级敌人》、《胡风——反革命的灰色蛇》、《披着人皮的豺狼》、《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风是人民的死敌》、《我们决不能容忍》、《讨伐胡风》、《严惩胡风》等。

二、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复兴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本位意识开始觉醒,及时报道信息成了媒体生存的法宝。与此同时,媒体融入市场的改革也逐渐走人正规。由于我国处于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大量存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便凸现出来。199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时事评论节目《焦点访谈》的出现,标志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焦点访谈》节目创办之时,适逢我国“二五”普法工作正进入关键性的后半阶段,很自然,节目关注的主要议题是涉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凸现,这是广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主要问题。

6、舆论审判的名词解释?

舆论审判在学界并没有非常明晰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媒介审判:是指在没有法院的判断和意见时,媒介以感情代替,必要的是法律程序作出判断,即以媒介的判断代替法院的审判。

7、什么是媒体审判啊?

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体在案发后审判前做相关的案件报道时,通过或明或版暗的手法指陈权案件事实和是非曲直,形成公共舆论,造成舆论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司法裁判的现象。
我国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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