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新媒体 > 新媒体宣传工作法院

新媒体宣传工作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27 19:41:49

1、我想找新闻媒体。去采访一下法院执行局?他们藏有私心。拖延时间,不去履行法律法规。可以吗?当地的新闻

当地新闻媒体一般不会理你。你没有证据或者没有噱头,大的媒体也不会理你

2、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做好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目前,随着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各类法院消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广泛传播,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不断提升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水平,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那么,要如何做好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宣传主体更加专业有效。宣传效果与宣传主体的专业性是成正比,因此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建立宣传员的学习、培训机制,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报刊编辑座谈、内部研讨、出外考察等方式,让宣传员提高写作水平,拓宽写作视野,提升宣传效果。有了专业的宣传队伍,在面对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的舆情事件时,人民法院才能从容应对,法院意见也才会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最终起到平衡舆论的效果。
二是宣传手法更加活泼新颖。开展法院宣传工作,必须要有易被民众接受的载体,因此,在标题选取、内容设计、语言表达、宣传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有创新、有吸引力。我们的宣传不必拔高,不必说教,但应活泼新颖,要让受众有所感有所思,通过宣传报道传递出法院文化价值和思想价值。要充分运用消息、通讯、诗歌、图片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对不同的受众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手法,通过实施差异性的策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宣传内容更加丰富生动。要想让民众对法院的宣传报道产生兴趣,就必须更多地从民众需求出发,对于能够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让宣传的内容更加丰富生动,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让司法沐浴在阳光下,让民众从被动接受法院宣传转化为向主动追逐法院信息。同时,为确保宣传效果,在内容上一定要力求客观真实,让民众在宣传报道中感受法院的所作所为,客观评价法院的所作所为,潜移默化中达成宣传的目的。
四是宣传渠道更加贴近公众。目前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法院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应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中,不断完善新媒体环境下的各种工作机制,积极抢占新的舆论宣传阵地。如开设法院官方微博、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进行网络庭审直播等,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让民众深入了解法院,也能更好地接受民众的监督,这些做法都应当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广。
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我们做新闻宣传工作也不是为了做秀,不是为了好大喜功,更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司法舆论氛围,树立法院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3、市级法院分哪些部门(科室)

以河间市为例,河间市人民法院机关设15个庭、室、处、队,下辖7个基层人民法庭。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奖惩、培训、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和管理工作。

3、立案庭

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再审等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工作;依法收取诉讼费,办理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审查和办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与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4、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5、 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6、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判金融借款合同、交通事故赔偿、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

7、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判金融借款合同、交通事故赔偿、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

8、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9、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10、执行庭

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1、执行一庭

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2、执行二庭

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13、法警大队

负责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民事送达、协助诉讼保全、强制执行、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等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配合执行庭及有关审判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消防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14、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

负责审判、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工作,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业务。

15、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廉政制度,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河间市法院官网-河间市人民法院各部门职能

4、法院怎么查财产

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金钱的查找

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首先考虑的执行方法是给付金钱,简便易行。然后才考虑等值物的执行。金钱的查找,在这里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在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现以查找银行存款为例,简述几种查找途经。查找银行存款,关键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然后才能适用查询、冻结、划拨的执行措施。

1、由当事人提供帐户、帐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经济往来中关系密切,往来资金也基本是通过银行结算,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往来的信件、电传、电报文稿中查取。

2、到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帐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因此,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3、到被执行人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帐号。企事业单位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都有档案。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有帐户、帐号的记载,特别是交税款时都是通过银行缴纳,查取的帐户、帐号多是正常使用的。

4、利用被执行人交纳的水、电、保险、邮电等费用,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查找帐户、帐号。

5、从被执行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帐号。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提供,可依法搜查财务部门,但搜查和查阅帐簿工作一定要迅速,防止被执行人与开户行串通,转移存款。

二、动产的查找

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查找机动车辆的方法: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对经常停放在被执行人处的车辆进行审查;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同时,到交通部门查询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的交纳情况,对那些“公车私照”弄虚作假的行为也能查得一清二楚。对航空器、船舶的查找,除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供情况外,可到主管登记部门查询。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查找,可以直接到生产车间、施工现场、工作室等场所直接查看,并审查其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原始凭证。其数量价值可一并查清。同时,也要留心对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查找。

三、不动产的查找

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除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咨询被执行人外,可查阅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权利证书,或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管理部门查询。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扩大查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就要考虑有无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

被执行主体有直接主体、连带主体、代位主体三种。直接主体是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主体。连带主体、代位主体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是出现了在审判程序中未曾发现的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变更和追加的新的被执行主体。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从形式上扩大了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增加了查找被执行财产的线索和可能性。从本质上看,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过程,也是查找被执行财产进一步深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10种情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通常是通过审查企业的性质、结构、有无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来确定的。仅举一例,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查找方法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审查开业登记和验资单位的验资证明,然后审查被执行人的现金帐簿,并询问被执行人。一般可以查清。如果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有抽逃行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连带主体、代位主体确定后,就可以按照前述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查找他们的财产,然后决定执行方法和适用执行措施。

5、1,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
1、报道内容,按照办案单位审定的内容为准;
2、发表评论,以法律为依据,不要误导群众;
3、注意保护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个人隐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6、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正确处理新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作用与意义

1、新闻媒体需要介入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纽带、桥梁,集中体现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和发现、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其言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运用和实现的前提和要件,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闻媒体便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同时又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以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为核心的传媒介入司法,既有助于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真正交给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活动的廉洁和促进司法的公正。
2、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合理、合法。
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侦破、起诉、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而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则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对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中腐败行为的揭露与对司法活动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讨论、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的探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新闻媒体要明确自己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
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多案件,新闻媒体要明确的了解什么样的案件需要报,什么样的案件不能报,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首先,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些案件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或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获之前,媒体就不能报道案件的发生,更不能跟踪报道案件侦破全过程。在刑事大案的报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媒体只报道案件的发生情况,具体细节留待警方破案后报道,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在案例报道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新闻媒体要懂得怎样报道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报道得分寸和导向性。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同是关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可以侧重写侦破过程,也可以侧重写犯罪过程;有侧重于写审判过程的,有侧重于写犯罪特点的,也有侧重于写犯罪后果的,还有侧重于写案件引发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后的原因的等等。对于待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仅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还要了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和作用,切忌越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同司法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与新媒体宣传工作法院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