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1)公司法务和法律新媒体扩展资料: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设置了许可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对从事公共事业,尤其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在资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闻业实行许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分配相关的经营机会、社会资源,约束相关的从业者,设法使之满足公众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许多国家采用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许可有民法意义上的许可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许可。民法意义上的许可限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显然不属于这里所讲的许可。
这里所讲的许可,应当是公权力机构,比如在本《规定》当中,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许可行为。被许可或需要在从事新闻服务活动过程中履行许可手续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几类机构。
2、如何运用新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近年来,以网络、移动新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冲击着人们接触和选择传媒的方式,进而冲击着主流媒体正面宣传的生态环境。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基层干部宣传如何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典型宣传的实效性,这已成为新闻媒体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的整合传播优势。基层干部宣传通过单媒体、单平台、单落点形成不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媒介融合和整合宣传是提高宣传效果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实现多媒体的报道融合,其次典型宣传在表现形式上也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要熟练应用移动媒体等新型平台。二要重视新媒体的双向互动功能。媒体需更加重视与网友的互动,传播正能量,首先要消除宣传主体与网民的隔阂,善于用平等的眼光和客观的态度去宣传基层干部;其次要把网友变成自我教育的主体。三要注重挖掘提炼干部典型细节,增强感染力。在新媒体时代,基层干部的宣传报道要提升影响力、增强吸引力,就要挖掘展现那些最能打动人的细节,使干部形象更加丰满、真实、可信,才能拉近基层干部和网民的距离。四要注重营造良性舆论生态与宣传典型双向推动。加强对基层干部典型宣传与加大“正能量”的聚合和传播是一致的,应重视网友言论,整合网上正能量;重视舆论环境,双向给力推动典型宣传。
3、考研选专业。想在法律和新媒体网络传播之间选择一个。
考研选择专业,具体选哪一个,需要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职业发展,个人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毕竟是要学习2-3年的专业,而且会影响到以后的就业问题,考研的专业还是要慎重选择。
兴趣理想,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才能真正的投入学习,才有更高的竞争力。
职业规划,报考时不要轻信所谓的热门专业冷门专业,要考虑到以后的职业生涯发展。
专业背景,大家在选择时要结合自己本科阶段的专业背景来考虑,跨专业考研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意识到跨专业考研的种种困难。
个人能力,在选择专业时要考虑自身的能力。这关系到考研成功的概率大小,就是考取的难易程度。
4、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中国媒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有《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世界版权公约》《 民法通则》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6、如何利用新媒体提高法律意识
1、内容为王,没有好的内容,别的都白扯,当然会调侃,会找图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算好内容。
2、除了名人的订阅号,大部分订阅号都是有明确的定位,或者你叫垂直也好,这样子受众就很明确了,也方便后续有针对性的进行运营推广。
3、由于手机屏幕很小,如何巧妙的引导用户分享文章,关注公众帐号很重要,多留意一下热门的公众帐号,大家为了引导用户也是蛮拼的。
4、即便如此,扫一扫对于用户依然是一种比较容易的关注方法,所以如果你能结合线下来发展粉丝会比较管用的,比如主题演讲之类的。
5、学会跟粉丝互动,比如定时发一下统计反馈给用户啊,偶尔可以送个小礼物啊之类的,还是比较管用的。
6、适当的推广,通过微信资源平台(如城外圈平台)找资源做推广。
7、法律公司如何做软文推广?
法律业务是一个对外要有十分实力和专业及严谨的形象。 可以考虑在大的媒体平台会比较好,小媒体发布后看到的人少,起不到曝光的作用,大多数公司选择的是四大门户+央媒+行业媒体这些方式。也要看你业务目前处于哪种阶段来参考发多少和发哪些。可以去看下聚合的媒体平台,不用一个个去找啦。
说个大概的思路给你参考哈
1,首先要明确你们的内容主题,就是打算做哪些内容,你可以结合产品发布,活动,节假日,新品发布,合作新闻等等。
2,明确发布时的条件,比如什么时候发,这样执行的人心里也有数。
3,发布的时间和频率,比如一周几次,周几发。
4,发布的媒体,比如大媒体几个,中等媒体几个,地方性媒体几个等。只要大媒体是时候条件下,中发中等是什么条件下等。
8、从法律层面来讲,关于新媒体平台上新闻版权混乱的原因及对策
原因为1、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有法律漏洞可循。
2由于对版权问题的轻视在法律方面。
3我国法律对于新闻内容的严格控制
4我国新闻行业的竞争的不激烈
别的我想想 先采纳
9、网络自媒体法律监管的法律有哪些
自媒体时代是指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时代。这种媒介基础凭借其交互性、自主性的特征使得新闻自由度显著增高,传媒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随着无线互联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每一个人就是一个电视台,可以直播你所亲历的任何事件,因其权威性无需证明,官方媒体的垄断地位遭遇巨大挑战。自媒体时代仅仅是互联网颠覆人类社会生存现状的开始。
在自媒体时代,由于每个人在网路上都是信息发布者,他们本身就成为了一名“记者”,通过他们跟踪记录和发布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大大拓宽了网络上新闻信息的采集渠道和增大了信息量。同时,由于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信息更新速度更为频繁,时效性不断增强,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获得自己感兴趣的新闻,并通过网际间的传播和交流使这些信息广泛流动。因此,媒体便发展成为一种与广大受众“面对面”交流与互动的通讯工具。
从伦理道德角度分析,只要一种行为进入社会领域,并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那么,这种行为就必然受到社会通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制约。由此,我们不难分析,新闻传播行为在传播领域同样会对受众产生不同程度的有利或有害的影响。
如今的互联网,早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恶意传播的网络虚假新闻,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是真实可感,毫不虚拟。因此,网络作为一个公共空间,网络秩序的维护当然也就是一种公共行为。
自媒体时代的他律
他律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宪法与法律的层面;另一个是政策与规章的层面。
他律在一定历史时期与某些特定的职业中,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使行业不正之风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得到扭转。所以,在自媒体时代,如何在有效保证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引导一些意见不一的信息朝着健康的舆论导向发展,便成了应对复杂的自媒体网络环境的一道难题。
首先,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自媒体的法律监管。
就我国现行的网络管理体系来说,只有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监管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当前,我们可以做的是效仿一些大型门户网站,实行实名制认证。网民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必须进行有效的身份认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一些网民随意发布信息的行为,有效规避一些虚假和不实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对各大网站要制定一些通行的规章制度及惩戒措施,以此来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通过网站的规范运行来带动广大网民养成良好的上网行为,从而逐步形成网络道德良性发展的氛围。
其次,网络媒体要积极探索虚拟空间管理模式。
网络媒体要加快网络诚信体系建设,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提高网络人员的道德素质,完善信息制作和发布流程,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可靠。网络媒体要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主动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在广大网民可接受的范围内积极探索虚拟空间的教育模式,如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相互合作,宣传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虚拟空间监管者和网民的道德素质修养,进而培育监管部门和监管者在网络虚拟空间协调配合的网络管理理念。
自媒体时代的自律
自媒体的良性发展,特别需要网络参与者的公民意识和素养。自媒体时代对德育的发展是一种监督,对公民的道德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德育则促进了自媒体时代向更文明的方向发展,给公民一个公平、自由、和谐的言论环境,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首先,管得住“嘴”才能充分行使话语权。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也就是说,每个人在网络上都经营着自己的一个媒体“小柜台”。但是,自媒体不应该仅仅是指网民可以在网络空间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更应该体现出网民在这一个虚拟世界中的自律和自觉,管好自己的“嘴”,对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要谨慎转载和妄加评论,要千万注意不让自己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者,甚至是制造者。只有这样,每一位网民才能更加有效地行使手中的话语权,承担起共同净化网络空间的重任,让自己的言论和观点发挥引领舆论导向的正能量。
其次,把握好“底线”才能有效实现参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