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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6 07:39:40

1、运用新媒体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有哪些主要措施

1、搞好顶层设计,夯实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的基础工程。
着力抓好“三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网络等新媒体在联系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善待新媒体、善用新媒体、善管新媒体,切实把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纳入群众工作总体布局,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之中,在全省上下形成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的浓厚氛围。二是规划到位。在加强与国家和省外媒体深度合作的同时,依托中国江苏网、新华网等知名网站,整合各类资源,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资源交流和共享。各市县要加强对网站建设的整体规划,依托本地区知名网站,对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吸收,逐步形成覆盖全省、渗透城乡、延伸民众的网式新媒体结构。三是布局到位。统筹处理好网络等新媒体发展规模与质量、健全体系与优化配置、重点发展与均衡发展的关系,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新媒体传播网络。改造提升现有网络平台功能,加强微博客建设,强化手机报和即时通讯的运用,构建新媒体互联互动体系,广泛建立小型化、分散化、社区化的新媒体阵地。

2. 把握特点规律,挖掘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的内生功能。
大力实施“四个工程”:一是推进网络问政工程。积极推进网上政务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加强网络接访工作,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创新网络监督模式,推动依法行政。二是推进网上便民服务工程。健全市、县、乡、村(社区)四级上下联动的便民服务网络,发展电子政务,开通商务信息查询专线,建立县信息服务中心、乡镇信息服务网站,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行网上审批、网上结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推进网络党建工程。把网络党建纳入实施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党建工作效能和水平的重要手段。积极构建网络党建的信息、学习、培训、交流等虚拟平台,总结推广建立“网上党支部”、“网上党小组”的成功做法,积极推进网上党务公开,不断拓展群众的民主监督空间。四是推进媒体舆论引导工程。把握舆论热点形成演变规律,实施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对舆论热点和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以权威信息引导舆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公众人物等“意见领袖”的作用,增强舆论引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推广网络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消除隔阂、凝聚共识。
 
 3. 注重规范管理,优化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的生态环境。
要强化网络法律规范。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为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用好现有的法规,通过适当的修改,将其适用范围延伸到虚拟社会。推进网络衍生领域的相关立法进程,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其更好地为联系服务群众所用。要强化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伦理教育,推进网络实名制,建立完善监控举报体系。深入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等活动,引导网民遵守网络规则。鼓励和引导新媒体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赋予其制定和倡导行业规范、吸引公众参与、开展各种自律活动等职能,当好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要强化网络监管规范。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的搜集、研判和反应机制,对重点网站、热点问题等进行全天候监测,准确把握舆情动态,为引导舆论和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遏制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蔓延。加快网络技术的研发,加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增强技术防护能力,不断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4. 强化培训考核,提升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的能力素质。坚持做到“三个纳入”:一要把新媒体知识纳入党政干部必修课程;把新媒体素养纳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内容;把新媒体运用能力纳入干部考核重要范畴。多策并举,提高党员干部的网络执政能力。
5. 建立长效机制,增强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的综合效能。
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一是沟通协调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牵头协调,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发展,公安部门打击网络犯罪,统战部门和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权威、协调、高效、完整的管理责任链。二是网民诉求督办机制。正确处理好“手指尖”与“脚指尖”的关系,把网上交心网下服务、网上问题网下解决,作为领导干部执政的新方式,对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需求,层层跟踪督办,回访落实情况,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是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为重点网站建设提供政策保证和财力支撑,努力建设一批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主流媒体网站。加强对新媒体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四是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制定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在重大舆情中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等问题酿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判断失误、处置失当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或者迟报瞒报压报信息贻误最佳处置时机,造成工作被动的,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单位只得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否则不得播放;

4. 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5. 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6.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7. 播出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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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第2条。

[2] 参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6条。

[3] 参见上注第7条。

[4]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第2条第2项。

[5] “根据该项的规定,非国有资本将无法取得网络视听的《许可证》。因此,一些私人视听网站,如果它想要在《规定》出台之后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通过资本重组、与国有企业借壳合作或者采取牌照租赁等方式,曲线获得互联网视频内容的经营资质。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些小的民营公司来说,《规定》的出台仍然会带来一些瓶颈问题,如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影响视频网站继续生存的因素。”参见陈运生,《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载北大法宝: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
2015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6] 参见注1第3条。

[7] 参见注1第5条。

[8] 参见注4第3条第2款。

[9] 参见注4第2条第1款。

[10] 参见注4第3条第1款。

[11] 参见注1第6条。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咨询网站怎么办

1多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围此次修订内容最大的变化是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修订后,除了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都在管理范围内,这些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之前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仅如此,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提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所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2申请“门槛”提高,审批时间缩短本次修订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标准有所提高。修订后,申请许可至少要具备五个条件,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完备的服务方案;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申请时要配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还要递交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提高了申请标准,但也缩短了审批时间。相关网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而此前审批周期40天到60天不等。3总编辑负责制,采访要持证《征求意见稿》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此外,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网信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开展的培训、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4新闻转载要规范,采编经营要分开意见稿同时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5隐私保护,几方面都有要求隐私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网信工作人员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都提出了要求。各级网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6主管单位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正式发布,距今已经超过10年,此次修订后主管单位将由国务院新闻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公室。规定明确了其中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网信和地方网信。并对各级网信的职能有详细说明。

4、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单位只得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否则不得播放;

4. 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5. 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6.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7. 播出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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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第2条。

[2] 参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6条。

[3] 参见上注第7条。

[4]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第2条第2项。

[5] “根据该项的规定,非国有资本将无法取得网络视听的《许可证》。因此,一些私人视听网站,如果它想要在《规定》出台之后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通过资本重组、与国有企业借壳合作或者采取牌照租赁等方式,曲线获得互联网视频内容的经营资质。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些小的民营公司来说,《规定》的出台仍然会带来一些瓶颈问题,如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影响视频网站继续生存的因素。”参见陈运生,《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载北大法宝: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
2015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6] 参见注1第3条。

[7] 参见注1第5条。

[8] 参见注4第3条第2款。

[9] 参见注4第2条第1款。

[10] 参见注4第3条第1款。

[11] 参见注1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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