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治的特殊性
法律伦理的特殊性
--------------------------------------------------------------------------------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13日 07:43
有学者认为,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坏事更具有危害力。确实,如果没有法律伦理,法律的纯粹技术性功能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这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技术是可以在隔离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正因为如此,法律业内业外的人士都认为,法律伦理十分重要。但是,人们谈论法律伦理的角度与出发点却是不同的。从业外大众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希望法律业内人士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下廉洁奉公,即强调它的约束功能;从法律业内人士的角度来说,强调法律伦理是期待社会大众能够理解他们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即强调职业特点。
事实上,法律业内人士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而且还可以收取费用,完全不必为此受到良心的谴责。相反,如果这位律师因知其有罪而拒绝辩护,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他在内心里“私设公堂”。另外,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实施过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恶如仇、拍案而起,而应当保持中立态度,进行无罪推定;等等。可见,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像大众那样去思考伦理冲突,也不能完全用大众的道德标准来检验自己的职业行为。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这种专门逻辑有别于大众生活逻辑。法的发展是按照法律活动专业化和自治化方向进行的,它所带来的结果是造就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法律职业专门逻辑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人的“技术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二是法律伦理中的程序伦理。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中,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律人在程序内的伦理”,亦可简称为“程序伦理”。
无论律师或者法官,其职业伦理都具体化为法律业内人士的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所吸纳,并受一定的限制。比如,律师可以为其明知有罪者辩护,但又受“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情况下允许拒绝辩护”等规范的限制。再如,法官凭借其审判技术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推理和判断时,也要受到“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样的规范约束。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判案并不只是凭法律条文、程序或原理,还要凭良心,足见法律伦理与法律技术规范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业内人士的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换个角度看,也就是“才”与“德”的关系,两者对于法律业内人士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伴随着法律教育的过程而进行的。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导道德。这种倡导不是通过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于法律业内人士的身上,让他们成为“德才兼备”之人。
2、为什么说中国法治有4000年的历史
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夏代法制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法律制度“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
(-)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二)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
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民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崇拜祖先神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而提倡孝道的根本用意是忠君。在奴隶主阶级看来,不孝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安定。不忠会危及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巩固。所以,不孝罪也是处死刑。
3.“威悔五行,怠弃三正”。《尚书•甘暂》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这是夏启在甘地发兵时宣布有扈氏犯的两条大罪。郑玄注:“五刑,四时威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所谓“四时”,指春、夏、秋、冬,作泛指天意解释。所谓“威德”,指美好的品德,意思是启是有道之国君,执掌朝政乃是上天之意,有扈氏暴乱反对启,就是不敬天命。“正”古代称官为正。“三正”即三孤。(其正职称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副职称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怠弃”,即怠慢放弃,不服从的意思。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从王命。“威侮五行”,就是有扈氏犯了不敬罪和谋逆罪,故“天用剿绝其命。”
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说:*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天时,就是根据历象之法,对四时节气,弦、望、晦、溯之计算对节气进行简单的讲解。孔子说:禹“致孝乎鬼神”、“尽力平沟洫”。即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左传•哀公七年》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这说明夏朝对被征服的远方氏族部落的税收,是采取掠夺贡物的办法。据《禹贡》记载,夏朝直接统治的区域,实行“咸则王壤,成赋中邦。”即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孟子•滕文公》有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记载。
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就是春天禁止上山砍伐树木,夏天禁止到湖泊捕捞鱼鳖,保护森林,保护水产资源。
3.婚姻与继承制度。从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里,详细排列的夏氏家族的血缘世系,充分表明了夏朝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王位世袭制。
(四)军事法律规范
《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本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用厚赏重罚激励和强迫作战者,服从命令,勇敢杀敌行军打仗,执行任务时,要求步调一致,严守纪律,足见其军法十分森严。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曾对舜说:“帝德罔愆(QIANG过失),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罪弗及嗣,赏延于世,宥(YOU)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震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谓“罚弗及嗣”。即罪责自负施用刑罚仅限本人,不株连子孙。“赏延于世”,赏功要世代不遗。“宥过无大”,过失犯罪,罪虽大,后果严重,也可宽宥,从轻处罚。“刑故无小”,故意犯罪,罪虽小,后果不重,也要处刑,不得宽免。“罪疑惟轻”,犯罪事实不清,凡有疑问的,处刑要从轻。“功疑惟重”,对有功者,虽有疑问,也要重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肯不按常规办事,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又据《尚书•胤征》记载,胤侯出征羲和时,对其部众说。“奸厥渠魁,胁不罔问。”意思是灭其首罪,胁从不问。这些刑事政策和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夏朝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尚不甚尖锐的特点,对于后世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六)赎刑
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馔与撰同,六两为一馔。《路史•后记》也说。“夏后氏罪疑惟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尚书•吕刑•书序》说:“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即西周穆王命令吕候多照夏代的赎刑。制定西周的赎刑。既然是“训夏赎刑”,就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并为后世所沿用。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有殷受天命”,神权法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用“天讨”与“天罚”来证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加强其威慑力.
主要法律:《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1)嫡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2)犯王命;(3)放弑其君;(4)杀越人于货;(5)群饮;(6)违背盟誓;(7)失农时。
2.主要刑罚
(1)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2)“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5)流刑: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从赦;(4)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和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2)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2)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3)以“五听”审案: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5)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得到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事典,新兴地主阶级用其作为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将其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成为秦汉以降历代封建法制的滥觞。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各国的变法与立法运动
(1)魏国李悝的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2)商鞅相秦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进行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最彻底的变法;(3)楚国吴起的变法:逐渐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轻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1)《法经》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即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封建经济政治体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了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之一。
(四)商鞅变法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6)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使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秦代法律制度
(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②刑罚: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的《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的《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
(二)秦代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2.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关告诉:
①官诉,即官吏纠举,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②举发,即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提出诉讼。
(2)案件的审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作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
3.监狱管理制度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法等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
4.监察制度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朝后,基本是在秦法的基础上改进完善。
3、我想下载一款可以查询中国所以法律法规的app免费的那种!
《新法规速递》
《中国法治》
《法律家法律数据库》
《法律宝》
《中国法律全集》
4、怎样理解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抓“大”和抓“小”并举,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首先,抓“大”,即注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培养.这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关键.其次,抓“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中小学课堂和教材.
在普法中要区分两个重点:对公民普法要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重点;对公职人员普法应以严格依法为重点.
2.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针对以往普法的方法单一、形式主义问题)
首先,注重“参与度”与“互动性”.让公众参与法治各环节,在互动中放大宣传教育效应.其次,从宣传方式看,由单向灌输向“整合性”“创新性”方式转变.“整合性”即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重视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创新性”增强新媒体作用,以多元、灵活方式创新普法的形式和内容.
3.以刚性约束培育法治精神
除了宣传倡导,还须依靠刚性的约束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如通过公正宣判和以案说法等制度设计形成对全社会的威慑力和正向引导,培养全民守法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首先,在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各领域深化依法治理.旨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其次,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也要依靠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即硬法和软法并用.
再次,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一个自然段的文字来阐述社会组织如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为使公民信法、守法,就须以好的服务使民众亲法.为此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从服务层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首先,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为最大限度预防矛盾发生,要完善两个机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机制.为了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创新和发扬“枫桥经验”.其次,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如发挥人民调解的民间性、成本低、方便快捷等特色;发挥仲裁的中立性、保密性和专业性特点.再次,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和网络来强化纠纷解决的效果.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有丰厚的法治土壤,其中应蕴藏着全民知法、信法、用法、守法的养料,这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
5、马列发言稿:法治中国、公益、追梦(200字左右)
就在不久前,已从央视辞职的青年记者柴静推出了她自费拍摄的雾霾深度调查纪录片《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强烈而广泛的关注。当柴静掷地有声地发问“拿什么来拯救蓝天”时,“把雾霾装进法治的笼子”已经成为全民之梦,并且这个梦想毫无疑问地推动了社会进步。
今天,法治中国梦强大的能量足以令我们即使面对重重困难也依然满怀信心,因为这样一个深刻调整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和尊严的梦想,它正汇聚成磅礴的暖流来滋润每一颗愿意奋斗、愿意奉献的中国心。
法
治不仅是静态威严的条律,不仅是轰动社会的法制事件,更是全民共有的信仰和平凡充实的生活。而你,是否因制止过他人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而觉得欣慰;是否
因传递着法律知识而深感责任重大;是否因走访基层参与公益普法而感慨良多;是否因敲响法槌、维护合法权益而倍感安心;是否因惩恶扬善、保佑百姓平安而由衷
骄傲?是的,这就是我们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演绎出的法治梦,它,就在我们的眼里、肩上、脚下和手中。
正是由于我们每一个人做出的点滴努力,
甘愿在青春绽放时成为追梦人,法治中国梦才护航着法治社会的建成。在最美的年华,我们要怎样挖掘出最为浓烈的奋斗热情和最有色彩的创造力?我不由想起了
2014年度法治人物许崇德先生,他是中国宪法学奠基人之一,生前全程参与了1982年宪法修改,同时还参与起草香港、澳门两个特区的基本法,率先提出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观点,穷尽毕生所学,完成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许老先生为研究宪法学孜孜不倦地坚持了一辈子,他把宝贵而光荣的青
春都绽放在了传递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在宪法的光芒里,我们将永远记得他追逐梦想温暖的背影。
尽管追逐法治梦不只是青年的重任,可就是有那么一股势不可挡的青春力量在引领着社会进步。站在法治中国的新起点上,青年更应以法律精神为指引,捍卫法治权威,让法治成就青春之梦,让梦想推动法治进步,让青春与法治同行!
在
青春绽放时,做一个坚定的法治追梦人。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普通干警,我知道,青年法官,一群法庭上的追梦人,他们青春的意义或许就在于那些写过的判决书,
审理过的案件和化解的执行难题中。法槌起落间,案卷翻飞中,青春总是太匆匆,更珍贵。面临成家立业、构筑人生关键时期的80后、90后年轻干警们,他们以
蓬勃的朝气和敏捷的思维来激活正义事业,我们的法律服务逐步细化,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正式上线,诉讼二维码服务全市率先,新媒体运用进一步深化……因为青
春,我们积极为新时期的审判事业输送最新鲜的活力,因为青春,我们甘愿用司法公正为民司法的追求来升华梦想!
我一直认为“梦想”是一个有温
度的词语,勇于实践的人觉得它如此温暖,就像生命中的太阳照耀着我们走过路。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到“人民群众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法治中国梦凝
聚着一代代追梦人坚持奋斗的共识。如果“梦想”是一棵能扎根的树,我想为它的顶天立地、枝繁叶茂、开花结果而奋斗终生,它深情地扎根于实践的沃土便是我生
命的追求。是的,青春终将逝去,可只要坚持法治梦想,珍惜走过的路,那所有的青春岁月、所有的青春意义都将忠诚地装点那一程追梦之路。所以,绽放吧,青
春!奔跑吧,追梦人!
6、中国法治新闻报,国际标准刊号ISSN是否合法?香港注册的报刊、网站在内地开展活动合法吗?
香港注册的报刊在内地未经审批就发行不合法
7、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线,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平安稳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要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深化平安建设,努力完善立体化社会防范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人民群众追求的平安。要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要以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
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国社会正处于巨大转型期,矛盾突发多发,亟需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目标的提出适应了时代和民众的需要。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二者紧密联系,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平安是诉求、是理想;法治是现实的任务,是行动。”
“法治”一直是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坚持的路径和方向。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无疑肩负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实践者重任。
新中国成立之初劳教制度的设立对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但这项制度发展至今出现了不少问题。
湖南上访妈妈唐慧和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事件让舆论再次聚焦劳教制度改革。
出现这些问题的最大争议是劳教实施过程中实施机关对劳教权的随意扩大。对缠访闹访上访人员、特别是对现行劳教决定不涉及的人进行劳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次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意味着这一制度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
在改进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会议还提出了要着力提升“五个能力”,即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其中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被认为是会议释放的新信号。
近几年,瓮安事件、“躲猫猫”、“钓鱼执法”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公权力对待民意所持不同态度而产生的不同后果。只有倾听民意并接受民意,才能实现民意得到尊重,公权力机关得到信任的“双赢”。
网络问政、微博问政、公开征求意见……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部门开始探索保持民意的畅通表达、接受公众监督的渠道和方法。
8、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河南工作站地址在哪里?
在郑州市金水路六号省反贪局院内
9、中国法治你们好!我们国家的法律十分不健全,发生在我妹妹身上的案例显现的很明显,请求你们的关注!
很遗憾的说,肇事者已经死亡且年满十八周岁,你只能就肇事者遗产主张权利,肇事者家属对你的损失并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司法程序并不是明智之选,我的建议你和当地妇联、慈善机构、社会保险救助机构、红十字会等取得联系,申请救助金,对你妹妹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