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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万个短视频侵权

发布时间:2021-03-10 04:34:07

1、转发了一个电影片段到视频社区,然后很多人看点赞。我这算违法侵权了那个电影吗?

创新牛回答您:
首先,侵权与否和电影是否免费无关,因为那是该平台获得的授权,而不是你,这个你必须弄清楚。

简单来说,就是你获取电影来源的这个平台(网站),它是获得了版权方的授权许可,但你从下载-分享-传播这个角度来说,是没有获得官方授权许可的,这会涉及侵权。
至于侵权与否的问题,还得回归到你是否涉及商用,如果你的账号的企业号,那就是侵权;如果是个人号,还得看你使用途径,如果你是单纯用于传播,那么估计官方是不会告你的,如果你插入了广告等之类的,那也会涉及侵权。
如果你现在这个短视频播放量已经很高,那可以考虑删除了,赔偿问题是根据情节影响程度来决定的。
望采纳,谢谢!

2、第一弹APP发布侵权视频多少条?非法获利多少金额?

我们可以从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批捕通知中,来找到答案。”第一弹app发布侵权,视频2万余集。收取广告费2400多万,非法获利3418万多“。 

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为什么这个软件能够获得’这么多视频的资源,但却不去视频厂商购买版权呢?这其中涉及到的便是高昂的版权费。目前许多视频软件例如,爱奇艺,腾讯视频,或者搜狐。他们每年在购买版权方面就要花费上百亿人民币。像他们这种体量大公司,因为有其他业务的支持,才不至于视频业务倒闭。但即便这样,爱奇艺多次透露,视频每年的营收都是负数都要,赔款几亿。如此多的赔款,对于像第一弹这样的视频厂商,并不能负担的起,所以他只能选择,没有版权,却播出视频。 

侵权问题,或者说没有版权便播出视频的问题,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有许多播放器小厂商,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不会与视频生产商去进行签约合同。他可能会从其他地方盗取资源,最后放到自己平台上进行营利。不仅如此。拥有相同的视频资源,他还会以更低的会员价格,拉拢其他软件用户,从而再次赚一把钱。 

侵权问题常出的背景下,是高昂的版权费用,因为这种费用使得了许多软件,只能选择走违法途径。就像是《我不是药神》里面所涉及到的思想。”吃几千块钱一瓶的真药,房子吃没了,家人也吃垮了。500块钱一瓶的特效药,也管用,但是非要说它是假药“。视频也是如此,有版权的视频观众可以看,没有版权的视频观众更可以看。但是正规的视频厂商还需要用户支付会员费用,那我们为何不去看没有版权的视频呢?当然,我们所有人都希望支持正版。只不过我们都希望代价要小一点,也就是说国家还需要对这些正规视频厂商会员定价做出调整,防止他们形成垄断

3、与别人的合照到短视频里算侵权嘛?

应该不算是侵权,如果对方故意丑化你,可以算是侵权。

4、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告谷阿莫侵权,他都有哪些视频作品涉嫌侵权?

谷阿莫这个视频主播,所制作的视频绝大多数是将单集电影或系列电影压缩成短短几分钟的短视频,比如说将《哈利·波特》系列电影压缩成仅9分钟的短视频。因此,他的绝大多数作品都能被称之为侵权作品。

据台湾媒体报道,谷阿莫曾在一个月内遭到三起起诉案件,第三起还是因为《5分钟看完金刚狼》而被版权方起诉,谷阿莫的视频主播之路已经广大人民备受关注。

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与车库等公司都是谷阿莫的原告方。

KKTV曾公开披露,谷阿莫将《W两个世界》剪辑压缩成11分钟的视频短片,影响了2017年KKTV公司所购买的的网络播放版权。因为谷阿莫并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电视剧重新剪辑,导致《W两个世界》在台湾的播放量可能没有想象中的好。

台湾的又水整合电影公司也对此表达过看法,谷阿莫将该公司发行的多部影片重新概括解释,导致电影剧情全部披露,且又不具有趣味性,显得相当无聊,会直接影响票房收入和向电视台转售的播放量。通过YouTube、Facebook、微博等平台公开传播,已经够粗横了侵权行为。又水整合电影公司发行的《STAND BY ME哆啦A梦》《哆啦A梦宇宙英雄记》、《近距离恋爱》、《脑浆炸裂少女》四部电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谷阿莫不仅有这些视频短片,还有《4分半看完5集暮光之城》、《5分钟看完魔戒三部曲》等短片在网络流传。

5、做一个视频,其中用到很多别人的整个视频资料,是否构成侵权?

是侵权的,侵犯了复制权。可以少量引用一部分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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