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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传新媒体

发布时间:2021-03-13 11:52:53

1、市级法院分哪些部门(科室)

以河间市为例,河间市人民法院机关设15个庭、室、处、队,下辖7个基层人民法庭。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奖惩、培训、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和管理工作。

3、立案庭

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再审等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工作;依法收取诉讼费,办理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审查和办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与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4、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5、 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6、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判金融借款合同、交通事故赔偿、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

7、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判金融借款合同、交通事故赔偿、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

8、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9、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10、执行庭

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1、执行一庭

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2、执行二庭

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3、法警大队

负责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民事送达、协助诉讼保全、强制执行、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等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配合执行庭及有关审判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消防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14、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

负责审判、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工作,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业务。

15、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廉政制度,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河间市法院官网-河间市人民法院各部门职能

2、凤凰卫视将凤凰通讯社告到了法院,一审判赔50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7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信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这是我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

媒体商标曝光度高,知名度高,且本身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敏感性,话说“凤凰通讯社(凤凰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媒体商标名牌也敢傍,还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的旗号,大肆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金丝凤凰图形LOGO,真的是胆子有点大了。

一、“真假凤凰”商侵权原委

凤凰集团旗下媒体运营的凤凰卫视自1996年3月开播,是华语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

凤凰网前身是于1998年创办的凤凰卫视官方网站,是一个以互联网资讯为核心,涵盖无线互联网全面服务的新媒体网页,是全球领先的跨平台网络新媒体公司。

凤凰卫视、凤凰网为此次原告,声称双方依法享有对“凤凰卫视、凤凰卫视、凤凰网””相关商标的商标专享权。并经过凤凰集团的长期经营和发展,其注册的“凤凰卫视、凤凰卫视、凤凰网”商标标识已经成为了国内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并且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凤凰通讯社(凤凰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未经凤凰集团(商标专项权)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了“凤凰”等标识,和凤凰集团同样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

二、法院判定:停止侵权,赔偿500万元

原告与被告的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属于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告商标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并擅自使用“凤凰”字样的凤凰集团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定凤凰通讯社(凤凰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行为,停止宣传期经营的宣传语,停止在其企业中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如何规避自己的商标成为「近似商标」

商标「傍名牌」案例此前也有很多,但傍媒体商标的还真是头一例,商标「傍名牌」这一不良现象是我国还有很多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的体现。

这不仅需要企业自主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同时也要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企业务必申请原创商标,或是购买使用商标。

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自己申请的商标成为近似商标呢?

3、新媒体在法院宣传中作用

新媒体覆盖人群更多,用诙谐、互动性强的媒体宣传更容易让受众主动接受;

4、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做好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目前,随着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各类法院消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广泛传播,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不断提升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水平,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那么,要如何做好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宣传主体更加专业有效。宣传效果与宣传主体的专业性是成正比,因此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建立宣传员的学习、培训机制,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报刊编辑座谈、内部研讨、出外考察等方式,让宣传员提高写作水平,拓宽写作视野,提升宣传效果。有了专业的宣传队伍,在面对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的舆情事件时,人民法院才能从容应对,法院意见也才会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最终起到平衡舆论的效果。
二是宣传手法更加活泼新颖。开展法院宣传工作,必须要有易被民众接受的载体,因此,在标题选取、内容设计、语言表达、宣传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有创新、有吸引力。我们的宣传不必拔高,不必说教,但应活泼新颖,要让受众有所感有所思,通过宣传报道传递出法院文化价值和思想价值。要充分运用消息、通讯、诗歌、图片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对不同的受众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手法,通过实施差异性的策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宣传内容更加丰富生动。要想让民众对法院的宣传报道产生兴趣,就必须更多地从民众需求出发,对于能够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让宣传的内容更加丰富生动,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让司法沐浴在阳光下,让民众从被动接受法院宣传转化为向主动追逐法院信息。同时,为确保宣传效果,在内容上一定要力求客观真实,让民众在宣传报道中感受法院的所作所为,客观评价法院的所作所为,潜移默化中达成宣传的目的。
四是宣传渠道更加贴近公众。目前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法院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应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中,不断完善新媒体环境下的各种工作机制,积极抢占新的舆论宣传阵地。如开设法院官方微博、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进行网络庭审直播等,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让民众深入了解法院,也能更好地接受民众的监督,这些做法都应当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广。
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我们做新闻宣传工作也不是为了做秀,不是为了好大喜功,更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司法舆论氛围,树立法院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6、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怎么查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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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4月28日公版告成立。法院审权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全院有人员554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7.2%,其中博士28人,硕士160人,占总人数的43.5%。

2017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周波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保护奖。 [1]  2019年7月23日,第六届“政法系统新媒体应用案例”推选活动获奖名单揭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最具影响力新媒体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4月28日公告成立。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全院现有人员554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7.2%,其中博士28人,硕士160人,占总人数的43.5%,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7、新媒体能帮个人爆光维权吗?

完全可以,两点准备了!报警法院律师,做一手,找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第二手准备了!!!!!

8、三同步依法办理包含?

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在政法工作中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法委的相关通知,灵宝法院召开党组会议,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党组书记、院长白旭春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并就如何贯彻落实“三同步”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成立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亲自抓,具体抓,要高度重视并将落实“三同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规范法院重大新闻的发布行为。要对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各类敏感案事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全程开展风险评估预判工作,主动解疑释惑、回应关切,确保依法、及时、稳妥处置。

    二是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引导能力。制定“三同步”工作理念培训计划,以围绕落实舆情“三同步”原则展开业务培训,强化政法新媒体阵地和专门人员舆论引导能力。要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网上和网下管控,及时监测发现负面舆情信息,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灵活宣传方式方法,规范对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的更新管理。

    三是加强宣传,深刻凝聚社会共识。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将大案、要案审判过程变为全民普法教育公开课。要系统梳理社会上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错误看法、误解与偏见,积极组织法官释法说理和当事人现身说法,深入持久开展宣传,扭转刻板印象,营造良好舆论生态环境。深化与各大媒体平台的合作交流,及时发布法官办案、执行等相关信息,扩大社会影响力。

与法院宣传新媒体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