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站界面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程序和内容都是我自己的,这样算不算侵权呢? 回答:你的问题,可以从模仿网站设计风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剽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页设计风格,构成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是:被模仿的网页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若被模仿的网站若是将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等进行特定组合,属于其独特构思的体现,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那么该网站就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为网页都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而成就认定所有网页都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保护作品。 据此,若模仿者的网页与被模仿者享有著作权的网页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为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对于“剽窃”的认定,参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简言之,剽窃他人作品是对他人创作成果的复制行为,自己并没有创造性劳动。 就本问题而言,如果你模仿了该网的设计风格,没有加入自己的独创性劳动。那么你的行为就构成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中,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本问题来看,网页风格基本相同、经营业务相同,如若再在同一个地区范围,能够导致消费者混淆,你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文作者:罗云律师,来自:罗云律师网,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2、使用网站模板是否侵权?
如果作者允许免费传播使用,则不侵权;
否则则视为侵权。
3、参考界面设计 是否构成网站侵权
网站的布局大同小异,如果仅仅是布局的话,一般情况下不会侵权,因为网站布局的设计出发点都是便于浏览,不具有独创性。当然如果你将人家的图片直接搬过来,那就构成了侵权。
4、如果两个网站中网页外观设计相同,属于侵权吗
我单位的网站中,有跟别人相同的,但是别人的网站也有跟我们网站相同的,到目前没有接到法院的传单!
5、如何避免网站设计被人侵权盗版?
以下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判定方法,提供参考。
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判定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直接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
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的生活中,许多产品设计者,总是在借鉴已有的公知公用产品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当几个人或几个企业都参照某个产品进行新的创新设计时,后来设计的产品或多或少总是与在前的公知公用产品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他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作一交叉比较。具体方法是
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
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
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同时,也为判断近似性带来依据。
视角对比法
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如果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应作近似来阐述。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因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际对比物作出分析,可以适用“近似性 大于 1/2 ”来进行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按照您的说法,您公司的网站被人完全copy的做了一个,只是联系方式和公司简介不一样,对方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网页设计方面的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惩罚条例,尚未完善,维权方面有一定困难。直接一点,就是请一个专业律师行,发一份专业的律师函给对方进行警告,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时希望中国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对这种网页设计侵权行为制定出合理和符合中国社会现状的法律制度去制约不法分子的行为。
6、网页设计使用素材怎样算侵权?
不算,当然尽量少用带人物的。
7、我制作了一个和别人差不多的网页,他会不会说我侵权
版权侵权了
版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表明网页是不是属于作品的范围,但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网页属于作品的。
但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不等于我们平常所说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
1.不是抄袭的;2.并非唯一表达;3.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如果不满足上面的任意一个条件,就不享有版权。
百度的首页在布局和设计上(注意这里讨论的是整个网页的版权而不是其中某一个图片的版权)体现不出什么创造性;而且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布局设计几乎就就是一种唯一表达,也就是说,给你logo,菜单,搜索框,链接,让你设计一个搜索主页,几乎所有的人都会采用这种布局方式。
你可以看看一搜、狗狗等其他搜索网站的首页设计,基本上都是这种布局。
所以我认为百度的首页不享有版权。 你可以模仿(当然,不包含使用它享有版权的logo)。
你的这种“模仿”实际上根本不会损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也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8、模仿其他网页会侵权吗?
版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表明网页是不是属于作品的范围,但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网页属于作品的。
但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不等于我们平常所说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
1.不是抄袭的;2.并非唯一表达;3.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如果不满足上面的任意一个条件,就不享有版权。
百度的首页在布局和设计上(注意这里讨论的是整个网页的版权而不是其中某一个图片的版权)体现不出什么创造性;而且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布局设计几乎就就是一种唯一表达,也就是说,给你logo,菜单,搜索框,链接,让你设计一个搜索主页,几乎所有的人都会采用这种布局方式。
你可以看看一搜、狗狗等其他搜索网站的首页设计,基本上都是这种布局。
所以我认为百度的首页不享有版权。 你可以模仿(当然,不包含使用它享有版权的logo)。
你的这种“模仿”实际上根本不会损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也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9、关于网页制作的版权问题
首先得肯定,你的法律意识很强。一个走向文明的社会需要你这样公民!建设法治国家真正依靠的是人们内心对法律的尊崇,而不是外在的监狱、警察。
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现在跟你说法律理由可能有些早,法律理由附后。其实,即使我们不知道具体法条,也能大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这个标准就是:我这样做后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很显然,你在作业中使用他人图片并不会给他人带来损失。反过来,如果你将他人的图片印成画册出售,那么,制作这个图片的人的经济利益就会受损(因为他自己出版的画册的销量会减少,而他却为图片的制作付出了时间和智力劳动),所以出售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即使你不收钱,免费赠送给很多人,也会侵权,因为虽然你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同样让制作图片的人利益受损。
附法律理由:
按照著作权法,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表面上看,你对他人可能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图片,Flash等)进行了复制,而复制权正是著作权人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说复制这些作品得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10、关于制作网站的侵权问题
你说的小说网站有两种做法,法律效果不一样:
一、自己建设网站,自己提供内容。
你自己提供内容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叫做信息网络传播,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该小说已经过了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其实这样的小说也很多。
自己提供内容,包括自己把手头的拥有的小说上传到网站,也包括你把其他网站的小说复制过来。
二、自己建设网站,由网站的用户上传小说。类似于土豆网的模式。
这种情况下,你没有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传播作品的是上传小说的用户。该用户如果未经许可,上传尚在保护期内的小说,该用户侵权。
此时,你的身份是“网络空间服务商”,具备以下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总,在第二种情况下,你侵权的风险小多了,也没有义务对小说是否侵权进行事前审核。你的主要义务就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该小说。
你提到你只是为了分享。对他人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不管是否是商业性质,都要取得许可。
你把觉得好的书籍原创人、出版社等信息发到网上,没有问题,不侵权,只要不发布内容。在你的表述中适当引用书中内容,符合“合理使用”,不侵权。
有些网站也注明: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通知,然后删除。 这种网站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声明合法,只要其履行事后删除义务,不侵权。
确实有一个关于转载他人已发表作品不用取得许可(但要付报酬)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只针对报纸、期刊,不包括网站。
但愿能帮到你,希望采纳!